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教育部舉辦新聞發布會,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並介紹教育系統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法律有關情況。
學前教育法分為總則、學前兒童、幼兒園、教職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85條。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張文斌表示,學前教育法凸顯兒童中心,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強調要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傾聽了解學前兒童的意見,鼓勵引導學前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保障教育權利,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適齡兒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區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規範保教活動,強調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衞生保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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