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紫荊雜誌社和天大研究院主辦的“第八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研討會”11月23日在香港舉行,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全國港澳研究會以及高校系統、研究機構的13位專家學者分別發表演講。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院長陳端洪在研討會上發表了以《由治及興 尋找新動能尤為重要》為題的演講,以下為全文:
關於“由治及興”,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緒上,更不能作有口無心之念頌。在政治層面,要看到行動;在學術層面,要講出有邏輯的和有意義的話。
一、亂、治、興釋義
由亂到治,翻譯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亂”和“治”是反義詞,“亂”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這個成語是中國古代關於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終結的一種描述。直接針對緊急狀態的格言是治亂世用重典,這道出了緊急措施的嚴酷性。現代的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有兩個基本的制度,一是決定和宣布緊急狀態的程式制度,二是時間限制。由亂到治,包括兩個時間段,一個是制亂,即緊急狀態,一個是恢復期。緊急狀態一般不超過半年,這是一種規範,不是描述。
類比經濟的蕭條——復蘇,由亂到治,是秩序的恢復(recovery)。恢復秩序,不是簡單的回到從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種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亂到治的過程涉及到強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區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終形成一種新的道德共識和政治共識,並以立法形式——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興”作為動詞,可以翻譯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於描述社會,西方人更喜歡講進步(progress),而進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後往前。由治及興,即由秩序到進步。“興”字在中文裏給人一種空間感,進步則蘊含時間意識和歷史意識。兩種文化在思維方式上的差異由此可見一斑。
“興”字作為名詞,英語一般意譯為prosperity,翻譯回中文,是繁榮的意思。由治到興,即由秩序到繁榮。人們普遍認為繁榮與經濟增長相關,而繁榮在外延上不限於經濟方面,且沒有經濟增長的繁榮也絕非不可想像。
綜合起來,在社會科學上,我選擇從(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社會)繁榮三個方面來理解“興”字。
二、由亂到治的法律邏輯≠由治及興的法律邏輯
香港由亂到治,沒有走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的程式,中央主導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順,但也未循常規套路。
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首次提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揭示了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應有之義。這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憲法,只講自治,不講一國的錯誤傾向,是一記警鐘,也為2019年之後中央出手制亂提供了理論依據。
管治權的概念太籠統,實在要找對應的翻譯,大概imperium最合適。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應該區分統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國兩制之下,統治權主要歸於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區自治為主。統治服從國家理性,治理則講究治理理性。
全面管治權官方翻譯為comprehensive jurisdiction,這個翻譯屬於意譯,與中文概念相比明顯限縮了內涵,jurisdiction的字面意思是管轄權。這個片語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象一個專業概念。
其實在公法上有一個對應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譯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譯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權力”(全權)。什麼時候用這個概念?
1、在單一制國家,中央對全國各行政區域擁有全權,和地方自治權的非主權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級性、從屬性相對。一般來說,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講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現問題的時候,才會從源頭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講中央全面管治權實質上是講國家理性。
2、在聯邦制國家,一個地區擬加入一個聯邦國家,在憲法上的地位未確定時,可以說聯邦對該地區具有全面權力;
3、在一國領土之內的外國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權利,該國對此等外國人行使全權。美國最初對印第安人也用過這個理論。
4、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下,公民權利受限制,政治哲學上可以講全權。
常態下,講權力就是講(憲定)憲法權力、法定權力。
做了這麼多闡釋,意圖是想告訴大家,中央直接訴諸全面管治權理論來處理香港問題,不是常規手段,由亂到治可以動用,但由治及興則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邏輯,那就是法定權的邏輯,重點在特區自治。統治問題,主要責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責任在特區。換言之,由亂到治如果解決不了,那是中央的責任,由治及興能不能實現,主要責任歸於特區。因此,當我們把由亂到治、由治及興兩個成語連在一起講的時候,背後其實有分工的。
鑒此,要注意:一是常態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權當作口頭禪,要講憲制法治,尊重特區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國家理性打壓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獻忠誠來貶低和替換治理能力。
三、亂的動能、治的動能、興的動能之間的不同
政治和法律秩序是興的必要條件,但不是興的充分條件。其他方面,比如經濟、社會團結、市民信心、國際信譽,等等都可能因亂而受損,故而也都可能需要恢復到原有的水準。如果原有水準本來就很高,那麼,復蘇也就是興。但是,復蘇往往不是簡單恢復原狀,不是一仍照舊就可以達到的,需要發掘新的動能。
推動社會不斷變化的動力,都源於人永不停歇的能量。尋找動能,最終都要回到人身上。在社會過程中,人的能量被融匯、疏導,創造秩序和平衡,或者被導入抗爭和衝突,打破現有秩序,尋找新的秩序形式。在政治過程中,群體的合作與衝突中,人的能量最為強大,能量的表達或應用最充分。
要區分亂的動能、治的動能和興的動能。
亂,是能量的一種表達形式。這種動能衝擊現有的結構和系統,破壞既有秩序,企圖達成新的共識和決斷。由亂到治,就是要用建設性的能量去擠壓、驅趕、抵消、轉化、消滅破壞性的能量。
2019年暴亂,能量的源流何在?外部敵對勢力,是一個方面;反對派是由來已久的對抗力量;作為運動主角的那些青少年臨時匯聚起巨大的力量。除此之外,還有不少零星的無組織形態的能量匯入,參與、配合、支持了運動。
由亂到治,最重要的動能來自中央。由治及興,國家支持固然重要,但必須以自力更生為主。
國安法和新的選舉法把外部敵對勢力排擠出去了,遏制了反對派。但外部敵對勢力,不會消解,反而會增強,只是行為方式發生了改變,這是香港由治及興的阻力。一部分反對力量轉移到了國外,也繼續阻礙香港由治及興。行為構成犯罪的青少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對社會能量是一種減損。經過一輪治亂,一些人和資本會外流,一部分社會能量會流失。
由此可見,由治及興,一方面,需要調用的能量相比暴亂之前在總量上會大大增加,換言之,管治成本必然增加,另一方面,原有社會能量會流失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穩定人心是第一要務,尋找新的動能尤為重要。
去哪里尋找新的動能?一是向內,二是向外。向內,無非民間和政權當局。對民間,要給資本家信心,給專業界自由感,給普羅大眾公平感和獲得感。對政權當局,給司法以穩定和信任,給立法會換血,給政府增加賦權,增加責任。向外,一是融入國家發展,尋找共同利益,二是參與“一帶一路”,開發新市場;三是引進人才和資金;四是與英美修和。
歸納起來,共十條:第一,用新人;第二,引進人才和資金;第三,融入國家發展,特別是大灣區;第四,內部開發新的區域;第五,參與一帶一路,開闢新市場;第六,發展高科技,進行經濟轉型;第七,改革政府,提高政府管治能力;第八,對政府增加賦權,推行有為政府;第九,開展社會改革,促進社會公平;第十,與英美修和,重振國際聲譽。
上述十個方面,存在幾個難題。一是地緣政治新格局,二是固化的階層利益格局,三是新一波技術革命下的產業布局,四是經濟與政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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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紫荊雜誌社和天大研究院主辦的“第八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研討會”11月23日在香港舉行,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全國港澳研究會以及高校系統、研究機構的13位專家學者分別發表演講。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院長陳端洪在研討會上發表了以《由治及興 尋找新動能尤為重要》為題的演講,以下為全文:
關於“由治及興”,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緒上,更不能作有口無心之念頌。在政治層面,要看到行動;在學術層面,要講出有邏輯的和有意義的話。
一、亂、治、興釋義
由亂到治,翻譯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亂”和“治”是反義詞,“亂”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這個成語是中國古代關於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終結的一種描述。直接針對緊急狀態的格言是治亂世用重典,這道出了緊急措施的嚴酷性。現代的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有兩個基本的制度,一是決定和宣布緊急狀態的程式制度,二是時間限制。由亂到治,包括兩個時間段,一個是制亂,即緊急狀態,一個是恢復期。緊急狀態一般不超過半年,這是一種規範,不是描述。
類比經濟的蕭條——復蘇,由亂到治,是秩序的恢復(recovery)。恢復秩序,不是簡單的回到從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種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亂到治的過程涉及到強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區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終形成一種新的道德共識和政治共識,並以立法形式——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興”作為動詞,可以翻譯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於描述社會,西方人更喜歡講進步(progress),而進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後往前。由治及興,即由秩序到進步。“興”字在中文裏給人一種空間感,進步則蘊含時間意識和歷史意識。兩種文化在思維方式上的差異由此可見一斑。
“興”字作為名詞,英語一般意譯為prosperity,翻譯回中文,是繁榮的意思。由治到興,即由秩序到繁榮。人們普遍認為繁榮與經濟增長相關,而繁榮在外延上不限於經濟方面,且沒有經濟增長的繁榮也絕非不可想像。
綜合起來,在社會科學上,我選擇從(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社會)繁榮三個方面來理解“興”字。
二、由亂到治的法律邏輯≠由治及興的法律邏輯
香港由亂到治,沒有走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的程式,中央主導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順,但也未循常規套路。
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首次提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揭示了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應有之義。這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憲法,只講自治,不講一國的錯誤傾向,是一記警鐘,也為2019年之後中央出手制亂提供了理論依據。
管治權的概念太籠統,實在要找對應的翻譯,大概imperium最合適。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應該區分統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國兩制之下,統治權主要歸於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區自治為主。統治服從國家理性,治理則講究治理理性。
全面管治權官方翻譯為comprehensive jurisdiction,這個翻譯屬於意譯,與中文概念相比明顯限縮了內涵,jurisdiction的字面意思是管轄權。這個片語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象一個專業概念。
其實在公法上有一個對應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譯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譯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權力”(全權)。什麼時候用這個概念?
1、在單一制國家,中央對全國各行政區域擁有全權,和地方自治權的非主權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級性、從屬性相對。一般來說,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講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現問題的時候,才會從源頭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講中央全面管治權實質上是講國家理性。
2、在聯邦制國家,一個地區擬加入一個聯邦國家,在憲法上的地位未確定時,可以說聯邦對該地區具有全面權力;
3、在一國領土之內的外國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權利,該國對此等外國人行使全權。美國最初對印第安人也用過這個理論。
4、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下,公民權利受限制,政治哲學上可以講全權。
常態下,講權力就是講(憲定)憲法權力、法定權力。
做了這麼多闡釋,意圖是想告訴大家,中央直接訴諸全面管治權理論來處理香港問題,不是常規手段,由亂到治可以動用,但由治及興則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邏輯,那就是法定權的邏輯,重點在特區自治。統治問題,主要責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責任在特區。換言之,由亂到治如果解決不了,那是中央的責任,由治及興能不能實現,主要責任歸於特區。因此,當我們把由亂到治、由治及興兩個成語連在一起講的時候,背後其實有分工的。
鑒此,要注意:一是常態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權當作口頭禪,要講憲制法治,尊重特區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國家理性打壓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獻忠誠來貶低和替換治理能力。
三、亂的動能、治的動能、興的動能之間的不同
政治和法律秩序是興的必要條件,但不是興的充分條件。其他方面,比如經濟、社會團結、市民信心、國際信譽,等等都可能因亂而受損,故而也都可能需要恢復到原有的水準。如果原有水準本來就很高,那麼,復蘇也就是興。但是,復蘇往往不是簡單恢復原狀,不是一仍照舊就可以達到的,需要發掘新的動能。
推動社會不斷變化的動力,都源於人永不停歇的能量。尋找動能,最終都要回到人身上。在社會過程中,人的能量被融匯、疏導,創造秩序和平衡,或者被導入抗爭和衝突,打破現有秩序,尋找新的秩序形式。在政治過程中,群體的合作與衝突中,人的能量最為強大,能量的表達或應用最充分。
要區分亂的動能、治的動能和興的動能。
亂,是能量的一種表達形式。這種動能衝擊現有的結構和系統,破壞既有秩序,企圖達成新的共識和決斷。由亂到治,就是要用建設性的能量去擠壓、驅趕、抵消、轉化、消滅破壞性的能量。
2019年暴亂,能量的源流何在?外部敵對勢力,是一個方面;反對派是由來已久的對抗力量;作為運動主角的那些青少年臨時匯聚起巨大的力量。除此之外,還有不少零星的無組織形態的能量匯入,參與、配合、支持了運動。
由亂到治,最重要的動能來自中央。由治及興,國家支持固然重要,但必須以自力更生為主。
國安法和新的選舉法把外部敵對勢力排擠出去了,遏制了反對派。但外部敵對勢力,不會消解,反而會增強,只是行為方式發生了改變,這是香港由治及興的阻力。一部分反對力量轉移到了國外,也繼續阻礙香港由治及興。行為構成犯罪的青少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對社會能量是一種減損。經過一輪治亂,一些人和資本會外流,一部分社會能量會流失。
由此可見,由治及興,一方面,需要調用的能量相比暴亂之前在總量上會大大增加,換言之,管治成本必然增加,另一方面,原有社會能量會流失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穩定人心是第一要務,尋找新的動能尤為重要。
去哪里尋找新的動能?一是向內,二是向外。向內,無非民間和政權當局。對民間,要給資本家信心,給專業界自由感,給普羅大眾公平感和獲得感。對政權當局,給司法以穩定和信任,給立法會換血,給政府增加賦權,增加責任。向外,一是融入國家發展,尋找共同利益,二是參與“一帶一路”,開發新市場;三是引進人才和資金;四是與英美修和。
歸納起來,共十條:第一,用新人;第二,引進人才和資金;第三,融入國家發展,特別是大灣區;第四,內部開發新的區域;第五,參與一帶一路,開闢新市場;第六,發展高科技,進行經濟轉型;第七,改革政府,提高政府管治能力;第八,對政府增加賦權,推行有為政府;第九,開展社會改革,促進社會公平;第十,與英美修和,重振國際聲譽。
上述十個方面,存在幾個難題。一是地緣政治新格局,二是固化的階層利益格局,三是新一波技術革命下的產業布局,四是經濟與政治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