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鳴
正義的判刑終於到來!作惡的罪犯難逃法網!
昨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裁決戴耀廷等45人罪名成立。戴耀廷判囚10年、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其餘41名被告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
昨日,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本案說明,任何人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香港是法治的地方,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沒有任何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昨日發表談話表示,堅定支持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罪成被告作出判刑,對戴耀廷等人串謀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予以嚴懲。判刑結果彰顯國安法治權威,捍衛香港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天下午在會見傳媒時表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當局將詳細研究個別刑期判詞,考慮是否上訴。絕不姑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包括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戴耀廷等人在2020年推出“初選”計劃,意圖以非法手段拿下立法會“35+”議席,控制立法會,並對特區政府提交的法案實行無差別否決,以癱瘓特區政府,在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瘋狂實施這一計劃。
本人曾在《大公報》撰寫刊登多篇文章,痛斥戴耀廷等人的違法行為。比如,2020年7月14日刊發《“初選”涉嫌違法,必須依法追究》、7月29日刊發《革除戴耀廷教職,港大終於邁出正確一步》,2021年1月7日刊發《從警方拘捕53名攬炒者看國安法的剛性原則》。
如今,看到“35+顛覆國家政權案”宣判,一眾亂港分子獲刑,禁不住拍手叫好!法庭判刑維護了法治權威,彰顯了正義力量,回應了社會期待,體現了違法必究的原則,痛快淋漓,大快人心!
裁決明確了“顛覆政權”的性質
戴耀廷、楊岳橋作為此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具有法律背景,卻知法犯法,以“民主、人權”包裝自己的“初選”計劃。法庭做出的嚴正裁決,證明所謂“初選”完全違法。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
戴耀廷策劃的“初選”計劃是其“攬炒十步曲”當中的重要一步。從目的看,“初選”的意圖就是癱瘓政府。戴耀廷提出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癱瘓議會,違反基本法第73條,濫用立法會職權,足以構成“非法手段”。從操作上看,“初選”公然破壞選舉規則,選管會制定的選舉規則具有法律效力,選舉規則訂明立法會選舉提名日為7月18日,戴耀廷等人鼓動不明情況的市民於7月11日和12日提前投票。以上兩點,都違反國安法22條當中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有人曾認為,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監督政府,“35+顛覆案”中的被告當中有立法會議員,有權監督政府。法庭的裁決清晰地告訴人們:“初選”的性質不是“監督政府”“批評政府”“向政府提出不同意見”,而是“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手段屬“非法”,性質屬“顛覆”!
該案審理過程中揭示的大量事實、證據和判詞充分說明,涉案被告策劃實施所謂的“初選”,實質上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有綱領且具規模性的奪權行動,是十分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
裁決彰顯了司法公義
法庭判詞指出了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為首要分子,吳政亨等人為“積極參與者”;法庭拒納“謀劃必然失敗”求情,指接納求情對法律無知;法庭同時指出,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行為不計算在判刑,但作為參考;量刑考慮謀劃性質非暴力。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量刑起點為15年,鍾錦麟量刑起點為12年;戴耀廷因及早認罪,判囚10年;區諾軒、趙家賢認罪,並協助在審訊中作證,判囚6年9個月至7年。
“35+顛覆政權案”是香港首宗涉及顛覆政權的案件,也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最大的國安案件,這個案件的判例具有示範性。法庭裁決釐清了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一是法庭判刑有主次之分,首要分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依法重判,“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依據犯罪危害程度不同依法量刑;二是以“失敗”為由請求減刑十分荒謬,必須駁回,因為,計劃失敗並非案犯本意,而是客觀條件不允許其成功;三是量刑時間節點清晰,是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發生的違法行為;四是量刑時考慮到暴力和非暴力的區別;五是量刑考慮到認罪表現。
以上五點釐清了一些人的錯誤認知。比如,曾有人認為,反對派將遭遇“秋後算賬”,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也會被納入“舊賬”。事實上,法庭在裁決時,以是否簽署《墨落無悔》為主要證據,這足以證明其是否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實施“初選”計劃。又比如,曾有人認為,暴力推翻政權屬於“顛覆政權”,非暴力行為屬於“民主”範疇。法庭的判詞清晰地告訴人們,這樣認識是錯誤的!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暴力行為和非暴力行為都屬於違法,只是在量刑上有區別。
裁決捍衛了法治精神
法庭的嚴正裁決,捍衛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再次體現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決心。
其一,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構成的憲制秩序不容挑戰。憲法為香港特區頒發了“出世紙”;基本法確立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明確了“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向中央負總責”的政治制度,並訂明了諸多具體的辦法;香港國安法訂明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三部法律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制基礎,為“一國兩制”保駕護航,由此構成的憲制秩序堅如磐石,不容挑戰!
其二,任何人沒有違法的特權。“35+顛覆政權案”的案犯中的戴耀廷、楊岳橋曾是法律界專業人士,毛孟靜等人曾是立法會議員,但這些人卻公然拋售和支持“違法達義”的理念,公然煽動年輕人去違法,自己也以身試法。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人沒有違法的特權。法律界人士、立法會議員更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事,一旦觸犯法律紅線,必須受到法律制裁,這正是香港法治精神的核心。
其三,任何外國勢力無權干涉香港司法獨立。筆者於2021年1月7日《大公報》上刊登的《從警方拘捕53名攬炒者看國安法的剛性原則》一文中曾經指出:“組織策劃者的違法行為與民主無關。戴耀廷等人一定會辯稱,自己被捕是因為長期以來為港人‘爭民主、爭人權’所致,是‘政治迫害’,肆意抹黑警方。這是故意混淆視聽、博取同情。”事實上,案件審理以來,一直遭到美西方反華勢力的不斷干預施壓,企圖逼迫法庭“放生”所有被告。但法庭沒有屈服各種外來壓力,以大量有力的證據揭露了“初選”的違法本質。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辦主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2024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典禮上的致辭中,曾經語重心長地指出:“國安才能港安,國安才能家安。2019年‘修例風波’給香港帶來的毀壞,是我們心中的痛,永遠不會忘記。”夏主任的話提示我們,必須時刻警惕危害國家安全風險突如其來,不能好了傷口便忘了痛,更不可容許傷口再被挖開,讓香港再受難忘的痛。
法律的價值在於實踐。法庭對“35+顛覆政權案”案犯的嚴正裁決,給香港社會注入巨大信心,依法維護國安港安家安,才能推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才能讓“東方之珠”更加璀璨!
(作者係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原文刊發於《大公報》,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