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指出,香港已完成第23條的立法工作,其上位法的依據不僅有1990年香港基本法(包括第23條的規定),還有202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人大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及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全國人大《528決定》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一再重申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國安立法的憲制責任。在法律上,說明履行這個憲制責任更加持重、刻不容緩。
與國安法無縫銜接
鄒平學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出台不意味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無需進行。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中央層面的立法,中央基於對“一國兩制”的尊重,保持理性克制的立法謙抑,只對四種極端的犯罪行為進行規制;但另一方面,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特別是香港特區因其歷史原因及較高的國際化程度,境內外各種反中亂港勢力長期在香港興風作浪,國家安全形勢面臨的挑戰更複雜、更多元,單純依靠香港國安法難以做到全方位保障國家安全,因此需要香港根據當前複雜的國家安全形勢及現實需要,通過自行立法,與香港國安法進行無縫有效的銜接,與香港國安法起到協調、兼容、互補的作用,進一步織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防護網,構建香港地區完整的維護國安法律的制度和執行機制。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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