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美芬
2023年8月7日,香港特區律政司就歌曲《願榮光》(“獨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禁制令被拒的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特區政府勝訴,並即時批出臨時禁制令。
根據上訴法庭頒佈的裁決,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印刷、出版、銷售、分發、傳播、展示或覆制該歌曲,包括改編版本,而具有香港國安法等法律所定義的煽動分裂國家、侮辱中國國歌意圖,均可能觸犯藐視法院罪。
該首“獨歌”在2019年黑暴中被“武器化”。暴亂期間,黑暴分子利用“獨歌”以煽動他人情緒,進行更多非法行為,使香港面對前所未有的國家安全危機。在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後,“獨歌”仍然被用作挑撥兩地矛盾,肆無忌憚地宣揚“港獨”的工具,甚至在多場國際體育賽中,曾發生將“獨歌”錯誤當成“國歌”播放,令14億中國人民感到冒犯。
裁決符合普通法原則
在禁制令頒佈前,執法部門一直努力勸阻該歌的播放,包括執法,但調查困難耗時。例如,有人惡意修改東京奧運花劍金牌得獎者張家朗的得獎片段,重新配上該首歌並放上網絡平台的案件,被告侮辱國歌的行為於2021年7月26日發生,但由於案件程序需時,法院最終花費約三年才能完成定罪量刑,於2023年7月20日裁定被告監禁3個月。
警方當然可以刑事訴訟方式去制止和懲治“獨歌”的違法行為,但並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這次上訴法庭批出禁制令,先以民事方式阻止“獨歌”被用以煽動他人犯罪。禁制令的法律原則底線清楚,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互聯網公司的法律部應立即建議將“獨歌”移除下架,避免觸犯藐視法庭罪。
上訴法庭在判詞中指出,司法機關遵從行政機關的國家安全決定是國際慣例,在香港也不例外。就香港的憲制秩序而言,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落在行政機關身上,而非司法機關,法院的責任是維護法治、司法公義和依法審判,法院必須認知憲法下行政、立法、司法權力的界線。在體制框架而言,行政、立法、司法三者有各自的功能,行政機關具有經驗、專業知識和資源評估國安風險。
行政長官在去年7月11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指“獨歌”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上訴法庭判決時適用上述原則。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接納證明書所作出的評估,符合香港國安法。
由行政機關作出國家安全的決定是國際通用的慣例,香港法院亦接納有關的做法,在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後,以遵從該證明書的方式作出相應的司法決定。
國際公約允許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限制言論自由。香港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牴觸。
香港在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亦要維護國家安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8條都指出,行使其規定的權力亦需要承擔特殊的義務與責任,因此其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必要的限制。兩條國際公約均清晰表明,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行政機關可以對上述自由作出必要限制。
在這次批准禁制令的案件中,法院考慮了行政機關,即特區政府的評估,以及相關的證據,同意頒佈禁制令,以協助香港法律的有效執行。法院特別考慮到過去幾年,黑暴分子利用“獨歌”煽動別人犯罪。批准禁制令的同時,法院並沒有忽略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法院認為這次的禁制令並沒有構成不合理的限制,在禁制令的內容中,清楚說明它並不會影響正常的新聞活動,亦不會影響正常的學術活動。因此,無論是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或這次的禁制令,都只是針對極少數別有用心的反中亂港分子,不能再利用“獨歌”去煽動別人,進行危害廣大市民生命財產的行徑,保護社會穩定及安全。
遵守禁制令免犯藐視法庭罪
禁制令附表中列出了32段上傳到美國網絡巨頭谷歌(Google)旗下影片平台YouTube的相關視頻。我留意到律政司已就禁制令通知主要網絡及平台供應商。美國奉行普通法,亦自詡是法治社會。美國的法律界人才濟濟,我相信有關公司的法律部門不會對禁制令視而不見,應儘快建議其公司立即停止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為,以免構成藐視法庭罪。
本人在上兩屆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選舉期間,曾被亂港分子肆無忌憚的抹黑攻擊。我的團隊不厭其煩,將律師意見正式發送到這些巨企的法律部,要求將誹謗言論下架。數日後,那些誹謗言論真的下架了。我相信法律人會尊重法律,有國際聲譽的巨企法律部更應如是。今次香港法院頒佈的臨時禁制令,是經過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後作出的,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及程序公義。我認為互聯網公司應認真回應它們的社會責任,主動把“獨歌”下架。
香港是法治社會,希望互聯網公司能夠尊重香港法律,體現法治精神,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把“獨歌”下架。
(作者係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