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與香港國安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這為香港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有利條件,香港由此進入“後23條”時期。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在參加政協港澳聯組會討論時指出:“實踐證明,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當前,港澳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只有敢於鬥爭,善於鬥爭,才能保穩定、保發展。”
遵照丁薛祥副總理的講話精神,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香港如何強治理、護國安、保穩定、促和諧?在“後23條”時期,這是香港特區政府及管治團隊應該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從總體上看,有了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的共同護佑,香港提升治理水平的客觀條件更好了,但真正要推動香港治理躍上新台階,還需要作出艱辛努力,特別是應聚焦以下三個重點發力。
精準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過往,由於沒有維護國安條例,對基本法第23條訂明須禁止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無法精準識別,也難以有效打擊,出現許多執法的“盲區”及“模糊地帶”,警方執法時經常受到質疑和掣肘。現在的情形完全不同了,維護國安條例的條款非常清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比如,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暴徒在全港大範圍破壞和損毀港鐵、巴士、交通燈、機場等公共設施,給國家和地區安全造成極大風險。維護國安條例借鑒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澳洲《刑事法典》等有關規定,設“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以打擊損害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犯罪行為。
又比如,過去,外國反華勢力在香港的間諜活動十分猖狂,香港一度被稱為“亞洲諜報中心”。但香港國安法並沒有“間諜罪”,香港國安條例訂立了“境外干預”“參加或支持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罪行。這些罪行的訂立,參考借鑒了普通法地區的相關法律,使打擊間諜活動有了法律依據。
從理論上講,維護國安條例的條款非常清晰,可以對國安犯罪實施精準精確有效打擊,而不會傷及無辜。但實施過程中的情況會千變萬化,不排除有許多情況至今沒有遇到過,也沒有預想到。能不能準確把握法律規定?能不能理解立法原則?對於香港警方和司法機構來說,都是一個新挑戰,需要在實踐中提升執法和司法能力。
全力保障居民福祉和權益
制定維護國安條例有三個原則:一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原則;二是根據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三是根據法治積極預防和懲罰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原則。
從最終生效的條例看,以上三大原則都得到充分體現,特別是本港居民特別關心的第二個原則。
比如,本港居民擔心“誤墮法網”。維護國安條例對“國家秘密”的定義,明確有關資料、文件、物品必須屬於國安條例規定的7個特定領域,而且必須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要件,才構成“國家秘密”。
再比如,本港居民關心“言論和新聞自由會否受限”。維護國安條例對“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特定罪行的免責辯護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明確將維護公眾利益作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有關罪行的免責辯護理由,以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
儘管如此,在具體實踐中,仍有許多複雜情形。比如,有人希望不斷透過批評政府,令其取消某項政策,政府回應後,他(她)並不滿意,仍不斷批評,從客觀效果看,或煽動大家對政府憎恨,是否屬於犯罪?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從主觀意圖和客觀效果兩方面作出評估。
還有,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過往,反中亂港勢力濫用了該項權利,他們以遊行集會為幌子,將“和理非”遊行集會引向暴亂,不僅沒有保障市民的該權利,而且侵犯了市民“免於暴力恐懼”的權利。下一步,如何把香港居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落實好,也是香港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這不僅需要香港警方嚴格執法,亦需要主辦方和參與遊行示威的市民遵守法紀,以真正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表達訴求。
有效保護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
制定維護國安條例的目的,是在精準有效打擊國安犯罪的同時,把香港經濟搞活,而不是搞死。因此,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維護國安條例的保護。
維護國安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充分考慮了保護在香港的金融、傳媒等各類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往需要,而且在界定罪與非罪的邊界時訂立了比較高的入罪門檻,並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排除情形。比如,對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等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規定了“不知情落入該人實質管有”、“沒有採取任何步驟情況下,落入該人的管有或被該人知悉”等排除事項。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正常的經濟活動不會觸犯法律。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西方某些政客不斷借維護國安條例抹黑香港的營商環境,令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對香港望而生畏。對此,我們既要理直氣壯地駁斥,更要用大量的事實說話。
我們應該邀請那些撤離香港的投資者重回香港,讓他們看看今天的香港並非某些政客描述的那樣“暗無天日”,而是活力依舊。
我們應該針對東盟、中東等有巨大潛力的地區說好“香港故事”,吸引更多企業來港投資,讓世人看到香港對投資者真心服務、對財產和投資真心保護。
我們應該透過一些具體案例,“以案說法”,向世界展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無損“國際城市”地位,任何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合法經營,都受到法律保護。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去年4月15日香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開幕典禮的致辭中指出:“保國家安全,就是保‘一國兩制’,就是保香港繁榮發展,就是保香港的民主自由,就是保香港全體居民的人權和根本福祉,就是保所有外國和內地來香港投資者的利益。”這段話一針見血,入木三分!
行政長官李家超及特區政府官員充分理解夏寶龍主任這段話的深刻內涵,堅定不移地推動23條立法,完成了歷史使命,體現出特區“當家人”的責任擔當。
維護國安條例生效是一個新起點,香港治理將開啟新的征程。香港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應支持特區政府及管治團隊,提升香港治理水平。
“而今邁步從頭越”,750萬香港市民一起努力,香港未來可期,香港風光無限!
(作者係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本文原刊於《大公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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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屠海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與香港國安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這為香港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有利條件,香港由此進入“後23條”時期。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在參加政協港澳聯組會討論時指出:“實踐證明,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當前,港澳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只有敢於鬥爭,善於鬥爭,才能保穩定、保發展。”
遵照丁薛祥副總理的講話精神,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香港如何強治理、護國安、保穩定、促和諧?在“後23條”時期,這是香港特區政府及管治團隊應該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從總體上看,有了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的共同護佑,香港提升治理水平的客觀條件更好了,但真正要推動香港治理躍上新台階,還需要作出艱辛努力,特別是應聚焦以下三個重點發力。
精準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過往,由於沒有維護國安條例,對基本法第23條訂明須禁止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無法精準識別,也難以有效打擊,出現許多執法的“盲區”及“模糊地帶”,警方執法時經常受到質疑和掣肘。現在的情形完全不同了,維護國安條例的條款非常清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比如,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暴徒在全港大範圍破壞和損毀港鐵、巴士、交通燈、機場等公共設施,給國家和地區安全造成極大風險。維護國安條例借鑒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澳洲《刑事法典》等有關規定,設“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以打擊損害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犯罪行為。
又比如,過去,外國反華勢力在香港的間諜活動十分猖狂,香港一度被稱為“亞洲諜報中心”。但香港國安法並沒有“間諜罪”,香港國安條例訂立了“境外干預”“參加或支持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罪行。這些罪行的訂立,參考借鑒了普通法地區的相關法律,使打擊間諜活動有了法律依據。
從理論上講,維護國安條例的條款非常清晰,可以對國安犯罪實施精準精確有效打擊,而不會傷及無辜。但實施過程中的情況會千變萬化,不排除有許多情況至今沒有遇到過,也沒有預想到。能不能準確把握法律規定?能不能理解立法原則?對於香港警方和司法機構來說,都是一個新挑戰,需要在實踐中提升執法和司法能力。
全力保障居民福祉和權益
制定維護國安條例有三個原則:一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原則;二是根據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三是根據法治積極預防和懲罰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原則。
從最終生效的條例看,以上三大原則都得到充分體現,特別是本港居民特別關心的第二個原則。
比如,本港居民擔心“誤墮法網”。維護國安條例對“國家秘密”的定義,明確有關資料、文件、物品必須屬於國安條例規定的7個特定領域,而且必須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要件,才構成“國家秘密”。
再比如,本港居民關心“言論和新聞自由會否受限”。維護國安條例對“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特定罪行的免責辯護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明確將維護公眾利益作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有關罪行的免責辯護理由,以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
儘管如此,在具體實踐中,仍有許多複雜情形。比如,有人希望不斷透過批評政府,令其取消某項政策,政府回應後,他(她)並不滿意,仍不斷批評,從客觀效果看,或煽動大家對政府憎恨,是否屬於犯罪?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從主觀意圖和客觀效果兩方面作出評估。
還有,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過往,反中亂港勢力濫用了該項權利,他們以遊行集會為幌子,將“和理非”遊行集會引向暴亂,不僅沒有保障市民的該權利,而且侵犯了市民“免於暴力恐懼”的權利。下一步,如何把香港居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落實好,也是香港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這不僅需要香港警方嚴格執法,亦需要主辦方和參與遊行示威的市民遵守法紀,以真正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表達訴求。
有效保護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
制定維護國安條例的目的,是在精準有效打擊國安犯罪的同時,把香港經濟搞活,而不是搞死。因此,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維護國安條例的保護。
維護國安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充分考慮了保護在香港的金融、傳媒等各類非政治性組織的正常商業行為和國際交往需要,而且在界定罪與非罪的邊界時訂立了比較高的入罪門檻,並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排除情形。比如,對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等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規定了“不知情落入該人實質管有”、“沒有採取任何步驟情況下,落入該人的管有或被該人知悉”等排除事項。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正常的經濟活動不會觸犯法律。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西方某些政客不斷借維護國安條例抹黑香港的營商環境,令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對香港望而生畏。對此,我們既要理直氣壯地駁斥,更要用大量的事實說話。
我們應該邀請那些撤離香港的投資者重回香港,讓他們看看今天的香港並非某些政客描述的那樣“暗無天日”,而是活力依舊。
我們應該針對東盟、中東等有巨大潛力的地區說好“香港故事”,吸引更多企業來港投資,讓世人看到香港對投資者真心服務、對財產和投資真心保護。
我們應該透過一些具體案例,“以案說法”,向世界展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無損“國際城市”地位,任何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合法經營,都受到法律保護。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去年4月15日香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開幕典禮的致辭中指出:“保國家安全,就是保‘一國兩制’,就是保香港繁榮發展,就是保香港的民主自由,就是保香港全體居民的人權和根本福祉,就是保所有外國和內地來香港投資者的利益。”這段話一針見血,入木三分!
行政長官李家超及特區政府官員充分理解夏寶龍主任這段話的深刻內涵,堅定不移地推動23條立法,完成了歷史使命,體現出特區“當家人”的責任擔當。
維護國安條例生效是一個新起點,香港治理將開啟新的征程。香港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應支持特區政府及管治團隊,提升香港治理水平。
“而今邁步從頭越”,750萬香港市民一起努力,香港未來可期,香港風光無限!
(作者係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本文原刊於《大公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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