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幸發
終審法院日前就李柱銘、吳靄儀等七人就2019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會的定罪提出的上訴作出判決,一致裁定七人敗訴,維持原判,委實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從是次判決中,可以看到以下其中三點:
第一,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而是需要與法律限制之間取得平衡,任何人行使個人自由及權利的同時,都必須遵守適用法律。在本案中,上訴人以“相稱性原則”質疑檢控及定罪不符合比例,並指出當日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而並不涉及暴力,因此上訴人不應被檢控。然而判詞指出,若集會以和平方式進行,社會便可無視警方不批准集會的決定而繼續參與未獲批的集會,這會削弱法庭確立的法律效力。
事實上,在2019年“黑暴”時期,多個集會由最初相對和平,到最終演變成暴力事件可見,社會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處理示威活動,以維護公眾安全和秩序。法庭判詞彰顯了個人自由與公眾利益之間需要取得平衡。任何人士行使公民權利時必須符合相關法例,這個重要原則必然是不容爭議的。
第二,任何過往案例亦須考慮事實基礎和實際情況。上訴人在本案中提出了兩個英國的案例,指法庭應採納案例中所提出的“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有關檢控及定罪是否不符比例地限制了集會自由。然而,判詞清楚指出有關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而兩地相應的法律框架也不相同,因此裁定法庭不應跟隨該兩個英國案例。
由此可見,香港實行普通法,並依據司法判例作出裁決,而基本法第84條也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然而,參考的同時也要考慮案例的案情,以及本港與該案例所在的地區的法律背景及框架,並結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這正如香港的政制發展也不應盲從西方的民主模式,而應結合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從而建立一套最符合廣大市民利益的體制。
第三,是次判決彰顯了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司法獨立,任何人士如不滿法庭的裁決,均有權就裁決提出上訴。在本案中,李柱銘等七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庭在本案中駁回其上訴的同時,也頒下了判詞,詳細解釋了作出有關判決的理據。
從以上來看,不論當事人的政治立場或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就如本案的被告均可就定罪提出上訴。同時,法庭頒下了詳細的判詞,以解釋其判決的理據,彰顯了法庭就本案作出了獨立的審判而不受干預,讓廣大公眾對本港司法制度充滿信心。
香港市民有言論及集會等自由,這些權利均受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保障,但任何人士行使權利的同時,都必須遵守適用法律。任何人鑽法律的空子,以所謂“流水式”、“和平”或引用外國案例,試圖為自己的罪行開脫,也不論任何別有用心的人士如彭定康等如何惡意詆毁抹黑有關判決,他們都終需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罪責。
(作者係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執業律師,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