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端洪
《荀子·天論》曰:“禹以治,桀以亂,治亂非天也。”關於“由治及興”,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緒上,更不能作有口無心之念頌。在政治層面,要看到行動;在學術層面,要講出有邏輯的和有意義的話。
一、亂、治、興釋義
由亂到治,翻譯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亂”和“治”是反義詞,“亂”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這個成語是中國古代關於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終結的一種描述。直接針對緊急狀態的格言是“治亂世用重典”,這道出了緊急措施的嚴酷性。現代的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有兩個基本的制度,一是決定和宣布緊急狀態的程式制度,二是時間限制。由亂到治,包括兩個時間段,一個是制亂,即緊急狀態;一個是恢復期。緊急狀態一般不超過半年,這是一種規範,不是描述。
類比經濟的蕭條——復蘇,由亂到治,是秩序的恢復(recovery)。恢復秩序,不是簡單的回到從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種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亂到治的過程涉及到強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區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終形成一種新的道德共識和政治共識,並以立法形式——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興”作為動詞,可以翻譯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於描述社會,西方人更喜歡講進步(progress),而進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後往前。由治及興,即由秩序到進步。“興”字在中文裏給人一種空間感,進步則蘊含時間意識和歷史意識。兩種文化在思維方式上的差異由此可見一斑。
“興”字作為名詞,英語一般意譯為“prosperity”, 翻譯回中文,是“繁榮”的意思。由治到興,即由秩序到繁榮。人們普遍認為繁榮與經濟增長相關,而繁榮在外延上不限於經濟方面,且沒有經濟增長的繁榮也絕非不可想像。
綜合起來,在社會科學上,我選擇從(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社會)繁榮三個方面來理解“興”字。
二、由亂到治的法律邏輯≠由治及興的法律邏輯
香港由亂到治,沒有走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的程序,中央主導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順,但也未循常規套路。
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首次提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揭示了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應有之義。這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憲法,只講自治、不講一國的錯誤傾向,是一記警鐘,也為2019年之後中央出手制亂提供了理論依據。
全面管治權,官方翻譯為“overall(comprehensive)jurisdiction”。“jurisdiction”一般指的是管轄權,相對於其他主體而言。其實在公法上有一個對應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譯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譯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權力”(全權)。什麼時候用這個概念?
在單一制國家,中央對全國各行政區域擁有全權,和地方自治權的非主權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級性、從屬性相對。一般來說,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講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現問題的時候,才會從源頭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講中央全面管治權實質上是講國家理性。
在聯邦制國家,一個地區擬加入一個聯邦國家,在憲法上的地位未確定時,可以說聯邦對該地區具有全面權力;
在一國領土之內的外國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權利,該國對此等外國人行使全權。美國最初對印第安人也用過這個理論。
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下,公民權利受限制,政治哲學上可以講全權。
常態下,講權力就是講(憲定)憲法權力、法定權力。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應該區分統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國兩制”之下,統治權主要歸於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區自治為主。統治服從國家理性,治理則講究治理理性。
做了這麼多闡釋,意圖是想告訴大家,中央直接訴諸全面管治權理論來處理香港問題,不是常規手段,由亂到治可以動用,但由治及興則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邏輯,那就是法定權的邏輯,重點在特區自治。統治問題,主要責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責任在特區。換言之,由亂到治如果解決不了,那是中央的責任,由治及興能不能實現,主要責任歸於特區。因此,當我們把由亂到治、由治及興兩個成語連在一起講的時候,背後其實有分工的。
鑒此,要注意:一是常態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權當作口頭禪,要講憲制法治,尊重特區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國家理性打壓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獻忠誠來貶低和替換治理能力。
三、由亂到治的治理邏輯≠由治及興的治理邏輯
由亂到治和由治及興是兩種治理模式,行使權力的方式不同。第一種模式針對的是具體個人和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是人的惡的方面。為了制止破壞行為,恢復秩序,政府站在道德高地,制定法律、發布命令、採取強制措施、實施懲罰。第二種模式針對整個社會,政府作為社會的代理人需要分析社會各階層的訴求,觀察他們的行為模式,發現他們行為模式的規律。同時,作為一個高度國際化的大都市,香港的治理需要根據區域的、國家的以及國際的政治經濟形勢,重新規劃,以便及時改善條件,吸引人才和資金。
由第一種治理術到第二種治理術的轉變,是一種知識模式的改變,也是一種思維的革新。不可否認,規訓的任務並未終結,因此,香港治理很長時間內兩種邏輯將並存。因此,需要明確兩點:第一,要因時制宜,抓住主要矛盾;第二,要防止兩種邏輯打架,把一種治理術濫用於另一種治理任務。
(作者係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來源:香港01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4/6/19/MiiY74d8I6NXqAjzIWioIKorc6p2T8FList.jpg
掃描二維碼分享到手機
+關註
文|陳端洪
《荀子·天論》曰:“禹以治,桀以亂,治亂非天也。”關於“由治及興”,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緒上,更不能作有口無心之念頌。在政治層面,要看到行動;在學術層面,要講出有邏輯的和有意義的話。
一、亂、治、興釋義
由亂到治,翻譯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亂”和“治”是反義詞,“亂”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這個成語是中國古代關於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終結的一種描述。直接針對緊急狀態的格言是“治亂世用重典”,這道出了緊急措施的嚴酷性。現代的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有兩個基本的制度,一是決定和宣布緊急狀態的程式制度,二是時間限制。由亂到治,包括兩個時間段,一個是制亂,即緊急狀態;一個是恢復期。緊急狀態一般不超過半年,這是一種規範,不是描述。
類比經濟的蕭條——復蘇,由亂到治,是秩序的恢復(recovery)。恢復秩序,不是簡單的回到從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種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亂到治的過程涉及到強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區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終形成一種新的道德共識和政治共識,並以立法形式——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興”作為動詞,可以翻譯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於描述社會,西方人更喜歡講進步(progress),而進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後往前。由治及興,即由秩序到進步。“興”字在中文裏給人一種空間感,進步則蘊含時間意識和歷史意識。兩種文化在思維方式上的差異由此可見一斑。
“興”字作為名詞,英語一般意譯為“prosperity”, 翻譯回中文,是“繁榮”的意思。由治到興,即由秩序到繁榮。人們普遍認為繁榮與經濟增長相關,而繁榮在外延上不限於經濟方面,且沒有經濟增長的繁榮也絕非不可想像。
綜合起來,在社會科學上,我選擇從(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社會)繁榮三個方面來理解“興”字。
二、由亂到治的法律邏輯≠由治及興的法律邏輯
香港由亂到治,沒有走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的程序,中央主導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順,但也未循常規套路。
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首次提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揭示了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應有之義。這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憲法,只講自治、不講一國的錯誤傾向,是一記警鐘,也為2019年之後中央出手制亂提供了理論依據。
全面管治權,官方翻譯為“overall(comprehensive)jurisdiction”。“jurisdiction”一般指的是管轄權,相對於其他主體而言。其實在公法上有一個對應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譯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譯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權力”(全權)。什麼時候用這個概念?
在單一制國家,中央對全國各行政區域擁有全權,和地方自治權的非主權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級性、從屬性相對。一般來說,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講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現問題的時候,才會從源頭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講中央全面管治權實質上是講國家理性。
在聯邦制國家,一個地區擬加入一個聯邦國家,在憲法上的地位未確定時,可以說聯邦對該地區具有全面權力;
在一國領土之內的外國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權利,該國對此等外國人行使全權。美國最初對印第安人也用過這個理論。
緊急狀態或例外狀態下,公民權利受限制,政治哲學上可以講全權。
常態下,講權力就是講(憲定)憲法權力、法定權力。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應該區分統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國兩制”之下,統治權主要歸於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區自治為主。統治服從國家理性,治理則講究治理理性。
做了這麼多闡釋,意圖是想告訴大家,中央直接訴諸全面管治權理論來處理香港問題,不是常規手段,由亂到治可以動用,但由治及興則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邏輯,那就是法定權的邏輯,重點在特區自治。統治問題,主要責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責任在特區。換言之,由亂到治如果解決不了,那是中央的責任,由治及興能不能實現,主要責任歸於特區。因此,當我們把由亂到治、由治及興兩個成語連在一起講的時候,背後其實有分工的。
鑒此,要注意:一是常態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權當作口頭禪,要講憲制法治,尊重特區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國家理性打壓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獻忠誠來貶低和替換治理能力。
三、由亂到治的治理邏輯≠由治及興的治理邏輯
由亂到治和由治及興是兩種治理模式,行使權力的方式不同。第一種模式針對的是具體個人和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是人的惡的方面。為了制止破壞行為,恢復秩序,政府站在道德高地,制定法律、發布命令、採取強制措施、實施懲罰。第二種模式針對整個社會,政府作為社會的代理人需要分析社會各階層的訴求,觀察他們的行為模式,發現他們行為模式的規律。同時,作為一個高度國際化的大都市,香港的治理需要根據區域的、國家的以及國際的政治經濟形勢,重新規劃,以便及時改善條件,吸引人才和資金。
由第一種治理術到第二種治理術的轉變,是一種知識模式的改變,也是一種思維的革新。不可否認,規訓的任務並未終結,因此,香港治理很長時間內兩種邏輯將並存。因此,需要明確兩點:第一,要因時制宜,抓住主要矛盾;第二,要防止兩種邏輯打架,把一種治理術濫用於另一種治理任務。
(作者係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來源:香港01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4/6/19/MiiY74d8I6NXqAjzIWioIKorc6p2T8FLis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