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鴻鵠
精神病患者疑似病發,在家中向母親和太太施襲,警員接報到場後,施襲者在與警員距離約1.5米的情況下,手持菜刀和剪刀等利器衝前企圖襲警,結果不幸遭擊斃。以上案情,已基本獲得警方和死者家屬證實,至於是非曲直,仍亟待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完成調查後,交到死因庭跟進。老實說,現階段大家都確實無法客觀判斷誰是誰非,大家既不在現場,亦沒法定搜證權力,所有坐在屏幕前的分析都不可能準確。亦因如此,一些別有用心的所謂評論人,又再趁機煽動仇警,隱去一些已曝光的事實,無限放大所謂的疑點,行為惡劣,令人髮指。
前《蘋果日報》作者又抹黑警察
筆者說的,是一名惡名昭彰,以往長期在反中亂港媒體《蘋果日報》撰文的專欄作者;這名“作者”在個人社交媒體撰文,質疑儘管當時死者手持利器衝向警員,警員當時手持長棍、盾牌、理應受過專業訓練,按道理亦可採用其他“非致命方式”去制止死者。此“作者”認為,即使要“盡快制止”亦不代表必須開槍,更不代表要瞄準胸口開槍。最後,“作者”又稱,當時既然沒有任何市民有即時危險,警方根本無需“作出果斷行為盡快制止”,死者突然衝前,似是受到警員大聲吆喝所致;“作者”又質疑,若警員若沒信心制服死者,何不暫時後退,安撫對方,然後找更專業的人過去談判。
如果只是提出疑問,這還說得過去,偏偏這名“作者”還要作出偏頗結論,稱:“三個正式錄用的香港警察,有長棍、盾牌及胡椒噴霧,可自由進出現場,其間沒有其他人的性命受即時威脅,在這情況下,也可以刺激到一個精神病人持刀衝前,然後認定自己‘相當可能’被殺或受重傷,繼而‘果斷’開槍——這就是今日香港警方定義的‘冷靜、堅定及專業’。”
現場環境狹窄 無法揮動長棍
在此,且讓筆者逐一駁斥這名“作者”的謬論。首先,所謂警員當時手持長棍、盾牌,理應可採用“非致命方式”去制止死者:關於這一點,大家如果看過案發地點現場環境,即可知道上址是一間“天台屋”;據傳媒報道,現場環境頗為狹窄,同時亦分租予多人。大家試想想,在非常狹窄的環境下,警員即使持有其他非致命武器,其實亦難以使用,正如該名“作者”所言,警員手持的是“長棍”,那幾乎可以肯定,警員在現場絕對無法將之揮動。
第二,為何警員要瞄準胸口開槍。事件發生之後,包括記者在內的不少人質疑,即使要開槍,為何不能“打手打腳”;說出這等奇談怪論,代表大家根本不明白“射擊”是什麼一回事,同時亦無視了死者衝向警員時,雙方只有1.5米距離的事實。可以肯定的告訴各位,執法人員“射擊”的國際標準,是射向目標軀幹,而不是“手手腳腳”。大家千萬別以為“射擊”是一件簡單的事,要求執法人員在千鈞一髮的時候“打手打腳”,根本就是強人所難,沒可能做到。
1.5米距離其實是“一步之遙”
再者,誰說警員故意瞄準胸口?警員開槍打中死者胸口,這是事實沒錯,但不代表涉事警員“刻意瞄準胸口”,那是徹頭徹尾的兩回事,“作者”說警員刻意“瞄準胸口”,明顯是誤導和煽動。另外,大家知道1.5米距離是什麼概念嗎?1.5米對於一個向前衝的人來說,其實就的“一步之遙”,在此前提下,警員真的還有機會使用其他“非致命方式”制服施襲者嗎?
最後,關於這名立場偏頗的“作者”質疑,若警方沒信心制服死者,大可暫時後退云云。說出此等評論,再一次印證此人根本完全不了解現場實際環境;從傳媒報道看到,現場絕不是某些人想像般的遼闊。事實是,從警員所處位置退後一、兩步,其實已經到窗台位置,退無可退。千萬別忘記,當時警員要面對的,是向前衝、手持利器,而且意圖襲警的人,電光火石間,真的可以像那名“作者”所建議般,“暫時後退,安撫對方”嗎?
沒錯,以上的反駁,肯定亦非事實的全部,正如筆者所言,要真正得出科學和公正的結論,始終要待死因研訊結束後,各方才可看到來龍去脈。筆者跟那名“作者”不同之處,在於下筆之前,願意多看已曝光及公開的資料和證據,而不是像該“作者”般“創作扮分析”。今時今日,意圖藉不同社會事件煽動市民情緒及仇恨的,仍然大有人在,香港市民必須小心判斷和分析,最重要是千萬別妄下判斷,以免成為別人煽動陰謀下的棋子。
(作者係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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