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鴻鵠
“攬炒派35+顛覆國家政權案”上星期審結,有關案件的討論至今仍然沸沸揚揚,特首李家超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便指出,上述案件共47人被起訴,至今已有45人被定罪,顯示犯罪計劃的規模大及嚴重性。被法院判無罪的兩名被告暫且不提,筆者認為,罪成的45名犯人肯定對整個顛覆國家政權的計劃非常清楚,他們進入立法會的目的,就是想在取得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後,“無差別”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藉以推翻基本法中規定的“一國兩制”方針和確立的香港特區政治制度。犯人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偏偏香港卻有一個所謂法律學者對事實視而不見,甚至更疑似代一眾犯人“喊冤”和“賣慘”,行為令人齒冷。這個所謂法律學者,正是“顛覆國家政權案”的要犯之一戴耀廷的前同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
陳文敏歪理連篇
陳文敏就“35+案”發表了什麼歪理呢?他在某電台的“烽煙”節目上稱,議員雖然有責任審議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惟立法會是一個“討價還價”的地方,政黨一向會藉否決某些法例,以換取政府讓步。他舉例,過往有政黨表示若不落實“全民退保”就會否決預算案,質疑若按法院的邏輯,相關行都會被視為“濫權”和構成“非法手段”。
另外,陳文敏又稱,根據基本法第50 條和 51 條,政府在立法會否決預算案後可以取得上一財政年度的臨時撥款,足證此舉不會阻礙政府運作。總括而言,他堅持“35+案”一眾被告只是按基本法規定行事,並在訪問的最後謔稱:“或者基本法違反國安法囉!”云云。
揭破陳文敏的“語言偽術”
要用那麼長的篇幅去引述陳文敏的說法,目的是讓大家了解其言論有多“悖”和“歪”。陳文敏的說法,乃典型的斷章取義、隱“惡”揚“善”,他作為法律學者,遺漏了普通法中嚴重刑事罪行的一個重要入罪元素 – 犯罪意圖。主審“35+案”的三位法官在判詞中清楚指出:“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和一百零四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陳文敏看到了嗎?否決財政預算案的確是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但若如此做的前提是要迫使政府回應所謂的五大訴求,甚至藉此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那就是違反基本法,而不是依法履職。如此簡單的道理,陳文敏會不明白嗎?嚴重罪行要入罪,控方必須證明犯人的犯罪意圖,否則不可能罪成,這些絕大部分人都明白的“法律ABC”,作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的陳文敏,為何提都不肯提?背後是否有任何不可告人的“意圖”?
一直以來,支持攬炒派的人士,每當談及“35+”案時很喜歡玩弄“語言偽術”;有像陳文敏般斷章取義的,亦有誤導和抹黑的。而對傳媒而言,很多媒體都喜歡將“35+案”稱為“初選案”,然而這說法其實極不準確,容易令人誤會“初選”是“35+案”的重點所在,誤解“和平的初選都犯法”。事實是,所謂的“初選”只是整宗顛覆國家政權陰謀的一個執行細節,其核心乃是萬惡淵藪戴耀廷的所謂“攬炒十步”。弄清事件的來龍去脈,陳文敏等人花言巧語和誤導性言論自然也不攻自破。
(作者係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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