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平學
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同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在北京簽署《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為落實《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香港立法會通過了本地法例《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2024年1月29日,《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在內地與香港同步生效。
《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是目前為止覆蓋面最廣、意義最大的實現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異地互認與執行的制度性安排。香港回歸祖國以來,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和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律政司先後簽署了相互送達司法文書、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相互委託取證、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決等五項司法協助安排。《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是雙方商簽的第六項司法協助安排,也是挑戰難度最大、覆蓋面最廣、意義最為重大的一項安排。《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對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全面細緻的規定。該安排生效後,意味着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
《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是內地與香港共同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秉持互信合作、造福於民的共識,克服法律制度、司法理念乃至立法技術、語言風格等方方面面的差異,合作達成的具有重大創新意義的制度性成果。《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盡可能擴大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最大程度地節省司法資源。這既標誌着內地與香港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基本全覆蓋的目標終於達成,標誌着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進一步健全,也有助於持續增進民眾福祉,更有效地保障經貿交流等各方面合作共贏,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發展,是促進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又一重大成果。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港澳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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