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鳴
隨着“12·10”區議會選舉日子的臨近,從中央到香港,各個方面對區選的關注度持續升溫。近日,特區政府特首辦主任葉文娟引述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話,稱夏寶龍非常關心下月舉行的香港區議會選舉,希望每一位市民履行公民責任,選出做實事、專心地區事務的區議員。夏寶龍於上周二(21日)在京會見葉文娟率領的香港特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國家事務研修班成員時說這番話的。
不久前,行政長官李家超會見傳媒時直言,公務員肩負落實和支持特區政府施政的責任,應該以身作則,履行公民責任,在區議會選舉中投票。
此次是區議會改革後進行的首次區選,選出真心為市民辦實事的區議員,對於落實特區政府的惠民政策、提升地區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公務員理應帶頭投票,為市民作出表率。
履行公民責任,公職人員須作示範
香港是法治社會,市民以法治意識引以為傲。依法選舉區議會議員,是尊重法治精神、履行公民責任的體現,市民應積極參與投票。在這個過程中,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應作出示範。理由有三:
其一,公職人員應呵護法治精神。香港的法治精神是全體香港人鑄就的,公職人員發揮了關鍵作用。這次區選正是對標香港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令區議會回歸“非政權組織”的屬性,發揮“諮詢”和“服務”的功能,這是依法糾錯糾偏。公職人員支持區選,帶頭參與投票,正是維護《基本法》權威的體現,也是呵護法治精神的具體行動。
其二,公職人員肩負重大責任。公職人員掌握着公共權力,雖然每個人因級別高低不同,掌握的公共權力大小不同,但從總體上看,公職人員這個群體是公共權力的實施者。權力與責任對等,這是現代政治的基本邏輯。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比普通人應更加自覺地履行公民責任。公職人員帶頭參與區選投票,正是自覺履行公民責任的具體體現。
其三,公職人員訊息廣泛、認知透徹。公職人員工作性質是為公眾服務,這決定了他比普通人會接觸到更多的公共事務,從具體經辦的一個個事件中,可以加深對法治精神、公民責任、地區治理的理解。以此次區選為例,為什麼要重塑區議會?為什麼要減少地區直選議席?改革後的區議會主要發揮哪些功能?怎樣監督區議員的工作?諸如此類的問題,公職人員在工作當中會接受到很多訊息。與普通人相比,公職人員對區選改革的理解更為透徹、更為全面。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認知先人一步,行動也應先人一步。
政府力推之事,公務員應帶頭去做
據悉,為落實行政長官李家超關於公務員積極參與區選投票的指示,近日,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與多個公務員工會開會,討論如何推動公務員投票。陳國基在會上表示:“公務員投票雖無KPI(績效指標),亦應多支持。”
有人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政府“催谷”公務員投票不妥,提醒“要把握好分寸”。其實,陳國基遵從李家超指示,表達的態度並無不妥之處。理由有三:
其一,於法有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為落實好這一條規定,公務員任職前,也都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効忠特區政府。既然“擁護”和“効忠”,對於特區政府關於區選的要求,理應做出積極回應才對。
其二,拿捏有度。首先,特區政府推動公務員參與區選投票,並未涉及“給誰投票?”,沒有“拉票”之嫌;其次,特區政府要求公務員參與區選投票,不將此事納入KPI考核範圍,投票不會加分,不投票也不會減分,沒有“下任務”之考慮。再次,特區政府高官與公務員工會開會討論此事,而不是與各部門首長討論,可見此事屬於“鼓勵、支持、呼籲”的性質,並非“強行安排”。
其三,合情合理。在私營企業,僱主呼籲僱員做某一件事,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逾越道德尺度,僱員都會積極響應。特區政府與公務員的關係,同樣屬於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僱主推動的事情,僱員理所當然要帶頭去做。可能會有人拿“公務員奉行政治中立原則”說事,其實,這是站不住腳的。西方國家推崇的“政治中立”原則,是指公務員在不同政黨之間保持“政治中立”,不能偏袒某一個政黨。其背景是不同政黨輪流執政的現實。而香港不存在政黨輪流執政的情況,公務員必須効忠特區政府。“政治中立”原則不符合香港實際。
近日,民青局局長麥美娟在深入社區宣傳區選時說:“四年過去,我們需要銘記當時的經歷和教訓,撥亂反正,讓社區重回平靜,齊心合力將社區建設得愈來愈好。現在,我們需要大家的支持,希望愛護香港和平的每一個你,都能在12.10區議會選舉日踴躍投票,選出心儀的區議員服務市民,支持香港由治及興,共建美好社區!”麥美娟說出了許多公務員的肺腑之言!區選投票,公務員理應帶頭!
事關香港治理,“好中選優”很重要
“修例風波”之後,香港治理邁出了兩大步。第一步是國安法生效,為香港加上了一道“安全門”,推動香港實現了由亂到治。第二步是實施新選舉制度,完成了選委會選舉、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在政權架構層面落實了“愛國者治港”。但這並非“提升香港治理水平”的全部內容,香港治理水平要提升,必須完善地區治理。地區治理是香港治理的“最後一公里”,必須打通。
完善地區治理,要靠好的制度,也要靠好的人。區議會改革方案明確了一套好的制度,區選資委會對提名人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裁定399人提名有效,成為區議員候選人。但這僅是符合參選的最低線,誰最適合當區議員?需要“好中選優”。公務員在以下三個方面具有“識優”的獨特眼光。
其一,識別候選人為民辦事的作風。區議員是需要為社區居民辦實事的,不是空喊幾句口號、當個“好好先生”就能蒙混過關的。過往,曾有部分區議員善於“糾纏”特區政府,為了社區居民的福祉,鍥而不捨地找特區政府部門,直面困難,陳述訴求,爭取資源,尋求支持。這種“不達目的不罷休”的勁頭,給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留下了深刻印象。一位優秀的區議員,就需要這樣的工作作風,而公務員最具識別為民辦事的獨特眼光。
其二,識別候選人建言獻策的素養。此次重塑區議會後,區議會諮詢的份量加重。區議員能不能向特區政府提出有價值的建議?是衡量其履職能力的重要指標。那麼,各區候選人當中,哪些人能提出真知灼見?哪些人喜歡誇誇其談?站在特區政府角度考察評判,得出的結論最有權威。公務員最具有識別建言獻策素養的獨特眼光。
其三,識別候選人溝通協調的能力。區議會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服務市民,這個“服務”不是單槍匹馬的服務,而是要和民政事務專員、地區“三會”(地區分區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和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關愛隊攜手合作,團結共事,這就需要區議員善於溝通協調。特區政府公務員隊伍份屬不同序列,條線分明,但在處理具體事件時,不同部門之間也需要協調配合,形成合力,久而久之,公務員具有識別溝通協調的能力的獨特眼光。
總而言之,公務員作為公職人員的一部分,履行公民責任作示範,理所應當;作為特區政府僱員,回應特區政府要求,合情合理;作為甄別人才的高手,發揮自身特長“好中選優”,也是造福市民的善舉。區選投票,公務員作表率,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謙讓、不可消極、不可被動的!
(作者係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文章原刊於香港《信報》,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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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屠海鳴
隨着“12·10”區議會選舉日子的臨近,從中央到香港,各個方面對區選的關注度持續升溫。近日,特區政府特首辦主任葉文娟引述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話,稱夏寶龍非常關心下月舉行的香港區議會選舉,希望每一位市民履行公民責任,選出做實事、專心地區事務的區議員。夏寶龍於上周二(21日)在京會見葉文娟率領的香港特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國家事務研修班成員時說這番話的。
不久前,行政長官李家超會見傳媒時直言,公務員肩負落實和支持特區政府施政的責任,應該以身作則,履行公民責任,在區議會選舉中投票。
此次是區議會改革後進行的首次區選,選出真心為市民辦實事的區議員,對於落實特區政府的惠民政策、提升地區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公務員理應帶頭投票,為市民作出表率。
履行公民責任,公職人員須作示範
香港是法治社會,市民以法治意識引以為傲。依法選舉區議會議員,是尊重法治精神、履行公民責任的體現,市民應積極參與投票。在這個過程中,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應作出示範。理由有三:
其一,公職人員應呵護法治精神。香港的法治精神是全體香港人鑄就的,公職人員發揮了關鍵作用。這次區選正是對標香港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令區議會回歸“非政權組織”的屬性,發揮“諮詢”和“服務”的功能,這是依法糾錯糾偏。公職人員支持區選,帶頭參與投票,正是維護《基本法》權威的體現,也是呵護法治精神的具體行動。
其二,公職人員肩負重大責任。公職人員掌握着公共權力,雖然每個人因級別高低不同,掌握的公共權力大小不同,但從總體上看,公職人員這個群體是公共權力的實施者。權力與責任對等,這是現代政治的基本邏輯。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比普通人應更加自覺地履行公民責任。公職人員帶頭參與區選投票,正是自覺履行公民責任的具體體現。
其三,公職人員訊息廣泛、認知透徹。公職人員工作性質是為公眾服務,這決定了他比普通人會接觸到更多的公共事務,從具體經辦的一個個事件中,可以加深對法治精神、公民責任、地區治理的理解。以此次區選為例,為什麼要重塑區議會?為什麼要減少地區直選議席?改革後的區議會主要發揮哪些功能?怎樣監督區議員的工作?諸如此類的問題,公職人員在工作當中會接受到很多訊息。與普通人相比,公職人員對區選改革的理解更為透徹、更為全面。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認知先人一步,行動也應先人一步。
政府力推之事,公務員應帶頭去做
據悉,為落實行政長官李家超關於公務員積極參與區選投票的指示,近日,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與多個公務員工會開會,討論如何推動公務員投票。陳國基在會上表示:“公務員投票雖無KPI(績效指標),亦應多支持。”
有人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政府“催谷”公務員投票不妥,提醒“要把握好分寸”。其實,陳國基遵從李家超指示,表達的態度並無不妥之處。理由有三:
其一,於法有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為落實好這一條規定,公務員任職前,也都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効忠特區政府。既然“擁護”和“効忠”,對於特區政府關於區選的要求,理應做出積極回應才對。
其二,拿捏有度。首先,特區政府推動公務員參與區選投票,並未涉及“給誰投票?”,沒有“拉票”之嫌;其次,特區政府要求公務員參與區選投票,不將此事納入KPI考核範圍,投票不會加分,不投票也不會減分,沒有“下任務”之考慮。再次,特區政府高官與公務員工會開會討論此事,而不是與各部門首長討論,可見此事屬於“鼓勵、支持、呼籲”的性質,並非“強行安排”。
其三,合情合理。在私營企業,僱主呼籲僱員做某一件事,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逾越道德尺度,僱員都會積極響應。特區政府與公務員的關係,同樣屬於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僱主推動的事情,僱員理所當然要帶頭去做。可能會有人拿“公務員奉行政治中立原則”說事,其實,這是站不住腳的。西方國家推崇的“政治中立”原則,是指公務員在不同政黨之間保持“政治中立”,不能偏袒某一個政黨。其背景是不同政黨輪流執政的現實。而香港不存在政黨輪流執政的情況,公務員必須効忠特區政府。“政治中立”原則不符合香港實際。
近日,民青局局長麥美娟在深入社區宣傳區選時說:“四年過去,我們需要銘記當時的經歷和教訓,撥亂反正,讓社區重回平靜,齊心合力將社區建設得愈來愈好。現在,我們需要大家的支持,希望愛護香港和平的每一個你,都能在12.10區議會選舉日踴躍投票,選出心儀的區議員服務市民,支持香港由治及興,共建美好社區!”麥美娟說出了許多公務員的肺腑之言!區選投票,公務員理應帶頭!
事關香港治理,“好中選優”很重要
“修例風波”之後,香港治理邁出了兩大步。第一步是國安法生效,為香港加上了一道“安全門”,推動香港實現了由亂到治。第二步是實施新選舉制度,完成了選委會選舉、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在政權架構層面落實了“愛國者治港”。但這並非“提升香港治理水平”的全部內容,香港治理水平要提升,必須完善地區治理。地區治理是香港治理的“最後一公里”,必須打通。
完善地區治理,要靠好的制度,也要靠好的人。區議會改革方案明確了一套好的制度,區選資委會對提名人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裁定399人提名有效,成為區議員候選人。但這僅是符合參選的最低線,誰最適合當區議員?需要“好中選優”。公務員在以下三個方面具有“識優”的獨特眼光。
其一,識別候選人為民辦事的作風。區議員是需要為社區居民辦實事的,不是空喊幾句口號、當個“好好先生”就能蒙混過關的。過往,曾有部分區議員善於“糾纏”特區政府,為了社區居民的福祉,鍥而不捨地找特區政府部門,直面困難,陳述訴求,爭取資源,尋求支持。這種“不達目的不罷休”的勁頭,給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留下了深刻印象。一位優秀的區議員,就需要這樣的工作作風,而公務員最具識別為民辦事的獨特眼光。
其二,識別候選人建言獻策的素養。此次重塑區議會後,區議會諮詢的份量加重。區議員能不能向特區政府提出有價值的建議?是衡量其履職能力的重要指標。那麼,各區候選人當中,哪些人能提出真知灼見?哪些人喜歡誇誇其談?站在特區政府角度考察評判,得出的結論最有權威。公務員最具有識別建言獻策素養的獨特眼光。
其三,識別候選人溝通協調的能力。區議會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服務市民,這個“服務”不是單槍匹馬的服務,而是要和民政事務專員、地區“三會”(地區分區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和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關愛隊攜手合作,團結共事,這就需要區議員善於溝通協調。特區政府公務員隊伍份屬不同序列,條線分明,但在處理具體事件時,不同部門之間也需要協調配合,形成合力,久而久之,公務員具有識別溝通協調的能力的獨特眼光。
總而言之,公務員作為公職人員的一部分,履行公民責任作示範,理所應當;作為特區政府僱員,回應特區政府要求,合情合理;作為甄別人才的高手,發揮自身特長“好中選優”,也是造福市民的善舉。區選投票,公務員作表率,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謙讓、不可消極、不可被動的!
(作者係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文章原刊於香港《信報》,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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