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莉
立法會今日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作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本人認為,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又一歷史性時刻和重要里程碑,將進一步築牢“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基,確保未來能夠有效防範化解各種安全風險,增強香港社會的穩定性和法治的確定性,使香港更好發揮自身獨特地位和優勢,在安全環境下一心一意謀發展,聚精會神搞建設。
回顧連日來立法會的審議過程,高效流暢,嚴謹有序,官員和議員充分聚焦,逐字逐句審議草案條文,更就國家秘密、境外干預、 煽動意圖、潛逃者定義、完善日後附屬法例實施細則等公眾關注議題,進行全面深入的質詢、答問和修訂,提出超過1000條問題,個別條文更用了超過80分鐘審議,透過議員、官員的良性互動,釋除疑慮,完善法例, 達至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兼顧保障人權自由的目標。
“國安才能港安,國安才能家安”,通過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通行做法。世界各國都把維護本國國家安全視作頭等大事,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方面,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
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新西蘭最少有2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條例草案》31個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要罪名有9個是直接借鑒“五眼聯盟”國家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破壞活動罪、境外干預罪等新增罪名,借鑒了英國、澳大利亞等國的最新立法實踐。
《條例草案》條文甚至較歐美國家更注重保障人權,如草案訂明警方須在羈留疑犯48小時內決定是否起訴,若沒有落案起訴,警方須向法庭提出恰當理由,申請延長羈留不多於14天,對疑犯的限制則包括可因應情況向法庭申請手令,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個別律師”;警方最終須決定是否起訴該被補人,或是否准許保釋。
反觀英國,執法部門向法庭申請法令把嫌疑人拘捕後,可禁閉該人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長達五年,發出法令時亦不須通知被拘捕人士,沒有審訊和辯護機會。英國政府亦有權禁止被禁閉人士享用一般金融服務,包括擁有或使用銀行戶口、不可使用任何電子器材包括電腦和手機上網等。
我們可以看到,特區政府在制訂《條例草案》時,雖然有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但絕非搬字過紙,而是審慎詳細考慮香港實際情況,根據外國經驗,草擬最適合香港的法律,對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規定的特殊程序,既保障程序公正高效,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對於有聲音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過快過急,事實上因應時勢所需,快速完成立法,無論東西方,概莫能外。以美國為例,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僅用45天就火速完成《爱国者法案》立法,其間並未舉辦過一場聽證會,更加未舉行任何形式的公眾諮詢。
相比而言,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並不是西方反華政客和媒體所稱的“草率過急”,而是切實履行其近27年久拖未決的憲制責任,在如今錯綜複雜的國際形勢和不斷變化的國家安全風險,早一日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便少一份國家安全風險,多一份對香港的根本福祉和長遠利益的保障。
(作者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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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莉
立法會今日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作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本人認為,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又一歷史性時刻和重要里程碑,將進一步築牢“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基,確保未來能夠有效防範化解各種安全風險,增強香港社會的穩定性和法治的確定性,使香港更好發揮自身獨特地位和優勢,在安全環境下一心一意謀發展,聚精會神搞建設。
回顧連日來立法會的審議過程,高效流暢,嚴謹有序,官員和議員充分聚焦,逐字逐句審議草案條文,更就國家秘密、境外干預、 煽動意圖、潛逃者定義、完善日後附屬法例實施細則等公眾關注議題,進行全面深入的質詢、答問和修訂,提出超過1000條問題,個別條文更用了超過80分鐘審議,透過議員、官員的良性互動,釋除疑慮,完善法例, 達至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兼顧保障人權自由的目標。
“國安才能港安,國安才能家安”,通過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通行做法。世界各國都把維護本國國家安全視作頭等大事,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方面,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
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新西蘭最少有2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條例草案》31個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要罪名有9個是直接借鑒“五眼聯盟”國家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破壞活動罪、境外干預罪等新增罪名,借鑒了英國、澳大利亞等國的最新立法實踐。
《條例草案》條文甚至較歐美國家更注重保障人權,如草案訂明警方須在羈留疑犯48小時內決定是否起訴,若沒有落案起訴,警方須向法庭提出恰當理由,申請延長羈留不多於14天,對疑犯的限制則包括可因應情況向法庭申請手令,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個別律師”;警方最終須決定是否起訴該被補人,或是否准許保釋。
反觀英國,執法部門向法庭申請法令把嫌疑人拘捕後,可禁閉該人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長達五年,發出法令時亦不須通知被拘捕人士,沒有審訊和辯護機會。英國政府亦有權禁止被禁閉人士享用一般金融服務,包括擁有或使用銀行戶口、不可使用任何電子器材包括電腦和手機上網等。
我們可以看到,特區政府在制訂《條例草案》時,雖然有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但絕非搬字過紙,而是審慎詳細考慮香港實際情況,根據外國經驗,草擬最適合香港的法律,對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規定的特殊程序,既保障程序公正高效,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對於有聲音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過快過急,事實上因應時勢所需,快速完成立法,無論東西方,概莫能外。以美國為例,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僅用45天就火速完成《爱国者法案》立法,其間並未舉辦過一場聽證會,更加未舉行任何形式的公眾諮詢。
相比而言,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並不是西方反華政客和媒體所稱的“草率過急”,而是切實履行其近27年久拖未決的憲制責任,在如今錯綜複雜的國際形勢和不斷變化的國家安全風險,早一日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便少一份國家安全風險,多一份對香港的根本福祉和長遠利益的保障。
(作者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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