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鳴
纏繞了香港26年的23條立法終於到了“臨門一腳”的時刻!
3月8日上午8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於上午11點完成了首讀、二讀。下午,特區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召開兩節法案委員會會議,逐條審議草案條文。
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草案》刊憲後,須在立法會通過“三讀”程序,才能制定成為法律。立法會表決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方能生效。同時,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須把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現在,《草案》進入了最關鍵“三讀”階段。而立法會通過一項法案所需的時間,根據法案的複雜程度及是否具爭議性而時間不等。
23條立法經過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共收到的1萬3千多份意見中,逾98%支持立法。可見香港社會已形成了支持立法的共識。現在,香港社會應一鼓作氣,踢好“臨門一腳”。
特區政府應繼續做好解說工作
正如人們所預料的那樣,23條立法引來了英國政客的“關注”,他們妄稱23條立法有損香港法治,對香港營商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由於美英等西方國家控制着國際輿論的主導權,針對同樣一件事情,他們說話的“音量”大,我們的“音量”小,他們的話更容易被人聽到。這就提醒我們,特區政府應聚焦公眾關注的熱點,繼續做好23條的解說工作。
第一,聚焦“誤墮法網”做好解說。部分香港市民一直有“誤墮法網”的擔心,政府部門應向公眾解讀具體條款,消除公眾疑慮。比如,構成“境外干預罪”必須同時符合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這3個要件(即“三連中”)才能成立,與正常國際交流交往合作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聚焦“域外效力”做好解說。“域外效力”符合國際立法原則、國際慣例,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根據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比如,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以及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都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
第三,聚焦“財產和投資保護”做好解說。《草案》條文充分考慮了保護在香港的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往需要,且在界定罪與非罪的邊界時訂立了比較高的入罪門檻,並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排除情形。比如,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規定了“不知情落入該人實質管有”、“沒有採取任何步驟情況下,落入該人的管有或被該人知悉”等排除事項。這表明,正常的金融或商業活動是不會觸犯上述罪行的。
立法會應盡快完成“三讀”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日前表示,23條立法有必要性、急切性,完全同意李家超希望盡快進行立法程序的建議,所以召開特別會議,盡可能做到“早一日得一日”的目標以及全速審議。這一表態,令人看到了立法會有意提高工作效能,盡快完成23條立法的相關程序。
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事件後,《美國愛國者法》提交初稿後,72小時內就通過眾議院、參議院、總統三道審批程序,總共45天就頒布實施。香港發生了2019年持續7個多月的“黑暴”損失巨大,教訓慘痛。23條立法同樣緊迫,現在距離那場“黑暴”又過去四年多了,23條立法不能再拖延了!
在過往的“泛政治化”背景下,香港立法會的工作效能低下,就連涉及市民救命錢的議案,也在立法會拖延數月,而立法的議案被審議時間更長。立法會審議時間長,並不是議員們工作認真負責,反覆推敲考量,而是當時“攬炒”成風,反對派議員把政府提交的議案當成了“籌碼”,用於要挾政府。
新選制下產生的第七屆立法會就任後,風氣已變,工作效能有所提高;但也應注意到,個別議員也有“心不在焉”的情形,或經常請假缺席,或對要審議的議案了解不多、理解不透,提不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呼籲立法會盡快完成“三讀”,並非希望議員們草率行事,馬馬虎虎地審議一下就投票通過。相反,議員們應本着對國家、對香港、對750萬市民負責的態度,聚精會神地審議《草案》條款。時間若是不夠,不妨加班加點,23條立法事關香港長治久安,是大事要事,也是急事,議員領了薪酬,在緊要關頭須有緊迫感、責任心,不能總是按部就班、慢慢吞吞。
政團社團再為立法加一把力
立法會網站《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的“參考數據摘要”顯示,截至2月底,全港支持23條立法的組織和團體共有519個,“以工商、金融、航運交通、科技創新、地產及建造界”佔最多,有298個。由此可見,香港社會對23條立法的支持率很高。
去年12月,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成立十周年慶祝大會上講話中,對政團社團寄語厚望。他說:“各政團社團代表着不同的階層、界別和群體,有不同利益訴求是正常的,但大家應該有一個共同的追求,就是為了‘一國兩制’,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他強調:“只有國家好、香港好,政團社團才會有更大的幹事創業舞台、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正如夏寶龍所言,只有把本階層、本界別“小我”的發展,融入國家和香港特區的“大我”之中,幹事創業才有廣闊舞台。各政團社團應發揮各自優勢,齊心協力推動23條立法盡快完成。
各政團社團應繼續配合政府做好解說工作,特別是針對外國商會、境外投資者做好解說工作。23條立法,從立法意圖上講,是為了香港長治久安,營造可預期、更穩定的社會環境,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從立法原則上講,注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根據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尊重和保護人權,以及根據法治積極預防和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三個原則之間的平衡;從技術層面上講,許多條款採用更高的人權保護標準。比如,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允許一定級別以上的警員可直接指令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規定,警務人員須就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各政團社團應依據事實駁斥不實之詞。
23條立法拖延太久,許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充分暴露出來了,這使立法更有針對性和實操性,《草案》內容非常周全,是一份高質量的法律草案。現在,到了“臨門一腳”時刻,香港社會齊努力,踢好“這一腳”,切勿再猶猶豫豫、慢慢吞吞、拖拖拉拉,推動盡快完成23條立法。
(作者係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本文原刊於《大公報》,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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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屠海鳴
纏繞了香港26年的23條立法終於到了“臨門一腳”的時刻!
3月8日上午8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於上午11點完成了首讀、二讀。下午,特區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召開兩節法案委員會會議,逐條審議草案條文。
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草案》刊憲後,須在立法會通過“三讀”程序,才能制定成為法律。立法會表決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方能生效。同時,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須把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現在,《草案》進入了最關鍵“三讀”階段。而立法會通過一項法案所需的時間,根據法案的複雜程度及是否具爭議性而時間不等。
23條立法經過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共收到的1萬3千多份意見中,逾98%支持立法。可見香港社會已形成了支持立法的共識。現在,香港社會應一鼓作氣,踢好“臨門一腳”。
特區政府應繼續做好解說工作
正如人們所預料的那樣,23條立法引來了英國政客的“關注”,他們妄稱23條立法有損香港法治,對香港營商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由於美英等西方國家控制着國際輿論的主導權,針對同樣一件事情,他們說話的“音量”大,我們的“音量”小,他們的話更容易被人聽到。這就提醒我們,特區政府應聚焦公眾關注的熱點,繼續做好23條的解說工作。
第一,聚焦“誤墮法網”做好解說。部分香港市民一直有“誤墮法網”的擔心,政府部門應向公眾解讀具體條款,消除公眾疑慮。比如,構成“境外干預罪”必須同時符合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這3個要件(即“三連中”)才能成立,與正常國際交流交往合作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聚焦“域外效力”做好解說。“域外效力”符合國際立法原則、國際慣例,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根據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比如,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以及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都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
第三,聚焦“財產和投資保護”做好解說。《草案》條文充分考慮了保護在香港的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往需要,且在界定罪與非罪的邊界時訂立了比較高的入罪門檻,並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排除情形。比如,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規定了“不知情落入該人實質管有”、“沒有採取任何步驟情況下,落入該人的管有或被該人知悉”等排除事項。這表明,正常的金融或商業活動是不會觸犯上述罪行的。
立法會應盡快完成“三讀”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日前表示,23條立法有必要性、急切性,完全同意李家超希望盡快進行立法程序的建議,所以召開特別會議,盡可能做到“早一日得一日”的目標以及全速審議。這一表態,令人看到了立法會有意提高工作效能,盡快完成23條立法的相關程序。
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事件後,《美國愛國者法》提交初稿後,72小時內就通過眾議院、參議院、總統三道審批程序,總共45天就頒布實施。香港發生了2019年持續7個多月的“黑暴”損失巨大,教訓慘痛。23條立法同樣緊迫,現在距離那場“黑暴”又過去四年多了,23條立法不能再拖延了!
在過往的“泛政治化”背景下,香港立法會的工作效能低下,就連涉及市民救命錢的議案,也在立法會拖延數月,而立法的議案被審議時間更長。立法會審議時間長,並不是議員們工作認真負責,反覆推敲考量,而是當時“攬炒”成風,反對派議員把政府提交的議案當成了“籌碼”,用於要挾政府。
新選制下產生的第七屆立法會就任後,風氣已變,工作效能有所提高;但也應注意到,個別議員也有“心不在焉”的情形,或經常請假缺席,或對要審議的議案了解不多、理解不透,提不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呼籲立法會盡快完成“三讀”,並非希望議員們草率行事,馬馬虎虎地審議一下就投票通過。相反,議員們應本着對國家、對香港、對750萬市民負責的態度,聚精會神地審議《草案》條款。時間若是不夠,不妨加班加點,23條立法事關香港長治久安,是大事要事,也是急事,議員領了薪酬,在緊要關頭須有緊迫感、責任心,不能總是按部就班、慢慢吞吞。
政團社團再為立法加一把力
立法會網站《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的“參考數據摘要”顯示,截至2月底,全港支持23條立法的組織和團體共有519個,“以工商、金融、航運交通、科技創新、地產及建造界”佔最多,有298個。由此可見,香港社會對23條立法的支持率很高。
去年12月,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成立十周年慶祝大會上講話中,對政團社團寄語厚望。他說:“各政團社團代表着不同的階層、界別和群體,有不同利益訴求是正常的,但大家應該有一個共同的追求,就是為了‘一國兩制’,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他強調:“只有國家好、香港好,政團社團才會有更大的幹事創業舞台、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正如夏寶龍所言,只有把本階層、本界別“小我”的發展,融入國家和香港特區的“大我”之中,幹事創業才有廣闊舞台。各政團社團應發揮各自優勢,齊心協力推動23條立法盡快完成。
各政團社團應繼續配合政府做好解說工作,特別是針對外國商會、境外投資者做好解說工作。23條立法,從立法意圖上講,是為了香港長治久安,營造可預期、更穩定的社會環境,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從立法原則上講,注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根據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尊重和保護人權,以及根據法治積極預防和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三個原則之間的平衡;從技術層面上講,許多條款採用更高的人權保護標準。比如,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允許一定級別以上的警員可直接指令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規定,警務人員須就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各政團社團應依據事實駁斥不實之詞。
23條立法拖延太久,許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充分暴露出來了,這使立法更有針對性和實操性,《草案》內容非常周全,是一份高質量的法律草案。現在,到了“臨門一腳”時刻,香港社會齊努力,踢好“這一腳”,切勿再猶猶豫豫、慢慢吞吞、拖拖拉拉,推動盡快完成23條立法。
(作者係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本文原刊於《大公報》,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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