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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可待因藥物銷售管制加強
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今日(1月26日)起加強,所有含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會被列作《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部附表1毒藥,藥房出售相關藥物前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202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明日刊憲,同日生效。
衞生署表示,特區政府一直關注本港濫用咳藥水等可待因藥物的情況。現時,含0.2%或以上可待因的藥物已屬規例下的處方藥物,只可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憑醫生處方購買。含有多於0.1%、但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則為第1部附表1毒藥,必須在藥房和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而藥房出售相關藥物前必須於毒藥冊內登記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簽署等個人資料。至於含有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則為規例下的第1部毒藥,必須在藥房和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
市民可繼續於藥房合法購買相關藥物。衞生署已去信通知藥房等相關持份者上述針對零售層面的銷售管制,並要求所有藥房把署方的藥物銷售管制告示張貼於其處所內。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4/1/26/AJN6y1L0guL4jaJloioOXA47MMomMpEx7D5.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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