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正文
“屠龍小隊”,判了!
在2019年12月8日灣仔遊行中,亂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團夥涉嫌串謀設置炸彈襲擊香港警察。
今日(11月14日),黃振強、吳智鴻等6名認罪被告,以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在高等法院判刑。
黃振強判囚13年6個月
吳智鴻判囚23年10個月
炸彈運送者彭軍壕判囚10年
蘇緯軒判囚12年
蔡凱明判囚5年10個月
陳玉龍判囚9年
賴振邦判囚10年10個月
據了解,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三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
賴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本案另有兩名被告已接受判刑,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18個月;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判囚7年4個月。
控方在陳述案情時指出,吳智鴻等人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舉行遊行期間使用槍和炸彈,打算將分別重達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一大一小兩枚炸彈,放置在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炸彈內有鐵釘並以電話遙距控制,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
控方強調,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計劃透過實施破壞行動誘導警方前往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地點,槍手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炸彈爆破後還安排人員執拾警員槍械。
法官張慧玲在判刑時表示,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而本案則為殺害警察,以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因此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遠超18年。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4/11/14/giv2P2NJQIWNKfoE3UoKvvcJpi0L138nKRa.png
掃描二維碼分享到手機
+關註
Hi, This website does not supports I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