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將港澳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試點工作的期限延長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隨後印發經修訂後的《試點辦法》。這一舉措是對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階段性成效的肯定,不僅有利於大灣區律師人才連接與培育、能為青年法律執業者參與大灣區法治建設提供更多機會,香港在其中更大有可為,應充分發揮自身獨特優勢,落實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重要定位。
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
在國家“十四五”規劃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稱“《綱要》”)中,香港獲定位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為落實此目標,《綱要》列明研究港澳律師在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和業務範圍問題,作為加強粵港澳法律事務合作的舉措之一。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下稱“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試點工作,容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下稱“大灣區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取得律師執業證(大灣區)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可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包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他們的業務範圍總體上與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的業務範圍基本一致,可以在內地法院代理包括婚姻家庭與繼承、合同、知識產權、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五大類民事訴訟案件,僅在地域範圍上限制在大灣區內地九市。
試點工作的期限原為三年,並定於今年10月4日屆滿。但感謝中央政府,於今年9月1日舉行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將試點工作的期限延長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下稱“《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隨後於今年9月28日印發經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下稱“《試點辦法》”)。《試點辦法》的修訂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相應確定延長試點期限為2023年10日5日至2026年10月4日;二是調整報名條件,將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報名條件中需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的要求修改為只需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決定》和《試點辦法》對大灣區法治建設具有以下三方面重大意義。
大灣區建設需進一步發揮
港澳律師的專業作用
大灣區擁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當中香港是唯一實施普通法的地區。讓熟悉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可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於大灣區內地城市就內地民商事法律提供專業服務,一方面可在體制上促進兩地法律執業者合作,另一方面亦能為大灣區內地九市客戶提供更便捷、有效的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務。
大灣區有不少跨境法律服務的需求,尤其是涉港或涉外糾紛。取得律師執業證(大灣區)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具備雙重執業資格,既精通中英語,同時通曉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法律、交易習慣、文化背景,令香港法律執業者在與當事人溝通以及了解案情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內地法庭上亦可協助法官更精準理解涉港或涉外糾紛的相關案情及適用法律。大灣區律師在內地九市與內地同行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工作,既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也可以繼續辦理涉及港澳法律適用的事務,不但為大灣區客戶“走出去”提供更多元、便利的法律服務,亦可與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內地律師合作做大跨境法律服務,在法律人才深度融合、“強強”聯手的情況下提升涉外法律專業服務水平,從而在質與量上壯大大灣區內地九市涉外法律服務的人才庫。
自大灣區考試試點工作在2020年開始以來,國家和香港特區均經歷了重大發展。香港特區第六屆政府於2022年7月1日就職後,香港進入“由治及興”的新階段。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同年10月中旬順利召開。2023年,隨著新冠疫情減退,社會亦逐漸回復正常運作,當中北京更於今年10月中旬成功舉辦第三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整個國家包括香港特區正處於歷史新階段,全速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進。
為中國式現代化高質量發展、完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使命,香港必須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一直以來,中央十分期望並支持香港更好地利用其獨特地位和優勢,包括香港享有崇高聲譽的法律服務。在9月中旬舉行的香港第八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上,丁薛祥副總理重申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並希望香港聚集專業服務進一步發揮人才優勢,包括加快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就大灣區而言,習近平主席在今年4月於廣東考察時,指示必須努力使大灣區成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高質量發展的示範地,以及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地。按照習主席的指示,大灣區正積極不斷地推廣法律及法制方面的銜接、兼容和互補,當中香港特區政府正努力爭取把在大灣區內特定地區試行的“港資、港法、港仲裁”服務推展至整個大灣區範圍。國務院在今年8月公布的《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提及,將研究允許在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內註冊的港資企業協議選擇適用香港法律解決合同糾紛,以及協議選擇香港為仲裁地。另一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 ,並隨著香港就《安排》的實施完成所有本地立法包括相關常規、實務及程序的附屬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預計內地與香港將在明年初正式同步實施有關《安排》。此外,為促進大灣區的調解事業發展,《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已於去年12月16日獲大灣區法律部門第四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隨著大灣區內越來越緊密的規則銜接及機制對接,對法律人才連接的需求必然也越來越大。在此大趨勢下,落實大灣區律師 構想便變得更具意義及重要。因此,《決定》開宗明義說明其目的是“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進一步發揮香港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重申了大灣區律師構想對大灣區法治建設的戰略重要性。
肯定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階段性成效
自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大灣區考試已分別於2021年7月31日、2022年6月11日及2023年5月27日順利舉行,當中有1,500多名香港及澳門法律執業者報名參加考試。自去年7月開始頒證以來,截至今年9月28日,共有357名香港及澳門法律執業者獲廣東省司法廳頒發律師執業證(大灣區)。至今,大灣區律師已累計辦理內地法律事務近500件。當中包括香港法律執業者以大灣區律師身分擔任內地九市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或處理仲裁案件,法院判決結果亦已生效。
然而,我們必須注意,試點工作的成效至今只屬階段性。正如司法部部長賀榮在關於《決定》草案的說明中指出,試點工作尚在推進之中,需要更多時間檢驗政策效果。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響,目前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合格人員中近一半尚未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已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律師執業時間均不足一年,開展業務也不多,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試點政策的優勢和效果尚未完全顯現。試點政策仍在探索階段,需要充分研究論證有關問題。試點過程中,中央有關單位、廣東省以及港澳律師界提出了一些細化完善試點政策的意見建議,如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業務範圍、加強粵港澳三地律師管理規則銜接等,需要進一步結合實踐情況進行統籌研究。
《決定》把試點工作延期三年,亦說明延期是為了深入推進香港執業者和澳門執業者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反映了中央肯定試點工作已達階段性成效,值得及必須延續,以通過進一步實踐再總結經驗。
鼓勵香港年輕法律執業者
參與大灣區建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0月22日印發的原來《試點辦法》,香港法律執業者須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方可參加大灣區考試。事實上,不少有志及有興趣到內地九市執業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因仍未累積所須的執業經歷,而未能參加大灣區考試。
習主席曾說“青年興,則香港興”“青年強,則國家強”。國務院辦公廳於2023年9月28日印發修訂後的《試點辦法》,將報考大灣區考試的律師執業經歷門檻降低至三年以上,實在是回應了不少香港年輕法律執業者的訴求,並同時鼓勵所有合資格的香港年輕法律執業者參與大灣區法治建設。這不單能擴大大灣區律師團隊,以配合及滿足估計於未來越來越大的市場需求;同時亦給予香港年輕人機會以積極投入內地法治建設工作,促進對國家的歸屬感及認同感。
《決定》無疑令香港法律執業者能為大灣區法治建設和發展發揮更大貢獻和作用,因而具有重大意義,惟同時亦帶來巨大挑戰。《決定》的最終段述明“延長期滿,國務院應當就試點工作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抓緊這三年時間,爭取在三年期限完結時,交出一張亮麗的成績表以實踐成果,說服中央將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變成恆常化安排;換而言之,通過修改完善相關全國性法律,將大灣區律師制度加入成為國家律師制度一個正式組成部分。
要達成此目標,我認為必須在以下方面做好落地、落實、落細功夫:一是積極鼓勵合資格香港法律執業者參加大灣區考試;二是對參加考試人士提供高質量培訓,增加考試合格率;三是對通過考試者提供扎實及便捷的實務培訓,讓他們能盡快獲取執業資質;四是為已獲得執業資質的人士謀取更多機會與內地有興趣聘用大灣區律師的同業互相認識、互相了解,共同探索合作空間,例如安排介紹會及短期實習機會;五是優化及完善大灣區律師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工作各方面的規則,包括收費、分紅、保險、專業行為守則等。
就上述事宜,香港特區律政司願將與各持份者集思廣益,強化溝通協調機制,找出及針對痛點、難點,以商討和推行具體解決措施。我深信有關大灣區律師的安排可達致互惠共贏,未來必定大有可為,不單能促進兩地法律服務的交流合作,也為講好中國法治故事提供一個堅實的平台,一同為大灣區及國家的法治建設作出貢獻。讓我們同心協力,攜手向目標邁進!
(本文圖片均來自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3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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