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飛龍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體現了“愛國者治港”新秩序下特區政府的政治成熟、立法技藝成熟和民意溝通的有效性。這屆特區政府充分意識到並自覺承擔起國安立法本地責任,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立法研究和準備,對上位國安法規範、本地法例及普通法適用地區國安法規範進行了完整而科學的研究、比較與借鑒,同時能夠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統籌發展與安全,統籌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統籌國家成文法與普通法,在政治責任倫理與立法技藝上展現出賢能本質、管治專業性和高效管治能力。完善選舉制度後行政與立法關係的結構性改善對立法的高品質、高效率完成起到了關鍵的憲制保障作用,這與2003年立法情形構成鮮明對比。在民意溝通與民主立法的社會互動方面,特區政府一方面提供了詳備的《立法諮詢檔》,對複雜的國安立法問題、知識背景、制度背景及立法思路進行科學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引導民眾在知情、理解和建設性的氛圍下表達民主意見,避免了情緒化、民粹化和政治撕裂,另一方面則注重對專業團體意見、駐港海外機構意見的定向搜集與專業化處理,確保立法對香港社會團結與國際地位的保障和促進。由此,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及涉外溝通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展現,對香港由治及興起到正向支撐作用。
這部立法在法理正當性上具有顯著的價值優勢和制度規範性優勢,對香港法治的新發展有著積極推動意義:
其一,基本法憲制責任的自覺,即特區政府以香港基本法第23條賦予的本地立法憲制責任為基礎,以香港國安法等新的上位國安法規範為依據,自覺且科學地承擔起本地立法責任,這是“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施的重要舉措。
其二,國家安全概念的統一,即“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只有一個國家安全概念,不能割裂和多元化理解,但在具體的國安制度配置上可以體現“兩制”差異,這種概念統一、制度有別的立法原則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也是“一國兩制”法理的重要澄清與發展。
其三,立法規範性基礎的拓展,即本次立法的規範性基礎與立法目標較2003年立法有重要的拓展,包含了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法解釋,這些上位國安法規範是本次立法在制度體系和技術上需要加以相容、銜接和補充的,體現出綜合性立法的體系性與框架整合性優勢。
其四,罪名與刑期框架的科學整合,即本次立法不局限於基本法第23條的“七種罪”,而是根據具體而完整的立法規範性基礎,對香港國安法已規定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不再重複規定,對其餘五種罪進行細化規定,對本地法例中的涉國安罪名及普通法罪名進行整合,對非傳統安全的國安風險進行適度回應,對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立法和判例進行比較和適度借鑒,最終形成了五大類罪名框架,相應的刑期配置亦體現與香港國安法、本地刑法及普通法適用地區相關罪名刑期的協調性與可比性。
其五,與香港國安法管轄程式的並軌,即本條例所涉罪名之所有案件均適用香港國安法管轄程式,並由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這一安排一方面有助於本條例和香港國安法的最有效規範銜接,另一方面可依賴香港司法獨立與法治確保本條例按照普通法方式規範實施並取得社會及國際信任。
其六,域外效力的合理規定與執行,即本條例若干罪名條款多處規定了域外效力,這是基於國安案件的管轄特殊性、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規定、比較法上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通行規定及各主要國家的國安司法實踐。域外效力之合理規定及執行建立在保護管轄原則與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協助基礎上,是完全合乎國際法治原則與司法通例的,與美西方單方面長臂管轄之非法性與干預性完全不同。
其七,“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與法治精神的新平衡。本條例是多重規範與法治精神元素的有機結合,做到了三個面向:第一,面向上位國安法規範,有效對接“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第二,面向本地涉國安法條例,進行廢除、修訂與整合;第三,面向普通法適用地區國安法經驗及國安新風險,立法具時代更新、法理同步與風險規制的技術升級特徵。同時,條例重視統籌發展與安全,為香港由治及興奠定最穩固的制度基礎。這一立法是2019年“修例風波”以來中央和香港本地完善法治工程的閉環作業,儘管不可能窮盡香港法治的探索課題,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納入該條例後基本已經完備,香港法治與普通法發展迎來新的曙光和契機。
對這樣一部憲制基礎完備、立法科學合理、民意溝通充分及實施制度精良的國安立法,仍然有香港反對派及外部勢力以政治敵意、法理偏見和干預意圖加以詆毀攻擊。立法刊憲之後,美西方從官方、媒體到某些非政府組織對該條例進行了污名化和制度攻擊,污衊香港自由權利受損,司法獨立與法治受衝擊,普通法受動搖,以及香港國際地位與營商環境走衰。特別是2024年3月29日美國國務院發布《2024香港政策法案報告》,對香港國安法以及23條立法進行法理攻擊,再次否定香港在美國法上的自治地位,揚言對香港進行相關制裁。這些攻擊性反應帶有美西方典型的霸權特徵、雙重標準、長臂管轄與法理偏見,根本不符合國際法原則與“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更不符合香港法治與民意的實際情況,也無法阻斷和動搖本條例的通過及規範實施。對美西方利用該條例進行攻擊和制裁,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有充分的理據和適當的法律工具進行正當反制。
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完成,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與香港法治發展的新篇章,對香港普通法與司法制度完善有促進作用,對香港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發展大局及提升國際地位與制度可預期性有推動作用。這一條例在香港未來的法治發展中將展現出如下的制度意義和具體進展:其一,條例與香港國安法組成完整國安法網,綜合提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能力和法治水準;其二,條例之本地管轄的司法展開,可有效推動形成香港特色的國安普通法,不僅有效補充香港普通法體系,更可對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國安法理及判例發展作出香港貢獻;其三,條例及其法理、案例等可為香港國安法治教育提供更豐富、完整、生動的素材與契機,進一步鞏固香港“愛國者治港”的法治文化根基與社會認受性;其四,條例展現的國安立法科學性、民主性及法理發展,對“一國兩制”範疇國安立法的後續進展有探索示範意義,對澳門國安法制的繼續完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框架中國安法制的具體構想以及國家層面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發展都有著相互借鑑和促進的作用。
總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進入具體實施階段,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基本完備,香港國安普通法的發展有序展開,香港重大制度建設取得結構性突破,“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在上述制度保障下,“一國兩制”長期堅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以及在新階段中由治及興、以戰略與制度槓桿方式繼續推動國家現代化與國際化的偉大事業必將取得更大成就,書寫民族復興更為絢麗的新篇章。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來源: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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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飛龍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體現了“愛國者治港”新秩序下特區政府的政治成熟、立法技藝成熟和民意溝通的有效性。這屆特區政府充分意識到並自覺承擔起國安立法本地責任,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立法研究和準備,對上位國安法規範、本地法例及普通法適用地區國安法規範進行了完整而科學的研究、比較與借鑒,同時能夠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統籌發展與安全,統籌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統籌國家成文法與普通法,在政治責任倫理與立法技藝上展現出賢能本質、管治專業性和高效管治能力。完善選舉制度後行政與立法關係的結構性改善對立法的高品質、高效率完成起到了關鍵的憲制保障作用,這與2003年立法情形構成鮮明對比。在民意溝通與民主立法的社會互動方面,特區政府一方面提供了詳備的《立法諮詢檔》,對複雜的國安立法問題、知識背景、制度背景及立法思路進行科學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引導民眾在知情、理解和建設性的氛圍下表達民主意見,避免了情緒化、民粹化和政治撕裂,另一方面則注重對專業團體意見、駐港海外機構意見的定向搜集與專業化處理,確保立法對香港社會團結與國際地位的保障和促進。由此,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及涉外溝通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展現,對香港由治及興起到正向支撐作用。
這部立法在法理正當性上具有顯著的價值優勢和制度規範性優勢,對香港法治的新發展有著積極推動意義:
其一,基本法憲制責任的自覺,即特區政府以香港基本法第23條賦予的本地立法憲制責任為基礎,以香港國安法等新的上位國安法規範為依據,自覺且科學地承擔起本地立法責任,這是“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施的重要舉措。
其二,國家安全概念的統一,即“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只有一個國家安全概念,不能割裂和多元化理解,但在具體的國安制度配置上可以體現“兩制”差異,這種概念統一、制度有別的立法原則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也是“一國兩制”法理的重要澄清與發展。
其三,立法規範性基礎的拓展,即本次立法的規範性基礎與立法目標較2003年立法有重要的拓展,包含了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法解釋,這些上位國安法規範是本次立法在制度體系和技術上需要加以相容、銜接和補充的,體現出綜合性立法的體系性與框架整合性優勢。
其四,罪名與刑期框架的科學整合,即本次立法不局限於基本法第23條的“七種罪”,而是根據具體而完整的立法規範性基礎,對香港國安法已規定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不再重複規定,對其餘五種罪進行細化規定,對本地法例中的涉國安罪名及普通法罪名進行整合,對非傳統安全的國安風險進行適度回應,對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立法和判例進行比較和適度借鑒,最終形成了五大類罪名框架,相應的刑期配置亦體現與香港國安法、本地刑法及普通法適用地區相關罪名刑期的協調性與可比性。
其五,與香港國安法管轄程式的並軌,即本條例所涉罪名之所有案件均適用香港國安法管轄程式,並由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這一安排一方面有助於本條例和香港國安法的最有效規範銜接,另一方面可依賴香港司法獨立與法治確保本條例按照普通法方式規範實施並取得社會及國際信任。
其六,域外效力的合理規定與執行,即本條例若干罪名條款多處規定了域外效力,這是基於國安案件的管轄特殊性、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規定、比較法上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通行規定及各主要國家的國安司法實踐。域外效力之合理規定及執行建立在保護管轄原則與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協助基礎上,是完全合乎國際法治原則與司法通例的,與美西方單方面長臂管轄之非法性與干預性完全不同。
其七,“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與法治精神的新平衡。本條例是多重規範與法治精神元素的有機結合,做到了三個面向:第一,面向上位國安法規範,有效對接“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第二,面向本地涉國安法條例,進行廢除、修訂與整合;第三,面向普通法適用地區國安法經驗及國安新風險,立法具時代更新、法理同步與風險規制的技術升級特徵。同時,條例重視統籌發展與安全,為香港由治及興奠定最穩固的制度基礎。這一立法是2019年“修例風波”以來中央和香港本地完善法治工程的閉環作業,儘管不可能窮盡香港法治的探索課題,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納入該條例後基本已經完備,香港法治與普通法發展迎來新的曙光和契機。
對這樣一部憲制基礎完備、立法科學合理、民意溝通充分及實施制度精良的國安立法,仍然有香港反對派及外部勢力以政治敵意、法理偏見和干預意圖加以詆毀攻擊。立法刊憲之後,美西方從官方、媒體到某些非政府組織對該條例進行了污名化和制度攻擊,污衊香港自由權利受損,司法獨立與法治受衝擊,普通法受動搖,以及香港國際地位與營商環境走衰。特別是2024年3月29日美國國務院發布《2024香港政策法案報告》,對香港國安法以及23條立法進行法理攻擊,再次否定香港在美國法上的自治地位,揚言對香港進行相關制裁。這些攻擊性反應帶有美西方典型的霸權特徵、雙重標準、長臂管轄與法理偏見,根本不符合國際法原則與“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更不符合香港法治與民意的實際情況,也無法阻斷和動搖本條例的通過及規範實施。對美西方利用該條例進行攻擊和制裁,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有充分的理據和適當的法律工具進行正當反制。
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完成,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與香港法治發展的新篇章,對香港普通法與司法制度完善有促進作用,對香港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發展大局及提升國際地位與制度可預期性有推動作用。這一條例在香港未來的法治發展中將展現出如下的制度意義和具體進展:其一,條例與香港國安法組成完整國安法網,綜合提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能力和法治水準;其二,條例之本地管轄的司法展開,可有效推動形成香港特色的國安普通法,不僅有效補充香港普通法體系,更可對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國安法理及判例發展作出香港貢獻;其三,條例及其法理、案例等可為香港國安法治教育提供更豐富、完整、生動的素材與契機,進一步鞏固香港“愛國者治港”的法治文化根基與社會認受性;其四,條例展現的國安立法科學性、民主性及法理發展,對“一國兩制”範疇國安立法的後續進展有探索示範意義,對澳門國安法制的繼續完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框架中國安法制的具體構想以及國家層面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發展都有著相互借鑑和促進的作用。
總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進入具體實施階段,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基本完備,香港國安普通法的發展有序展開,香港重大制度建設取得結構性突破,“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在上述制度保障下,“一國兩制”長期堅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以及在新階段中由治及興、以戰略與制度槓桿方式繼續推動國家現代化與國際化的偉大事業必將取得更大成就,書寫民族復興更為絢麗的新篇章。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來源: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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