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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天恩:香港國安法與普通法銜接、兼容與互補之成功實踐經驗

日期:2025-06-15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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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天恩

今年適逢香港基本法頒布35周年與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5周年。兩部法律的全面實施充分證明,“一國兩制”方針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憲制基礎,不僅有力維護了香港市民的根本福祉,更為外來投資者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對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保駕護航作用。

在“一國”原則下,維護國家安全本質上屬於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區相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與此同時,“兩制”安排又賦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權,並通過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等法律授權特區自行制定及執行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這一制度設計既確保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又充分尊重和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的創造性、開放性與強大生命力。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5年來,香港法院通過司法實踐,有效協調該法與全國性法律、香港本地法律之間的銜接、兼容與互補關係。在處理香港國安法律與憲法的關係時,儘管香港法院較少直接援引憲法條文作為判案依據,但憲法精神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仍得到充分體現和適用。例如,在譚得志案中,區域法院援引憲法精神,說明中共在中國憲法的憲政地位,體現並彰顯了憲法對香港國安法律的指導作用。

另外,香港作為中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地區,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充分發揮普通法優勢,通過普通法解釋原則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尤其是香港國安法,進行司法詮釋。在具體實踐中,法院系統性地運用了普通法的文義解釋原則(Literal Rule)、黃金解釋原則(Golden Rule)、目的解釋原則(Purposive Rule)及弊端解釋原則(Mischief Rule),以解釋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既確保了國家安全法律的準確適用,又實現了香港國安法律體系與普通法傳統的有機融合。此外,香港法院還利用普通法的中的不完整罪及從犯罪補充香港國安法,和協助香港國家安全罪行的量刑工作。

在普通法傳統下,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既融合了普通法原則,又實現了與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本地法律銜接、兼容與互補。雖然目前香港法院對銜接相關的全國性法律仍然持較為保守的態度,但隨着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司法實踐的持續積累和相關判例的逐步形成,相信有關的法律問題將會得到系統性的完善與解決。

隨着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陸續審結,香港社會已經穩步邁入“由治及興”的歷史新階段。儘管當前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司法實踐經驗主要聚焦國家安全領域,但其積累的司法經驗具有重要的制度示範價值。不但為香港法律體系與內地法律制度的銜接兼容提供了先行探索,還能夠為香港如何同時連接中國內地和世界其他地區,作為“超級聯繫人”“超級增值人”提供製度支撐,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帶來重要啟示。

﹙本文作者係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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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江心雨 校對:周默 監製:姚潤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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