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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條款 為建設體育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體育強國建設綱要》明確提出,推進體育領域法治和行業作風建設。加強對體育比賽、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劉國永建議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立法條款,維護體育比賽的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的安定,為建設體育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記者:為何要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立法條款?
劉國永:近年來,隨着國內體育比賽活動的蓬勃發展,假球、賭球、黑哨等操縱比賽的行為愈發嚴重,與操縱體育比賽相關聯的案件頻發,涉案人員衆多,涉案金額巨大,嚴重損害了體育競技的公平性,嚴重破壞了體育管理秩序,嚴重侵蝕了體育強國建設根基。亟需下大力氣解決體育領域中存在的操縱比賽及相關的賄賂、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問題和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為建設體育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記者:如今操縱體育比賽現象形式多樣,呈現哪些特徵?
劉國永:操縱體育比賽現象已衍生多元特徵:一是操縱體育比賽範圍的擴大化。目前,除了公衆較為關注的足球、籃球等項目外,台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電競、信鴿等項目也逐漸開始有操縱比賽案件發生。二是操縱體育比賽主體的團夥化。操縱比賽的參與主體涉及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以及體育官員、體育經紀人、賽場工作人員等。他們之間相互分工、協作配合、內外勾結、串通作案。三是操縱體育比賽方式的多樣化。以足球項目為例,比賽結果已不再是操縱的唯一方式,一些比賽中紅黃牌的數量、先發陣容的名單,點球的人選等都開始成為操縱比賽的方式。四是操縱體育比賽形式的隱蔽化。一些參與操縱比賽的人員精心設計操縱過程,為操縱行為披上“技術性”“專業性”外衣,以符合比賽規則為幌子掩飾、混淆、掩蓋操縱行為,呈現出更強的僞裝性、隱蔽性。
記者:操縱比賽行為會造成哪些嚴重危害?
劉國永:首先嚴重破壞了體育比賽的公平機制。體育比賽預先被非法操縱將使得體育的公平、公正受到質疑,導致公信力嚴重受損。其次嚴重損害了國家形象和民族精神。體育是展示國家軟實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平台,是國家對外交往的重要手段,能夠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凝心聚氣的精神力量。操縱體育比賽行為將導致國家形象貶損和民族精神不振。第三擾亂了體育市場秩序。體育產業已成為我國第三產業重要一部分。操縱體育比賽嚴重擾亂體育市場管理秩序,阻礙體育產業的健康發展,對體育產業發展產生破壞力和侵蝕力。第四侵害了投資者和觀賽者的合法權益。操縱體育比賽會導致不公平競爭,造成投資者的巨大損失,導致付費觀賽者的個人財產權益受損。
記者: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操縱比賽行為有何處罰?是否有進一步細化完善的可能?
劉國永:目前我國刑法中缺乏專門規制操縱體育比賽的規定。對於此類行為,實踐中多以賄賂、賭博相緊密聯系的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賭博罪等傳統罪名定罪處罰。上述傳統罪名存在無法實現對操縱體育比賽行為的完全評價問題。世界多個國家均有專門針對操縱比賽行為的立法規定,如今國內體育比賽活動日益增多,操縱比賽現象頻發,建議我國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來實現對此類行為的全方位打擊,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的安定。
來源:中國體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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