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飛龍
從2024年1月30日公布立法諮詢文件,到3月8日草案刊憲,再到如此高效審議通過,香港23條立法證明了新一屆特區政府“愛國者治港”的賢能本質與專業能力。從條例的法律技藝和制度理性來看,這是一部準備充分、考量周全、民意溝通深入及維護國家安全制度設計嚴密的優良立法。
這部立法具有全新和特殊的背景和環境,是香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其一,這是補課式的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必須承擔的憲制性責任,但回歸26年來並未完成;其二,此次23條立法是在香港修例風波的餘波影響(特別是“港獨”國際化與外部干預深化)下展開的,具有涉港涉外法律鬥爭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其三,中央在應急管理和謀划“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方面已有重要的垂直立法和制度構造,以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為主要的制度文件,23條立法必須與之相兼容、銜接和補充,以便形成完整的國安法網;其四,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多來積累了相關制度經驗和司法先例,為23條立法提供支持和引導;其五,“愛國者治港”的管治體系基本成形,民意基礎逐步深化,為23條立法的順利完成提供政治有利條件和社會氛圍;其六,中央對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表達強烈支持和期待,並負有監督、指導之責。上述背景因素是本次立法快速啟動與高質量完成的重要條件。
特區政府推行23條立法,在法律技藝層面是可圈可點的,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相結合,確保法例本身的規範性和民意認受性:其一,大量的比較法研究和普通法借鑒,即特區政府在立法准備階段進行了充分的比較法研究和分析,特別是針對普通法主要國家如五眼聯盟國家、新加坡等進行了立法和判例動態的針對性研究,從中借鑒了普通法的諸多條文和規制模式,提升了香港本地立法的前瞻性和普通法水準;其二,對“一國兩制”原理和上位國安法規範的有效銜接和補充,即23條立法特別重視對國家上位法的規範性對接,明確以“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以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法釋法作為規範基礎,並在本地管轄的機構和程序上與香港國安法並軌整合,從而構建了完備系統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三,廣泛多層次的立法諮詢和民主協商,即特區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既定向諮詢了多方專業機構意見,也通過為期一個月的立法公眾諮詢對香港社會和國際層面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進行廣泛收集和處理,對條例草案進行針對性的審查和修改完善,體現了立法過程的透明度與民主屬性;其四,此次立法過程驗證了完善選舉制度以來“愛國者治港”的賢能化程度與治理效能的實質提升,沒有出現2003年立法大反彈和2019年逃犯條例修訂風波,整個過程體現了香港法治權威的鞏固與民主文化的理性調適。
從條例本身的內容來看,具有規範性、專業性和制度進步性:其一,條例的綜合性立法屬性及其規制科學性,即條例釆取了類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模式,既兼容規定了實體和程序,又銜接上位規範,借鑒外部規範,整合本地規範,增強了立法的內在邏輯一致性和規制合力;其二,條例表述及制度安排以普通法方式進行,適合香港本地律師和法官理解和運用,對支撐和發展香港普通法制度有助推作用;其三,條例在罪名範圍和配刑體系上既考慮到與香港國安法的可比性,又立足罪名本身的情形與危害性,以及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基本刑期區間,做到合理可操作;其四,條例銜接延用了香港國安法本地管轄的機構和程序,有利於和香港國安法共同實施,推動香港國安判例法體系的形成以及與外部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理及技術交流;其五,條例在立法原則和具體制度程序上明確遵循香港已有的人權標準和法治原則,確保條例的執法和司法在香港法治規範框架內展開,並成為香港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六,條例綜合考量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以及外部干預制裁的威脅性,在反間諜規制、反破壞、反境外干預以及保護國安執法、司法機構與人員方面有專門規定,可保障條例的規範穩健實施。
在香港國安法基礎上,23條立法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體系化與深化具有更為全面深刻的制度構造意義,其法律與政治價值並不限於完成規定的本地立法任務,而是進一步塑造“愛國者治港”的制度基礎和社會政治主導性,推動香港繁榮穩定和由治及興。這部立法是新時代“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是香港重大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是香港法治與營商環境的堅強支柱,是涉港涉外法律鬥爭的重要制度武器,是香港高度自治、司法獨立與自由權利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立法通過與實施過程中,來自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抹黑、破壞不可能少,來自執法、司法過程的博弈鬥爭甚至司法覆核的頻繁挑戰不可能少,來自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的誤解甚至人權鬥爭不可能少,這就決定了立法只是走出了香港本地國安制度建設的第一步,如何進行社會普法,如何穩健推進條例的普通法轉化,如何與香港國安法進行執行層面的有機銜接,如何在具體案例中展現香港國安法治的人權標准,如何實質性穩定全球投資者信心及香港居民的認受性,如何以更安全的法治環境與更強勁的發展態勢塑造香港新秩序與新格局,還有大量的“後立法”配套性、系統性工作需要開展,我們對此充滿信心。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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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
從2024年1月30日公布立法諮詢文件,到3月8日草案刊憲,再到如此高效審議通過,香港23條立法證明了新一屆特區政府“愛國者治港”的賢能本質與專業能力。從條例的法律技藝和制度理性來看,這是一部準備充分、考量周全、民意溝通深入及維護國家安全制度設計嚴密的優良立法。
這部立法具有全新和特殊的背景和環境,是香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其一,這是補課式的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必須承擔的憲制性責任,但回歸26年來並未完成;其二,此次23條立法是在香港修例風波的餘波影響(特別是“港獨”國際化與外部干預深化)下展開的,具有涉港涉外法律鬥爭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其三,中央在應急管理和謀划“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方面已有重要的垂直立法和制度構造,以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為主要的制度文件,23條立法必須與之相兼容、銜接和補充,以便形成完整的國安法網;其四,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多來積累了相關制度經驗和司法先例,為23條立法提供支持和引導;其五,“愛國者治港”的管治體系基本成形,民意基礎逐步深化,為23條立法的順利完成提供政治有利條件和社會氛圍;其六,中央對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表達強烈支持和期待,並負有監督、指導之責。上述背景因素是本次立法快速啟動與高質量完成的重要條件。
特區政府推行23條立法,在法律技藝層面是可圈可點的,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相結合,確保法例本身的規範性和民意認受性:其一,大量的比較法研究和普通法借鑒,即特區政府在立法准備階段進行了充分的比較法研究和分析,特別是針對普通法主要國家如五眼聯盟國家、新加坡等進行了立法和判例動態的針對性研究,從中借鑒了普通法的諸多條文和規制模式,提升了香港本地立法的前瞻性和普通法水準;其二,對“一國兩制”原理和上位國安法規範的有效銜接和補充,即23條立法特別重視對國家上位法的規範性對接,明確以“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以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法釋法作為規範基礎,並在本地管轄的機構和程序上與香港國安法並軌整合,從而構建了完備系統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三,廣泛多層次的立法諮詢和民主協商,即特區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既定向諮詢了多方專業機構意見,也通過為期一個月的立法公眾諮詢對香港社會和國際層面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進行廣泛收集和處理,對條例草案進行針對性的審查和修改完善,體現了立法過程的透明度與民主屬性;其四,此次立法過程驗證了完善選舉制度以來“愛國者治港”的賢能化程度與治理效能的實質提升,沒有出現2003年立法大反彈和2019年逃犯條例修訂風波,整個過程體現了香港法治權威的鞏固與民主文化的理性調適。
從條例本身的內容來看,具有規範性、專業性和制度進步性:其一,條例的綜合性立法屬性及其規制科學性,即條例釆取了類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模式,既兼容規定了實體和程序,又銜接上位規範,借鑒外部規範,整合本地規範,增強了立法的內在邏輯一致性和規制合力;其二,條例表述及制度安排以普通法方式進行,適合香港本地律師和法官理解和運用,對支撐和發展香港普通法制度有助推作用;其三,條例在罪名範圍和配刑體系上既考慮到與香港國安法的可比性,又立足罪名本身的情形與危害性,以及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基本刑期區間,做到合理可操作;其四,條例銜接延用了香港國安法本地管轄的機構和程序,有利於和香港國安法共同實施,推動香港國安判例法體系的形成以及與外部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理及技術交流;其五,條例在立法原則和具體制度程序上明確遵循香港已有的人權標準和法治原則,確保條例的執法和司法在香港法治規範框架內展開,並成為香港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六,條例綜合考量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以及外部干預制裁的威脅性,在反間諜規制、反破壞、反境外干預以及保護國安執法、司法機構與人員方面有專門規定,可保障條例的規範穩健實施。
在香港國安法基礎上,23條立法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體系化與深化具有更為全面深刻的制度構造意義,其法律與政治價值並不限於完成規定的本地立法任務,而是進一步塑造“愛國者治港”的制度基礎和社會政治主導性,推動香港繁榮穩定和由治及興。這部立法是新時代“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是香港重大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是香港法治與營商環境的堅強支柱,是涉港涉外法律鬥爭的重要制度武器,是香港高度自治、司法獨立與自由權利保障的重要法律屏障。在立法通過與實施過程中,來自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抹黑、破壞不可能少,來自執法、司法過程的博弈鬥爭甚至司法覆核的頻繁挑戰不可能少,來自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的誤解甚至人權鬥爭不可能少,這就決定了立法只是走出了香港本地國安制度建設的第一步,如何進行社會普法,如何穩健推進條例的普通法轉化,如何與香港國安法進行執行層面的有機銜接,如何在具體案例中展現香港國安法治的人權標准,如何實質性穩定全球投資者信心及香港居民的認受性,如何以更安全的法治環境與更強勁的發展態勢塑造香港新秩序與新格局,還有大量的“後立法”配套性、系統性工作需要開展,我們對此充滿信心。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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