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飛龍
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香港23條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3月23日,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簽署法案並刊憲生效,這一回歸以來「最漫長」的立法進程最終完成。與此同時,美西方舊調重彈,對23條立法極盡抹黑,要麼以《中英聯合聲明》說事,要麼宣稱破壞「一國兩制」和司法獨立,要麼預測香港自由民主遭受嚴重損害,要麼詆毀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地位。這些批評屬於雙重標準,泛泛而論,無法從法理和事實上真正對23條立法形成有效分析和破壞。隨着23條立法進入執法和司法程序,這些批評及其似是而非的理據都會煙消雲散。然而,這些批評對「一國兩制」與香港國際形象的蠱惑力和負面影響還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在普法的同時,需要進一步精準闡釋23條立法對「一國兩制」的正面實踐作用。
23條立法迅速且高質量完成,是有根據的。23條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憲制責任,回歸27年沒有完成本身就是一種責任履行的遲延,需要盡快完成,以合格承擔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此次立法草案準備充分,草案框架比較成熟,立法諮詢反映良好,可以保證立法質量和社會認受性。《香港國安法》是應急立法,規制最典型的國安罪行,但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及新國安風險仍然存在,香港平台國安制度漏洞極需通過23條立法彌補。美國911之後的《愛國者法案》只用了24天就完成,美國沒有資格指責香港本次立法。立法質量需要就事論事,需要結合具體法制情境和需求加以判斷,23條立法經得起内容科學性和程序民主性的考驗。
從立法範圍來看,此次23條立法是綜合性立法,立法依據不限於基本法第23條,還包括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及其人大釋法。條例草案需要對香港國安法進行兼容、銜接和補充,在涵蓋罪名範圍上包括:其一,基本法第23條中除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之外的五種罪;其二,修訂香港本地法例《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而訂立的新罪;其三,根據比較法研究和香港國安新風險設置的新罪,如「境外干預罪」等。綜合性罪名框架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需要,且具有科學合理的調研基礎和比較基礎。
23條立法在法律技術上最重要的是處理和《香港國安法》的關係。二者之間是兼容、銜接和補充的法律關係。在法律位階上,《香港國安法》高於23條立法,後者不得與前者相抵觸。在管轄機構與司法程序上,23條立法適用《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與後者實行制度性並軌。前者是對後者之規制範圍的有效銜接和擴展,共同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
香港學術界對於23條立法中「勾結境外勢力」的條文比較敏感,擔心誤蹈法網。這一擔心具有典型性,因香港是國際化大都市和資訊自由的開放城市,香港學界和市民對海外交往和聯繫頻繁,這一國際聯繫是「一國兩制」所承認和保護的。23條立法有關「勾結境外勢力」的條文不會帶來寒蟬效應和自由權利的過度負擔,因立法定義有精準針對性,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行為才會入罪,正常受法律保護的對外交往是安全的,也是法律本身所鼓勵的。香港法院和司法獨立機制對該條文的普通法適用會嚴格把關,香港社會不必擔心。
23條立法的反間諜規制也是關注焦點。該法訂明,間諜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香港是間諜之都,是「不設防城市」,這是過去時,是香港的獨特歷史和基本法的寬鬆制度造成的,但這一狀況對國家安全有嚴重危害性,在《香港國安法》條件下不應繼續下去。2023年國家修訂《反間諜法》,香港23條立法重點規制間諜行為,顯示出香港國安立法與國家安全立法之間的法精神與法秩序的協調性,值得肯定。《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間諜活動有所遏制,但法律依據仍不充分,各種新式間諜行為包括網絡間諜行為頻發,23條立法專門規制及配置較重刑罰,有其立法正當性,可以進一步遏制間諜行為及其危害性。
反對聲音最集中在23條立法與人權保障及經濟發展的關係上,「唱衰香港論」側重這一層面。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23條立法體現了這一原則。統籌安全、人權與發展是23條立法的原則與精神,該立法明確規定了對人權標準和法治標準的遵循。更安全的香港才是營商環境與經濟可持續性更好的香港,23條立法完成後,預期香港繁榮穩定、由治及興會上更大台階。這是安全與發展的辯證法。
總之,23條立法科學完備,民主程序充實,規制架構合理,在法律原則上體現「一國兩制」精神及特區憲制秩序。23條立法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這一責任的完成就是實施基本法,就是「一國兩制」方針全面準確實踐的具體體現。23條立法屬於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完成的本地立法,並做到了對上位國家法和「一國兩制」精神的理解、遵循和運用,是高度自治與中央管治的有機結合。23條立法符合國際通行的國安立法趨勢和標準,有利於鞏固香港法治地位和國際影響力。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橙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