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下稱《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下稱《國徽法》)兩部全國性法律的修正,特區政府在2021年通過《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以加強維護國旗及國徽的尊嚴。今年11月15日更通過了《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公眾對區旗及區徽的尊重,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國家的權威和尊嚴。同樣地,區旗及區徽是香港特區的象徵和標誌,亦須得到法律保護及市民尊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今年7月12日就《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時,也明確強調,此次修例的目的,是希望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及區徽,而對於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則是“明令禁止,懲之不貸”。
身爲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之一,筆者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對18項修訂條文逐一審議,對於《區旗及區徽條例》的域外法律效力、第4條提及不適當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指引性條文和第7條刑罰及罪行的條文、以及加強宣傳、教育及執法等議題提出意見,以期進一步規範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並加強對區旗及區徽的保護;並在11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簡要說明以下各項。
第一,域外法律效力
現行的《區旗及區徽條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並實行至今。區旗、區徽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及標誌,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以維護其尊嚴。
不過,過去數年侮辱區旗區徽的行為時有發生,其中8月29日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被人蓄意破壞,並破損掛於牆上的特區區徽一事,更是令人髮指。除了促請英國警方重視及關注該罪行、追捕犯罪分子,也讓人意識到或許是時候賦予《區旗及區徽條例》域外效力。在地緣政治加劇演變的環境下,我們應該盡量求諸己,少求諸人。
筆者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及會後去信當局指出《國旗法》、《國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管轄原則等規定。由於國家相關法律的條文在一定的情況下及對指定人士具有域外效力,因此筆者建議局方考慮賦予《區旗及區徽條例》域外效力,為處理在境外發生的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當局回應時表示,《區旗及區徽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旗法》、《國徽法》是一脈相承的,是次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的原則,是盡量與沒有域外效力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保持一致,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現時的實際情況;所以局方經綜合考慮後,認為從政策層面上,保持現時的相關擬議條文。對此,筆者並不反對;不過,期望局方日後在情況有變及有需要時,可如局方書面回應所言,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就《區旗及區徽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進行檢視並按需要作出適當調整,對賦予兩條條例域外法律效力進行可行性研究。
第二、條文的範圍及一致性
筆者與各位委員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曾就《條例草案》第4條的一些指引性條文及第7條經修訂後的條文進行討論。
現時第7條的修訂文本加入了“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局方對此回應時指出,“以其他方式”(in any other way)的含義非常廣泛,並不限於第7條所列的行為;該條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有否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或區徽。
由此,筆者想提醒大眾,經修訂後的條例範圍其實是非常廣闊的,所有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或區徽的行為均屬犯罪。
至於早前裁判官以《國旗及國徽條例》與《區旗及區徽條例》的控罪意圖“故意”在英文版本用詞有異為由(《國旗及國徽條例》為“intentionally”,《區旗及區徽條例》為“wilfully”),作出不同判決一事,筆者留意到律政司在回覆黃國議員在11月1日提出的書面質詢時,只述明了會將今次《條例草案》“故意”的英文用詞修訂為“intentionally”,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相關條文保持一致。
誠然,筆者認為裁判法院的案件對於後來的審案並不具有約束力,也期望通過今次的修訂,使中文一致、而英文不一致的“故意”一詞所涉及的相關法例條文變得清晰;同時,筆者也同意局方所言,在審議條例時,“故意”一詞是相對於無意圖或不小心而訂定的。不過,局方也應在適當的時機就此項修訂向公眾加以解說,清楚解釋今次的修訂為何更切合政策原意。
第三,宣傳教育
與“有法可依”同樣重要的,是要讓市民建立“有法必依”的意識,因此大力推動宣傳教育工作,讓市民懂得尊重及正確使用區旗及區徽,以表達對香港特區的愛護和擁護,建立國家意識、愛國情懷也是特區政府的重點工作。
在學校教育方面,《條例草案》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引。筆者同意加強中小學的國民教育元素,從小培養學生的國民身分認同,但是對幼兒園及大專院校的教育也不容忽視;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所有委員均不約而同地期望政府在推行《區旗及區徽條例》時,加大對幼兒園及大專學生的教育力度,增強其自覺尊重及守法的意識。
同時,除了於《區旗及區徽條例》內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台及電台,須播放宣傳區旗及區徽的政府宣傳片及聲帶外,政府亦應繼續探索及採取更多元化、“易上口”及“易入屋”的教育方式,強化宣傳和推廣成效。
此外,特區政府亦須加強市民對於“必要行政措施”的認識,例如18區設置的指定區旗及區徽回收地點、區旗及區徽圖案的下載連結、需要事先申請許可才可使用區旗及區徽圖案的活動規定等,不僅要讓市民清楚知道處理區旗及區徽時,什麼是應該做、什麼是不應該做;更要讓他們知道怎樣做。
第四,執法力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國家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在通過修例達到“有法可依”、通過宣傳教育加強“有法必依”的意識之後,接下來執法機關必須務實履職,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習主席在2021年12月6日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推進法治體系建設,重點和難點在於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進法律正確實施,把“紙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
樂見今次《條例草案》清楚訂明,禁止所有故意(intentionally)及公開(publicly)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不論在現實生活中或在網絡平台上發生的侮辱行為,都明確被納入法網之內。隨著律政司成立了科技罪行分科,專責處理關於科技罪行和數碼證據事宜,希望相關司局包括律政司、保安局、教育局等積極配合,更有效地打擊線上線下以任何形式發生的故意公開侮辱區旗區徽的行為,以應對科技進步帶來的法律挑戰,提升涉外及網絡世界的執法和司法效能,共同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條例草案》為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托。日後,期望特區政府持續因應實際情況及需要,審視《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的有效性,以作出是否賦予域外效力的判斷,進一步提高市民的責任意識,強化公眾的愛國主義精神,讓愛國愛港情懷根植在每個人的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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