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以來,隨著《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及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後,香港經歷了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進入了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然而在地緣政治、大國博弈持續緊張的今天,如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致辭所言,“現在香港社會看似平靜,實則暗流湧動,亂的根源尚未根除,治的基礎尚需鞏固。”香港必須依據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決定(《528決定》)第3條和《香港國安法》第7條的規定,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第23條)立法工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築牢國家安全的穩固屏障。
自《施政報告》及2024年度立法議程把第23條立法納入其中後,筆者相信有關工作正在不斷推進。第23條立法更是今天(25日)“行政長官互動交流答問會”(“互動交流答問會”)的其中一項重要議題。筆者雖然無緣在會上發問,但亦希望就行政長官在“互動交流答問會”上提出的兩大範疇作為切入點,談談筆者的看法。
一、如何確保第23條立法具前瞻性,維護國家安全、香港安全和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利益?
國家安全屬於“一國兩制”下的中央事權,《香港國安法》第7條明確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從涵蓋二十個重點領域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就可以明確看見,國家更能也更好地對國家安全形勢作出準確把握和分析研判,香港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必須要服從國家的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
如行政長官在“互動交流答問會”上指出,“未來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要確保第23條立法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筆者認為不僅要參考外國的經驗,在立法的全過程中更應尋求中央指導,特別是《基本法》第17條規定,如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的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國家安全是中央管理的事務,而第23條正是設於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下,也因此更突顯了在中央的指導下進行第23條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如何處理第23條立法、《香港國安法》,和人大《528決定》之間的關係、銜接和兼容互補?
《528決定》由全國人大通過,而《香港國安法》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法律,因此二者均具有凌駕性地位,第23條立法不應亦不能與之相衝突,必須要相一致。
總體而言,第23條立法、《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都隸屬於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縱然三者各有側重,但在本質上都是國家安全這個整體的組成部分,就如特首說的要做到渾然一體。
在此前提下,第23條立法必須落實及遵循《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原則,三者應兼容互補,做到完整和有效。在《香港國安法》內的規定,例如尊重和保障人權、“指定法官”、保釋門檻、效力範圍等,應同樣適用於第23條立法;《香港國安法》下設機構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職責亦應繼續適用並發揮其應有作用。
在“互動交流答問會”上,行政長官也提到,特區政府會系統性建設基本法第23條解說工作,以專隊形式進行,特首、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會組成核心解說隊,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和其他政策局則組成支援解說隊,一同推動解說工作,對此筆者深感認同。不過要做好解說工作,有效的工具也很重要。筆者建議特區政府編制圖文並茂的精美小冊子,以事實向公眾說明第23條立法的目的及要防範、制止和懲治的行為和活動,同時輔以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處理情況加強解說成效。筆者相信統一的口徑可有助全政府、全社會參與說好第23條立法。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拼經濟、惠民生,離不開持續穩定的安全環境。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了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為了確保香港由治及興的進程安全暢通,特區政府必須以岳鎮淵渟的戰略定力、國之大者的廣闊胸懷,與全港市民共同攜手補短板、強基礎、化風險、促發展,為香港“開創新局面、實現新飛躍”奠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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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以來,隨著《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及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後,香港經歷了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進入了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然而在地緣政治、大國博弈持續緊張的今天,如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致辭所言,“現在香港社會看似平靜,實則暗流湧動,亂的根源尚未根除,治的基礎尚需鞏固。”香港必須依據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決定(《528決定》)第3條和《香港國安法》第7條的規定,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第23條)立法工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築牢國家安全的穩固屏障。
自《施政報告》及2024年度立法議程把第23條立法納入其中後,筆者相信有關工作正在不斷推進。第23條立法更是今天(25日)“行政長官互動交流答問會”(“互動交流答問會”)的其中一項重要議題。筆者雖然無緣在會上發問,但亦希望就行政長官在“互動交流答問會”上提出的兩大範疇作為切入點,談談筆者的看法。
一、如何確保第23條立法具前瞻性,維護國家安全、香港安全和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利益?
國家安全屬於“一國兩制”下的中央事權,《香港國安法》第7條明確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從涵蓋二十個重點領域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就可以明確看見,國家更能也更好地對國家安全形勢作出準確把握和分析研判,香港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必須要服從國家的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
如行政長官在“互動交流答問會”上指出,“未來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要確保第23條立法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筆者認為不僅要參考外國的經驗,在立法的全過程中更應尋求中央指導,特別是《基本法》第17條規定,如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的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國家安全是中央管理的事務,而第23條正是設於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下,也因此更突顯了在中央的指導下進行第23條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如何處理第23條立法、《香港國安法》,和人大《528決定》之間的關係、銜接和兼容互補?
《528決定》由全國人大通過,而《香港國安法》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法律,因此二者均具有凌駕性地位,第23條立法不應亦不能與之相衝突,必須要相一致。
總體而言,第23條立法、《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都隸屬於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縱然三者各有側重,但在本質上都是國家安全這個整體的組成部分,就如特首說的要做到渾然一體。
在此前提下,第23條立法必須落實及遵循《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原則,三者應兼容互補,做到完整和有效。在《香港國安法》內的規定,例如尊重和保障人權、“指定法官”、保釋門檻、效力範圍等,應同樣適用於第23條立法;《香港國安法》下設機構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職責亦應繼續適用並發揮其應有作用。
在“互動交流答問會”上,行政長官也提到,特區政府會系統性建設基本法第23條解說工作,以專隊形式進行,特首、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會組成核心解說隊,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和其他政策局則組成支援解說隊,一同推動解說工作,對此筆者深感認同。不過要做好解說工作,有效的工具也很重要。筆者建議特區政府編制圖文並茂的精美小冊子,以事實向公眾說明第23條立法的目的及要防範、制止和懲治的行為和活動,同時輔以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處理情況加強解說成效。筆者相信統一的口徑可有助全政府、全社會參與說好第23條立法。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拼經濟、惠民生,離不開持續穩定的安全環境。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了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為了確保香港由治及興的進程安全暢通,特區政府必須以岳鎮淵渟的戰略定力、國之大者的廣闊胸懷,與全港市民共同攜手補短板、強基礎、化風險、促發展,為香港“開創新局面、實現新飛躍”奠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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