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飛龍
2022年,中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這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現。香港應當在國家的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綜合優勢,與國家共同建設好國際調解院,為香港法律服務業開闢新空間。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是香港營商環境與發展優勢的基礎性條件,更是香港承擔內地與世界互聯互通橋樑紐帶作用的制度信心來源。中央支持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始終重視香港法治的鞏固和法治生態要素的培育優化。
2022年10月21日,中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這是“一國兩制”範疇下內地與香港就涉外法律事務展開的積極合作,也是中國彰顯參與全球治理制度性角色的重要體現。此前,中國已與有關國家協商簽署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達成了建立這一新型國際司法組織的政府間意向,但公約起草與組織建設工作還有待具體開展。中央選擇香港來具體承接這一國際組織的有關籌備工作並落實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的制度責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現。
在香港的法治生態要素中,訴訟和仲裁是顯著優勢,調解是新發展優勢,而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及國際調解組織制度化與業務化運作,無疑構成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增量發展,為“一國兩制”下香港涉外法治與全球治理功能的發揮提供組織基礎和制度支撐。《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以及深化調解文化和調解制度建設,無疑為國際調解院的規範發展提供了關鍵的政策支撐,也將健全和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要素與能力。
在國家“十四五”規劃關於香港角色的“八大中心”目標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是關鍵目標之一,國際調解院屬於政府間國際組織,是致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新型組織,可以有效增強和擴展香港既有的爭端解決服務體系與功能。調解是訴訟、仲裁之外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相對於西方法律文化之訴訟中心主義的比較優勢。以國際調解院承載和傳播調解型東方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智慧,是中國文化走出去及服務於人類和平發展的重要創新。
當今世界秩序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俄烏衝突與巴以衝突暴露出聯合國安理會機制的重大漏洞,國際法院及國際刑事法院等國際司法機制也難以解決此類國際爭端,美西方單邊主義的霸權與制裁體系更是無法公正有效提供全球治理公共產品。同時,世界各地區的武裝衝突、領土糾紛、難民危機、地緣政治矛盾、貿易保護主義與制裁/反制糾紛等層出不窮,現有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包括WTO)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國際爭端解決需求。更有甚者,美西方主導的霸權體系及掌控的某些國際組織體系,對中國的和平發展造成嚴重損害。中國積極籌建新的國際組織,增強在全球治理範疇的制度性作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開展世界體系內涉外法治鬥爭與制度建設的戰略性動作,是一種國家競爭與國際法治的思想自覺與實踐突破。
選擇香港,既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範疇對香港國際地位與作用的強大政策支持,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法治的國際地位與法律服務能力的高度肯定。香港在籌備國際調解院方面具有獨特優勢:
其一,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獨立與法治享有極高的國際知名度和實際的制度運行能力,法治指數排名處於國際領先區間,具備籌備和運行國際調解院的主要條件和基礎性能力要素。
其二,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相對而言更容易被國際社會接受,這除了與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務能力與法治地位有關,還與香港作為貫通中西的文化樞紐地位以及相對中立的國際大都市地位有關。存在國際爭端的爭議方對在香港進行有關調解和對話,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
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學教育、法律服務業水準、外籍法官與外籍律師的有關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區政府承接和處理國際爭端業務的意願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關鍵是,香港的法律專業性、法律人才國際性與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結合,可以為國際調解院的成功運轉提供強大支撐,從而顯示出“一國兩制”在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能力方面的新進展和新作為。
國際調解院是香港國際地位與優勢的全新增長點,是中國大國外交與負責任參與全球治理的制度性貢獻。這一新型國際組織的落地對香港未來發展而言,具有如下積極影響:
其一,彌補香港在國際調解範疇的制度性和機構性不足,使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制度性服務能力進一步擴展,形成訴訟、仲裁、調解相結合與相互促進的健全法律服務體系。
其二,增強“一國兩制”下中國在香港的國際化參與和治理能力,利用好香港平臺解決國際爭端,體現中國對聯合國憲章有關和平安全義務的制度性承擔。
其三,提升香港法律服務人才專業水平,增強香港在法學教育與調解專業人才培養方面的學術和職業影響力,將香港打造為全球調解服務中心。
其四,以國際調解院為典範,為中國及香港特區協同創制新的國際組織、領導締結新的國際公約以及堅持和凸顯和平發展核心價值觀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制度操作方案。
其五,在中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及世界體系劇烈演變的條件下,國際調解的客觀性需求將極大增長,香港在國際調解院層面的開創性工作將為香港帶來高端服務業的新形態和新增長,也會帶來全球對香港地位及“一國兩制”的更好理解與認同。
香港在新時代發展中應當凸顯經濟橋樑、制度橋樑與文化橋樑的綜合優勢。而國際爭端解決中的調解制度化,正是全球治理法治化、國際法規範發展及涉外法治創新的重要制度抓手,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豐富發展的特色增量,更是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結構提升。
香港應當在國家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法學教育先進、法律服務業基礎良好、法治人才培養體系完備及全球法律人才共用政策健全的綜合優勢,與國家共同建設好國際調解院,為香港法律服務業開闢新空間,為國家涉外法治與全球治理提供強大制度服務能力支撐,為香港平臺孵化建設多領域國際組織探索實踐經驗,為人類和平發展貢獻中國香港的智慧與力量。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天大研究院資深研究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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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
2022年,中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這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現。香港應當在國家的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綜合優勢,與國家共同建設好國際調解院,為香港法律服務業開闢新空間。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是香港營商環境與發展優勢的基礎性條件,更是香港承擔內地與世界互聯互通橋樑紐帶作用的制度信心來源。中央支持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始終重視香港法治的鞏固和法治生態要素的培育優化。
2022年10月21日,中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這是“一國兩制”範疇下內地與香港就涉外法律事務展開的積極合作,也是中國彰顯參與全球治理制度性角色的重要體現。此前,中國已與有關國家協商簽署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達成了建立這一新型國際司法組織的政府間意向,但公約起草與組織建設工作還有待具體開展。中央選擇香港來具體承接這一國際組織的有關籌備工作並落實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的制度責任,是“一國兩制”框架下新制度使命的展現。
在香港的法治生態要素中,訴訟和仲裁是顯著優勢,調解是新發展優勢,而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及國際調解組織制度化與業務化運作,無疑構成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增量發展,為“一國兩制”下香港涉外法治與全球治理功能的發揮提供組織基礎和制度支撐。《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以及深化調解文化和調解制度建設,無疑為國際調解院的規範發展提供了關鍵的政策支撐,也將健全和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要素與能力。
在國家“十四五”規劃關於香港角色的“八大中心”目標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是關鍵目標之一,國際調解院屬於政府間國際組織,是致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新型組織,可以有效增強和擴展香港既有的爭端解決服務體系與功能。調解是訴訟、仲裁之外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相對於西方法律文化之訴訟中心主義的比較優勢。以國際調解院承載和傳播調解型東方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智慧,是中國文化走出去及服務於人類和平發展的重要創新。
當今世界秩序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俄烏衝突與巴以衝突暴露出聯合國安理會機制的重大漏洞,國際法院及國際刑事法院等國際司法機制也難以解決此類國際爭端,美西方單邊主義的霸權與制裁體系更是無法公正有效提供全球治理公共產品。同時,世界各地區的武裝衝突、領土糾紛、難民危機、地緣政治矛盾、貿易保護主義與制裁/反制糾紛等層出不窮,現有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包括WTO)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國際爭端解決需求。更有甚者,美西方主導的霸權體系及掌控的某些國際組織體系,對中國的和平發展造成嚴重損害。中國積極籌建新的國際組織,增強在全球治理範疇的制度性作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開展世界體系內涉外法治鬥爭與制度建設的戰略性動作,是一種國家競爭與國際法治的思想自覺與實踐突破。
選擇香港,既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範疇對香港國際地位與作用的強大政策支持,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法治的國際地位與法律服務能力的高度肯定。香港在籌備國際調解院方面具有獨特優勢:
其一,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獨立與法治享有極高的國際知名度和實際的制度運行能力,法治指數排名處於國際領先區間,具備籌備和運行國際調解院的主要條件和基礎性能力要素。
其二,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相對而言更容易被國際社會接受,這除了與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務能力與法治地位有關,還與香港作為貫通中西的文化樞紐地位以及相對中立的國際大都市地位有關。存在國際爭端的爭議方對在香港進行有關調解和對話,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
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學教育、法律服務業水準、外籍法官與外籍律師的有關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區政府承接和處理國際爭端業務的意願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關鍵是,香港的法律專業性、法律人才國際性與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結合,可以為國際調解院的成功運轉提供強大支撐,從而顯示出“一國兩制”在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能力方面的新進展和新作為。
國際調解院是香港國際地位與優勢的全新增長點,是中國大國外交與負責任參與全球治理的制度性貢獻。這一新型國際組織的落地對香港未來發展而言,具有如下積極影響:
其一,彌補香港在國際調解範疇的制度性和機構性不足,使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制度性服務能力進一步擴展,形成訴訟、仲裁、調解相結合與相互促進的健全法律服務體系。
其二,增強“一國兩制”下中國在香港的國際化參與和治理能力,利用好香港平臺解決國際爭端,體現中國對聯合國憲章有關和平安全義務的制度性承擔。
其三,提升香港法律服務人才專業水平,增強香港在法學教育與調解專業人才培養方面的學術和職業影響力,將香港打造為全球調解服務中心。
其四,以國際調解院為典範,為中國及香港特區協同創制新的國際組織、領導締結新的國際公約以及堅持和凸顯和平發展核心價值觀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制度操作方案。
其五,在中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及世界體系劇烈演變的條件下,國際調解的客觀性需求將極大增長,香港在國際調解院層面的開創性工作將為香港帶來高端服務業的新形態和新增長,也會帶來全球對香港地位及“一國兩制”的更好理解與認同。
香港在新時代發展中應當凸顯經濟橋樑、制度橋樑與文化橋樑的綜合優勢。而國際爭端解決中的調解制度化,正是全球治理法治化、國際法規範發展及涉外法治創新的重要制度抓手,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豐富發展的特色增量,更是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結構提升。
香港應當在國家信任和支持下,利用自身法學教育先進、法律服務業基礎良好、法治人才培養體系完備及全球法律人才共用政策健全的綜合優勢,與國家共同建設好國際調解院,為香港法律服務業開闢新空間,為國家涉外法治與全球治理提供強大制度服務能力支撐,為香港平臺孵化建設多領域國際組織探索實踐經驗,為人類和平發展貢獻中國香港的智慧與力量。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天大研究院資深研究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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