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畢文泰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7·21襲擊事件而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於裁判法院被定罪,她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最後在終審法院獲5名法官一致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懲罰。判词指,政府的查册申请表格用字不清晰,或令蔡玉玲誠實地誤信新聞工作符合“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用途。又指出,蔡玉玲所選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必須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有關事務,沒理由排除真誠的新聞調查在外,故其申請查冊的陳述不是虛假。
因上述蔡玉玲查冊案,運輸署檢討車牌查冊程序,推出新的《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修訂車牌查冊的安排,並於2024年1月8日實施。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介紹新安排時表示,新安排列明3項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分別是規管車輛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資料,例如車輛買賣、保險索償、申索賠償、追討費用等。被問及以例外情況限制並由署方批核能否查閱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會否影響傳媒自由,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表示,車輛登記查冊原意並非讓傳媒使用,為考慮到查冊有機會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加入例外情況讓有需要人士作出相關查閱,審批將由署長決定,審批結果及時間亦需要視乎個案而定,未能有客觀條件。
針對新安排下,傳媒查冊須向運輸署長申請這一規定,部分反對聲音認為監督權受影響,甚者認為言論自由受限。傳媒透過查冊查閱資料,是發揮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權”監察社會的一個重要途徑,而查核車牌登記是記者一貫的查證手法,過往不少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道,包括政府高官僭建、以權謀私、商界利益輸送及選舉舞弊等事件,均透過查核車牌及查冊方式揭露。增設規定設置了一道門檻,將不利於新聞工作者發布內容的時效性,增添麻煩。
雖然傳媒在監察公權力和揭露不當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偏見、不客觀和利益衝突等問題。傳媒應該扮演客觀報道的角色,而不是成為政治或商業利益的工具。傳媒如若在報道中加入主觀評論和偏見,這可能導致公眾對事件的認識產生偏差。有時候,傳媒可能會選擇性地報道某些事實,而忽略其他重要的背景信息,這可能導致對事件的認識不全面。雖然有些傳媒機構遵循嚴格的道德準則和自律規範,但也有一些例外情況。有些傳媒可能被商業利益所影響,報道可能被操縱或扭曲,以符合特定的政治或商業議程。這種情況下,傳媒的監察作用可能被削弱,反而對社會和公眾產生負面影響。
特區政府對查冊的更新措施是出於保護個人隱私和防止不當使用個人資料的考慮。傳媒擁有報道的自由,但在報道過程中也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規範,避免不當濫用權利。政府有責任平衡保護個人隱私和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這並不一定意味著限制傳媒的監察作用。新的查冊安排仍然開設一個“窗口”,將傳媒調查報道列入“例外情况”,新聞工作者若有“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况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仍然可以運輸署長遞交書面陳述,列明申請人身分詳情、理據,提出充分及詳盡的陳述,由署長考慮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這樣在保障新聞工作者查冊權利的同時,更有利於規範監督權的行使。
基本法及人權法同時有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包括“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立法機關更新訂立車輛查冊安排的意圖是不讓人任意“濫用”這些資料,或不讓公眾可基於任何目的而獲取屬於他人的重要資料,二者並不衝突。儘管傳媒在監察公權力和推動社會進步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傳媒自身存在的問題。為防止有人以新聞名義濫用個人資料,立法加強車輛查冊申請及其規管框架是應有之舉。政府對查冊的限制措施需要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是為國安法保駕護航的應有之舉。同時,傳媒也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水準和道德標準,以確保其監察作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作者係香港湖北社團總會副會長、法律顧問,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