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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評論:抹黑附屬法例别有用心
文|本刊評論員
3月14日,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草案》),《草案》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此條一出,敵對勢力立即跳出來,表示行政長官權力過大,架空了立法會,甚至說未來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可以胡亂立例,港人隨時生活在恐懼之中云云。這些說法完全是歪曲事實,其心可誅。
首先,訂立附屬法例符合程序正義。附屬法例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目的是體現主體法例中的一些實施方法和細則。在立法方式上有“先訂立後審議”和“先審議後訂立”兩種程序,屬立法會權力範圍。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至(5)條中訂明了附屬法例的“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草案》修正案中的訂立方式即屬於“先訂立後審議”,即使附屬法例在刊憲當日已經生效,也需要及時將該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或批准,立法會審議後也可修訂該法例,並不存在架空立法會的情況。
其次,訂立附屬法例是普通法地區的立法慣例。以英國為例,訂立附屬法例十分普遍,在過去數十年更是大幅增加。每年所訂立的附屬法例數目比國會法例的數目還多得多。而立法方式則多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其他如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加拿大的情況也是如此。
第三,訂立附屬法例是香港長期以來的立法方式。在香港,訂立附屬法例的做法在回歸前就已確立,有關制度多年來亦一直運作暢順,而採用“先訂立後審議”進行立法的附屬條例佔了絕大多數。如今年以來,香港就不同的主體法例以這種方式已經訂立了超過20條附屬法例。
道理很簡單,事實很清楚,一個再也正常不過的立法程序,卻被刻意抹黑,造謠中傷,敵對勢力明顯別有用心,身披虛偽的教師爺外衣,行破壞香港繁榮穩定之實。反觀所謂的“民主”圭臬美國,程序正義束之高閣,美國白宮多次繞過國會批准向以色列出售武器、向烏克蘭提供軍事援助,立法程序淪為空談;美國總統“隻手遮天”,在沒有國會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立法性措施,其前總統特朗普在任時就曾表示,“我有權去做很多人民都不知道是什麼的事情”。誰才是恐懼的製造者,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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