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另一激進團夥於2019年策劃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殺警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昨日(14日)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除盤問黃振強的個人財務及賭博狀況,再次問及黃振強認罪過程。黃振強表示,還押期間主動會見警察“交代一切”,是出於責任感或良心,“當時都還押咗3年幾,沉澱咗3年幾,我認為我有責任去講返事實出嚟,去協助返法庭。”
涉槍械案棄保潛逃的“屠龍小隊”成員,被黑布蒙頭押返警署扣查。(資料圖片)女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馬維騉昨日繼續盤問黃振強。辯方指,黃振強在2022年10月3日,否認本案“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審訊;至2023年3月18日被加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控方當時要求兩案合併高等法院審理。而黃振強同年8月28日改認罪,黃表示同意。
辯方指黃早前供稱2023年5月在羈留所內要求見警方“交代事情”,問黃的目的為何。黃指“想交代返個事實出嚟囉”。辯方問黃是想“良心過意得好啲”,想做證人協助警方,還是想認罪商討、獲得減刑?黃重申“想交代呢個當初嘅事實經過”,並進一步解釋:“當時還押3年幾,有責任講返事實出嚟,協助法庭。”而於5月前與警方會面時,已約見律師索取意見。
辯方再引用黃振強經代表律師和律政司認罪商討的往來信件,提及黃須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以及完全同意控方案情撮要,其餘3項控罪可獲存檔法庭處理,黃確認。
警方當日在行動中檢獲AR-15步槍。(資料圖片)花5萬元買裝備 現金來自“家長”
不過,辯方指黃的承認案情,有部分內容與其庭上證供有出入,包括2019年9月的台灣“軍訓”是為12月8日的殺警“大行動”做準備,而黃在庭上稱台灣“軍訓”與12月8日行動無關。黃同意,但表示都要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為自己理解是要承認全部案情。
對於黃振強早前接受控方主問時提到“屠龍小隊”成立時,曾拿出共5萬元積蓄予購置裝備等。辯方質疑黃的戶口此前從沒有5萬元。黃稱該5萬元是“家長”給他的現金,“嚴格嚟講,呢啲係我作為個人示威者嘅錢。”法官追問:“係你做示威者……而你認為呢個係你啲積蓄?”黃同意。
另外,黃振強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的銀行紀錄顯示,黃曾分別向“屠龍小隊”隊員梁政希、阿Kan、嚴文謙轉賬合共16次,共約3.6萬元。黃昨日解釋,修例風波期間主要向“家長”收取現金,當時與隊友經常見面,故此通常亦以現金方式予隊友。
“修例風波”前已拮据 靠借錢賭波度日
辯方昨繼續就黃振強個人財務、賭博及“眾籌”等方面盤問,指黃振強在“修例風波”前已賭波。黃承認於2019年初有經濟壓力,需向財務公司和朋友借錢,當年1月10日其銀行戶口僅餘300多元,在收到財務公司約一萬元借款後兩天,便把1,000元轉賬往馬會戶口,他同意是借錢賭博。
辯方援引法證會計師報告顯示,黃振強於2019年1月11日至12月8日有使用馬會投注戶口賭波,1月至8月期間的賭注每月不足5萬元,但8月底多了“家長”及“金主”資助,9月的投注金額升至16.7萬元,11月更達到約27.1萬元。辯方質疑黃早前“斬釘截鐵”供稱“賭波”是為紓壓,但年初“修例風波”還未開始,認為其說法“站不住腳”。 黃承認2018年10月開立馬會投注戶口前已有一年賭波經驗,但不同意辯方指“站不住腳”,並稱:“相信2019年社會運動之前嘅壓力,一定無社會運動嗰陣咁大嘅,但紓唔紓到壓,我就唔記得喇。”
隊友均不知道“賭咁大”
辯方關注截至2019年11月9日,女被告劉佩凝共轉賬10萬元予黃,黃先後將7萬元用作投注。黃承認用“眾籌”得來的錢賭波,包括在一場球賽下注5萬元,同年9月至12月期間輸了逾10萬元,劉和隊友均不知道他“賭波賭到咁大”。另在“育龍”成立後,劉佩凝亦不知悉黃戶口的收款情況。辯方續指同年11月25日前黃收取劉15萬元,投注總額便達到19萬元,黃同意。
黃又指5至6月其戶口不足百元時,要朋友轉賬支援,有人轉賬2,000元時在備註上寫上“慳啲洗(使)啦死仔包”,經濟拮据狀況直至8月才有改善。黃否認當時是借錢,認為是對方無條件的“饋贈”。
來源:香港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