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鴻鵠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天首度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針對六名潛逃英國的逃犯,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刊憲實施針對措施,撤銷各人的特區護照,並明令禁止向六名逃犯提供、處理資金、租賃物業;禁止與上述各人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關係。特區政府充分運用《國安條例》賦予的權力,震懾一眾潛逃在外的國安逃犯,亦藉以警告所有正在或有意以任何方式支援這些逃犯的人,清楚告訴他們,特區政府打擊和阻嚇危害國安活動絕不手軟,違法者和“金主”們即使逃到“天腳底”,特區政府亦會不違餘力,將他們緝拿歸案。
保安局對症下藥、精準打擊
保安局局長今次行使的,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由政府將相關決定刊憲開始,任何人向這些指明潛逃者提供財務資助,或助他們租賃物業及合營企業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說得更明白一點,今次保安局今次的安排,就是要徹底切斷這批人的“資金鏈”,阻止他們以任何方式從香港取得危害國家安全的資源。
事實上,保安局今次的行動,可說是對症下藥。以往,任何人以金錢方式資助國安逃犯,警方國安處只可以“資助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去拘捕“金主”,例如《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或第二十三條的〈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然而,上述罪名的入罪門檻一點都不低,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金主”們提供予逃犯的金錢資助,是用於“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以致未必可以徹底切斷一眾逃犯的“資金鏈”。反觀今次動用的《國安條例》,當中規定只要向這些指明通緝犯提供金錢資助,即屬犯罪,合理地降低針對“金主”的入罪門檻,為國家安全提供更全面保障。
措施具實效絕非擺姿態
由此可見,保安局今次採取的措施,絕不是擺擺姿態如此簡單,而是實實在在可以截斷國安逃犯跟香港在資金上的聯繫,此舉對羅冠聰等“現代漢奸”而言,肯定是沉重的打擊。大家應該還記得,過去一段時間裡,警方國安處先後拘捕過多名涉嫌資助國安逃犯的人士,包括去年七年,搗破由前“香港眾志”成員所設立的“懲罰Mee”反政府網購平台,拘捕包括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在內的四名男子,指他們涉嫌售賣煽暴煽“獨”物品,再將資金支援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並竄逃海外的逃犯。
另外,去年十二月,警方國安處亦曾拘捕二男二女,指眾人涉嫌透過網上訂閱者平台,在過去數年資助一萬元至十二萬元予羅冠聰及許智峯等國安逃犯。還有,上月底,警方國安處在調查一宗涉嫌發布煽動帖文案時,發現其中一名該案中被捕的女子,涉嫌透過網上平台資助通緝犯羅冠聰及其他人士,一共涉款十四萬港元。接連有人因涉嫌資助逃犯而被警方國安處拘捕,足證相關行為在香港並非孤例,更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國安逃犯們持續收到來自香港的資金援助,直接令到潛逃在外的他們可以肆無忌憚地持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今次“截斷資金鏈”的行動有多重要,不言而喻。
正所謂“打蛇打七寸”,要對付那些無法無天,恬不知恥地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和發展的利益的國安逃犯,當然必須重拳出擊,向著他們“非常需要錢”這個弱點狠狠打下去!國安逃犯們亂港之心不死,香港境內境外的破壞力量始終沒有放棄過政治春秋大夢,蟄伏暗處伺機而動,希望有機會再次在香港引發動亂;事實證明,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必須持續,絕對不可有絲毫鬆懈。只有如此,挾洋自重的國安逃犯才不會有可乘之機;另一方面,香港市民亦必須警惕,絕對不要以任何形式資助國安逃犯,以身試法、同流合污,必遭嚴厲究責。
(作者係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