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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珮帆:更新版公務員守則邁出重整公務員核心價值正確一步
文|葛珮帆
醞釀多時方出台的更新版公務員守則,明確將公務員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角色和責任清楚說明,亦對國家安全、以及愛國者治港這些大原則詳細闡述,填補了現行公務員守則所缺。
過往,在沒有憲制秩序的基礎上解說政治中立,既不合理,亦不符合港情。香港社會普遍對“政治中立”存在誤讀。最常見的是,一般人從字面上看,大概會以為“政治中立”意指公務員在政治問題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然而“政治中立”的對象並不應該包括特區政府。廣受參考的德國公務員效忠理論便認為,公務員的效忠義務是公務員和國家之間的心理契約,即國家期望公務員具備履行這項義務的自我意識,並要體現於外在的表現上,所以公務員必須宣誓效忠憲法,並須積極維護憲法秩序,包括要求他們保持發表政治意見時不得違反“效忠義務”,更不能加入任何偏激、極端、違背憲法的政團。
公務員團隊作為政府的骨幹,有憲制上的責任,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為香港謀發展的同時,亦必須考慮國家利益,這是歷史的深刻啟迪,也是現實的必然要求。堅持“愛國者治理”原則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公務員有憲制責任,這是一項普世原則,例如,美國對所有公職人員都有“愛國者”要求,明確禁止有違效忠義務的人擔任公職,美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在政府工作人員應承擔的基本責任,其一般原則的第一項即忠於美國憲法和法律;英國對公職人員忠於國家的操守作出了規定,明確其更高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及責任,如果公職人員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還將被處以額外懲罰。另外如果公務員觸犯叛國罪,除一般紀律處罰外,還將自動喪失獲得退休金的權益;德國憲法法院在1975年的“公務員的忠誠義務案”中進一步明確,公務員對於國家及憲法應負特別的政治上的忠誠義務。實踐中,德國公務員不僅被要求忠誠維護其宣誓效忠的憲法秩序,不從事任何破壞憲法秩序的行為,還被要求履行更高程度的忠誠義務;加拿大政府2003年頒布了《公共服務價值觀和道德守則》,規範公務員對加政府的忠誠義務,並限制公務員公開批評加拿大政府,如果公務員違反,可能被解僱;澳大利亞《1999年公共服務法》規定澳公務員在國外時,各項行為必須維護澳大利亞的國家聲譽。如果違反相關規定,該公務員可能被解僱、減薪、罰款或者重新分配工作,2017年,澳大利亞政府發布《澳大利亞公共服務機構和僱員關於社交媒體的指南》,規範公務員在網絡上的行為,並限制其在網上批評政府。
香港公務員向來以效率昭著、誠實廉潔、堅守法制、工作勤快、不偏不倚、竭盡所能,在香港和海外都享有良好聲譽與信譽,是特區政府政策的執行者、推動者。惟近年本港社會及政治環境急變,政府威信受到嚴峻衝擊,公務員隊伍置身爭議中,亦容易成為被批評的對象之一。而在愛國者治港原則下,社會對公務員隊伍的能力和素質要求也必然增加。建議制訂有助本港公務員團隊連繫社會、國家和世界的培育發展框架,讓公務員團隊更能以廣闊的視野,展現其政治敏銳度,應對本港特殊環境。
另外特區政府亦必須提振香港公務員士氣,加強與市民的溝通,為港人提供效率和成效兼備的服務,讓施政更加順暢。更新公務員守則是重整公務員團隊核心價值的正確一步,只有透徹掌握及理解“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以及愛國者治港的方針,公務員團隊才能穩妥落實一系列基本信念,發揮香港得天獨厚、獨一無二的優勢。
(作者係香港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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