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5 日為一年一度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第四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而今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更是別具意義,因為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條例》)生效後的首個國安教育日,特區政府和教育當局在學校和社會等不同層面加強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則更顯必要。
不久前,香港立法會三讀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這是香港重大的歷史時刻、歷史事件和歷史一頁,是香港邁向新時代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完成,基本法在香港已獲得完全和真正的落實,並將載入史冊。香港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得以補齊了短板,這對香港實現長治久安、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此次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工作,處處體現了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緊密配合,嚴肅﹑認真﹑專業﹑負責的精神和態度, 《條例》確實是群策群力,從善如流的成果,值得人們給予肯定和讚賞。
一是充分聽取民意。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進行了公眾諮詢,諮詢期間收到 98.6%的意見屬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是民心所向。
二是十分重視法案審議建議。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共舉行 25 次會議,進行近50 小時討論,審議過程中,委員們參考了公眾的意見,並對條文逐一進行深入而全面的審議,委員們向當局提出超過 1,000 項提問,包括不少市民關心的情境題。政府最後提出了 91 項修正案。經法律程序通過及生效的《條例》也是眾望所歸。
三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採用了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訂立。都是港人習以為常的概念和思維方式,是真正地落實了本地立法。
四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條例草案已適當地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制定的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一如既往地依法保障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對政黨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都盡可能地反映、吸納﹑解釋和回應。
立法過程中我們還看到了不少的突破﹑新思和善意。
例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首次對“中央”、“中央政權機關 ”作了明確的釋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可作如下明確,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中央人民政府;(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5)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中央政權機關。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 22 條就“煽動意圖”作出定義。法案委員會關注到,有市民、工商及專業組織擔心,若他們就政府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或批評,會否被視為有“煽動意圖”。政府當局強調,“煽動意圖”的罪行絕對不會阻礙任何人對政府的政策表達不同或反對的意見。根據《條例草案》第 22(4)(a)及(b)條,若有關組織或人士作出意見的目的僅為完善相關制度或憲制秩序,或就政府等機關的事宜作出改善建議,有關意見並不會被視為具煽動意圖。
法案委員會詢問,若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學術研究或調查時收集或處理到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會否構成《條例草案》第 23(3)條下無合理辯解管有該等刊物的罪行。委員們察悉,《條例草案》第 23(1)(c)及(2)(c)條中訂明 “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可構成罪行。他們擔心如某人在不知道某刊物具煽動意圖的內容的情況下從境外輸入或管有該等刊物,會否構成罪行。政府當局表示,若大學或科研機構透過正常的研究、資料搜集等工作獲得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可被視作《條例草案》第 23(3)條下的合理辯解。此外,《條例草案》第 25 條就第 23(1)(c) 及(2)(c)條中有關“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的罪行提供免責辯護,而相關提證責任屬於被告人,但舉證責任仍屬於控方,故市民無需就此過分擔心。類似這樣的例子當然還有不少。
生效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是相輔相成的,她們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全可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讓香港可以無後顧之憂,輕裝上陣,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共同創造更豐盛、更美好的家園。相信特區政府會以扎扎實實的行動,實實在在的業績,講好香港故事,保持“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外語照講﹑遊埠照舊”。
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最終落地,來之不易。這是香港等待了 26 年 8 個月零 19 天的珍貴禮物,也是送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最大禮物,值得好好珍惜。我們希望特區政府以此為契機,高度重視和大力加強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的宣傳﹑推廣和教育工作,多管齊下,齊抓共管,透過正規課程﹑非正規課程和課外活動,及家庭和社會等層面,提高香港青少年學生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高質量發展。
國安家安,未來可期。
(作者詹華軍為香港華夏教育機構秘書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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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15 日為一年一度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第四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而今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更是別具意義,因為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條例》)生效後的首個國安教育日,特區政府和教育當局在學校和社會等不同層面加強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則更顯必要。
不久前,香港立法會三讀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這是香港重大的歷史時刻、歷史事件和歷史一頁,是香港邁向新時代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完成,基本法在香港已獲得完全和真正的落實,並將載入史冊。香港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得以補齊了短板,這對香港實現長治久安、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此次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工作,處處體現了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緊密配合,嚴肅﹑認真﹑專業﹑負責的精神和態度, 《條例》確實是群策群力,從善如流的成果,值得人們給予肯定和讚賞。
一是充分聽取民意。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進行了公眾諮詢,諮詢期間收到 98.6%的意見屬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是民心所向。
二是十分重視法案審議建議。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共舉行 25 次會議,進行近50 小時討論,審議過程中,委員們參考了公眾的意見,並對條文逐一進行深入而全面的審議,委員們向當局提出超過 1,000 項提問,包括不少市民關心的情境題。政府最後提出了 91 項修正案。經法律程序通過及生效的《條例》也是眾望所歸。
三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採用了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訂立。都是港人習以為常的概念和思維方式,是真正地落實了本地立法。
四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條例草案已適當地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制定的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一如既往地依法保障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對政黨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都盡可能地反映、吸納﹑解釋和回應。
立法過程中我們還看到了不少的突破﹑新思和善意。
例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首次對“中央”、“中央政權機關 ”作了明確的釋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可作如下明確,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中央人民政府;(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5)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中央政權機關。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 22 條就“煽動意圖”作出定義。法案委員會關注到,有市民、工商及專業組織擔心,若他們就政府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或批評,會否被視為有“煽動意圖”。政府當局強調,“煽動意圖”的罪行絕對不會阻礙任何人對政府的政策表達不同或反對的意見。根據《條例草案》第 22(4)(a)及(b)條,若有關組織或人士作出意見的目的僅為完善相關制度或憲制秩序,或就政府等機關的事宜作出改善建議,有關意見並不會被視為具煽動意圖。
法案委員會詢問,若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學術研究或調查時收集或處理到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會否構成《條例草案》第 23(3)條下無合理辯解管有該等刊物的罪行。委員們察悉,《條例草案》第 23(1)(c)及(2)(c)條中訂明 “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可構成罪行。他們擔心如某人在不知道某刊物具煽動意圖的內容的情況下從境外輸入或管有該等刊物,會否構成罪行。政府當局表示,若大學或科研機構透過正常的研究、資料搜集等工作獲得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可被視作《條例草案》第 23(3)條下的合理辯解。此外,《條例草案》第 25 條就第 23(1)(c) 及(2)(c)條中有關“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的罪行提供免責辯護,而相關提證責任屬於被告人,但舉證責任仍屬於控方,故市民無需就此過分擔心。類似這樣的例子當然還有不少。
生效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是相輔相成的,她們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全可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讓香港可以無後顧之憂,輕裝上陣,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共同創造更豐盛、更美好的家園。相信特區政府會以扎扎實實的行動,實實在在的業績,講好香港故事,保持“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外語照講﹑遊埠照舊”。
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最終落地,來之不易。這是香港等待了 26 年 8 個月零 19 天的珍貴禮物,也是送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最大禮物,值得好好珍惜。我們希望特區政府以此為契機,高度重視和大力加強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的宣傳﹑推廣和教育工作,多管齊下,齊抓共管,透過正規課程﹑非正規課程和課外活動,及家庭和社會等層面,提高香港青少年學生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高質量發展。
國安家安,未來可期。
(作者詹華軍為香港華夏教育機構秘書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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