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梓謙
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宣布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 今次諮詢與2002年諮詢的初心不變,同樣為了履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唯一的改變是今次諮詢較21年前全面,更準確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對接、更深刻總結特區過去應對國家安全威脅的經驗、更針對最新國際局勢及其所引起的新型安全風險、以及更專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因此,我對今次諮詢更有信心,相信特區政府會充分考慮公眾意見,凝聚共識,務求盡早完成立法,履行憲制及法律責任,保障每一位市民的根本利益。
要成功立法,社會必須達成基本共識:就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別。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天經地義,是不能迴避的憲制責任。
諮詢文件提出在香港特區本地法例中就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與國家法律中國家安全的定義一致。 這個做法確保香港特區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對接,實現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只有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
有反對勢力長期抹黑基本法第23條,視之為是壓制異議、侵蝕人權自由的工具。 事實上,在2020年實施香港國安法前,香港曾經歷2014年的違法“佔中”、2016年的旺角暴動、持續10多個月的2019年“黑暴”等一系列鼓吹 “港獨”、“自決”、“建國”的分裂國家行為,使社會動蕩不穩、暴力泛濫、政府建築物遭到破壞、交通癱瘓、執法人員及其家人受到恐嚇。 剛好相反,沒有國安法的保障,人權自由才會受到侵蝕。
以上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例子,正好說明自回歸以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明顯不足。 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只是針對極少部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與實施香港國安法後一樣,市民繼續依法享有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
今次諮詢充分考慮最新國際局勢及其所引起的新型安全風險,因此基本法第23條立法除了防範、制止和懲治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還要妥善應對新型安全風險。
值得注意的立法建議內容,包括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和與煽動相關的罪行; 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 就“國家秘密”作出詳細定義; 完善現行“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及條文; 禁止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引入新罪行充分保護公共基礎設施; 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影響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制定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立法會和法院履行職能、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等。
有流亡海外的異見人士批評,基本法第23條的建議,相對2003年嚴厲很多,存在大量模糊和灰色地帶,有很多陷阱。 或許異見人士並不知道,從2003年開始,單是英國已經制定了5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包括2023年國家安全法、2021年國家安全和投資法、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2011年防止恐怖主義和調查措施法和2006年恐怖主義法。 這是否嚴厲?還有,最少擁有21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美國又是否嚴厲?
雖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日新月異,但我不同意香港特區的2024年立法版本較2003年立法版本更嚴厲。 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更嚴密,目的是與其他國家不時制定和更新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一樣,就是為了堵塞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
另外,異見人士指責基本法第23條立法存在大量模糊和灰色地帶。 很明顯,他並沒有注意到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沒有在其國家安全法律對“國家安全”作出定義。 正如諮詢文件指出,儘管英國國會的相關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對2023年國家安全法中多次出現的“英國的安全或利益”作出定義,英國政府維持其一貫立場,拒絕有關建議。
為了釋除公眾輕易誤墮法網的疑慮,特區政府要在諮詢期間盡力解說,反駁失實指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作出良好示範,當被問到“國家秘密”領域涉及“特區經濟社會發展”,會否因為討論經濟而犯法,他馬上強調控罪視乎三大要素,包括“無合法許可權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同時要考慮有否犯罪意圖,稱要“三連中”才違法,若純粹談論社會經濟發展或從事研究並不犯法。
在未來一段時間,特區政府要密切留意本地和海外輿論,對於市民關心的立法建議內容,必須清晰解說; 對於反對力量的失實指控和抹黑,必須迅速反駁。 同時,亦要多聽意見,尤其是關於各項罪行的建議罰則。
我同意特區政府的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同時,並做到與香港國安法銜接、相容和互補,成為一個完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 為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特區政府還要研究如何完善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式等有關規定; 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式的措施; 有效保障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受被“起底”或被騷擾的措施等。
國家安全即是人民安全,國安才能家安。 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律,作為中國一部分的香港特區沒有理由長期受國家安全威脅而不立法。 我期望特區政府能履行歷史使命,順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填補多年來存在的國家安全短板,確保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欣欣向榮,開啟香港由治及興的新篇章。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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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梓謙
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宣布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 今次諮詢與2002年諮詢的初心不變,同樣為了履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唯一的改變是今次諮詢較21年前全面,更準確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對接、更深刻總結特區過去應對國家安全威脅的經驗、更針對最新國際局勢及其所引起的新型安全風險、以及更專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因此,我對今次諮詢更有信心,相信特區政府會充分考慮公眾意見,凝聚共識,務求盡早完成立法,履行憲制及法律責任,保障每一位市民的根本利益。
要成功立法,社會必須達成基本共識:就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別。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天經地義,是不能迴避的憲制責任。
諮詢文件提出在香港特區本地法例中就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與國家法律中國家安全的定義一致。 這個做法確保香港特區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對接,實現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只有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
有反對勢力長期抹黑基本法第23條,視之為是壓制異議、侵蝕人權自由的工具。 事實上,在2020年實施香港國安法前,香港曾經歷2014年的違法“佔中”、2016年的旺角暴動、持續10多個月的2019年“黑暴”等一系列鼓吹 “港獨”、“自決”、“建國”的分裂國家行為,使社會動蕩不穩、暴力泛濫、政府建築物遭到破壞、交通癱瘓、執法人員及其家人受到恐嚇。 剛好相反,沒有國安法的保障,人權自由才會受到侵蝕。
以上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例子,正好說明自回歸以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明顯不足。 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只是針對極少部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與實施香港國安法後一樣,市民繼續依法享有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
今次諮詢充分考慮最新國際局勢及其所引起的新型安全風險,因此基本法第23條立法除了防範、制止和懲治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還要妥善應對新型安全風險。
值得注意的立法建議內容,包括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和與煽動相關的罪行; 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 就“國家秘密”作出詳細定義; 完善現行“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及條文; 禁止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引入新罪行充分保護公共基礎設施; 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影響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制定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立法會和法院履行職能、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等。
有流亡海外的異見人士批評,基本法第23條的建議,相對2003年嚴厲很多,存在大量模糊和灰色地帶,有很多陷阱。 或許異見人士並不知道,從2003年開始,單是英國已經制定了5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包括2023年國家安全法、2021年國家安全和投資法、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2011年防止恐怖主義和調查措施法和2006年恐怖主義法。 這是否嚴厲?還有,最少擁有21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美國又是否嚴厲?
雖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日新月異,但我不同意香港特區的2024年立法版本較2003年立法版本更嚴厲。 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更嚴密,目的是與其他國家不時制定和更新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一樣,就是為了堵塞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
另外,異見人士指責基本法第23條立法存在大量模糊和灰色地帶。 很明顯,他並沒有注意到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沒有在其國家安全法律對“國家安全”作出定義。 正如諮詢文件指出,儘管英國國會的相關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對2023年國家安全法中多次出現的“英國的安全或利益”作出定義,英國政府維持其一貫立場,拒絕有關建議。
為了釋除公眾輕易誤墮法網的疑慮,特區政府要在諮詢期間盡力解說,反駁失實指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作出良好示範,當被問到“國家秘密”領域涉及“特區經濟社會發展”,會否因為討論經濟而犯法,他馬上強調控罪視乎三大要素,包括“無合法許可權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同時要考慮有否犯罪意圖,稱要“三連中”才違法,若純粹談論社會經濟發展或從事研究並不犯法。
在未來一段時間,特區政府要密切留意本地和海外輿論,對於市民關心的立法建議內容,必須清晰解說; 對於反對力量的失實指控和抹黑,必須迅速反駁。 同時,亦要多聽意見,尤其是關於各項罪行的建議罰則。
我同意特區政府的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同時,並做到與香港國安法銜接、相容和互補,成為一個完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 為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特區政府還要研究如何完善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式等有關規定; 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式的措施; 有效保障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受被“起底”或被騷擾的措施等。
國家安全即是人民安全,國安才能家安。 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律,作為中國一部分的香港特區沒有理由長期受國家安全威脅而不立法。 我期望特區政府能履行歷史使命,順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填補多年來存在的國家安全短板,確保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欣欣向榮,開啟香港由治及興的新篇章。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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