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執業律師、法律專業協進會副會長董启真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19日在立法會獲全票通過,香港特區終於履行了基本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這一延宕近27年的憲制責任,也順應了支持立法的強大民意。不過,連日來英美等國家的部分政客和傳媒對今次立法橫加指責污衊,惡意批評條例的域外法律效力,充分暴露其“雙重標準”。事實上,香港國安條例具一定的域外效力,不僅完全符合法理和現有法律體系、國際慣例,更有着可行性和必要性。
訂立法律的目的在於實現一定的法益。而訂立國安條例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及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而為了實現這些法益,國安條例需要有一定的威懾力,並能夠切實地打擊反中亂港勢力。
作為國際大都市,香港對外聯繫緊密,人員流動密集。同時,隨着網絡技術普及,危害國安行為的發生在香港域外,也同樣可能對香港的穩定乃至我國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如果條例不具有域外效力,可能會造成香港居民在境外實施危害國安犯罪回港後卻無法予以懲治的情形,甚至助長反中亂港分子故意到境外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同時,已竄逃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也會更加有恃無恐、肆無忌憚。
因此,域外效力條款不僅可對外部敵對勢力產生震懾作用,更可對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勾結破壞行為進行合理地延伸打擊,壓縮其國際活動空間。
綜上分析,香港國安條例具有一定的域外法律效力,不僅在理論上有所依託,也與現行法律體系及國際慣例相契合,並且是可行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