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香港初選47人案宣判後,香港大學一位法律學者接受媒體訪問,提出了兩個「似是而非」的觀點,筆者認為有必要澄清。
首先,該學者認為法院過分強調國家安全凌駕一切,失去了要平衡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的角色。這是非常主觀的論斷。
什麼叫「過分」?按照該學者的邏輯,過分就是法院在強調國家安全的時候,沒有平衡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如果沒有平衡,就不是過分的問題,而是沒有依法辦事的問題。《香港國安法》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開宗明義,強調要保護個人自由。例如,《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條也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規定的。
香港有少數人(包括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法官岑耀信)認為,《基本法》列明立法會有權否決《財政預算案》,以及行政長官須在立法會連續兩次否決預算案下辭職;儘管如此,高等法院仍決定否決預算案是「不被允許」。
因此,裁決意味立法會不能行使憲法列明的權力,而在選舉前作出計劃更被界定為串謀犯罪。
這種解讀當然是需要糾正的。《基本法》的確規定立法會有權否決《財政預算案》,但是這項權力是不能被濫用的。本案中的被告錯誤估計形勢,積極響應戴耀廷的「攬炒十步曲」,意圖通過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所以,這些被告不是在正當行使《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而是試圖濫用這種權力危害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當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判決這些被告構成犯罪,就不存在「過分」的問題。而法院強調國家安全具有凌駕性,也得不出「失去平衡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的角色」。
其次,該學者表示,這次判決突顯香港法院處理兩套制度時存在不自覺引入中國價值觀的問題。他說:「這次法院參考中國全國人大的解釋和『528決議』,把政府機關的發言全盤引用,變成把中國內地的價值觀全盤接納,是不自覺地把大陸的一套觀念引入香港,是犧牲了兩制。」在筆者看來,這種說法似乎有故意把「一國兩制」對立的嫌疑。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不應當出現兩套不同的價值。就如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就是採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一樣,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換句話說,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香港法院當然應當引入中國價值進行判斷。即使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們(包括外籍身份的非常任法官)也必須尊重中國價值。
另一方面也必須看到,在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上,香港法院仍然可以繼續保持「兩制」與香港特色。香港回歸以來,法院在處理所有案件時保持了高度的專業性與公正性,是有目共睹的。
(作者係香港教育大學國家安全與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總監、香港湖北社團總會顧問,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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