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學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制定《條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國家就無安身立命之本。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為有效應對國際和國內對國家安全的威脅、風險、挑戰,需要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和執行機制。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共同擔負的職責。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大賦予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為23條立法也做過努力,如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曾嘗試提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但受到反中亂港勢力阻撓以及本地社會爭議影響而撤回。2019年“修例風波”暴露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重大風險以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存在制度缺口。
在這樣的背景下,全國人大通過“5.28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強調香港特區應儘快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立法義務。在百年變局和新的國家安全形勢下,香港社會各界一致盼望儘快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為香港經濟發展和營商環境奠定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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