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家健
7月下旬,香港立法會繼修改《議事規則》,又引入《立法會議員守則》,體現了「愛國者治港」的優越性,守則訂明議員行為操守和工作表現的要求,按議員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而釐定處分機,更進一步完善自我監察,建立更好的議員履職制度、有望提升議會的效益和問責性,讓政治人才有更高的可塑性,提升香港特區的治理水平,繼而讓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素質有更高的期望。
過去,的確有立法會議員的行為與大眾期望有落差,在落實新《立法會議員守則》,《守則》與時並進,議員有則可依,新守則明確禁止立法會議員某些行為,個別未有嚴守議事規則者需要接受停職停薪等罰則,繼而讓公眾監察助議士,而助議士履行監督特區政府的職責。《守則》同時優化議員利益申報機制,讓議員知道界線,有則可依,並對日後執行《守則》有了白紙黑字的基礎,同時也鼓勵立法會議員做實事後,在每年度完結後兩個月內,在完成工作報告後在立法會網站登載,供市民查閱議員年度工作重點,提升立法會透明度,引入議會對議員的問責,讓他們以更高標準盡忠職守,以務實、有理可依的建議的態度參政議政,增加立法會的效率,服務市民。
《守則》也將提升議會不同會議的議員出席率、議員的參會率和投入度,例如議員無合理原因缺席立法會會議導致流會,須支付罰款;議員如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而未能出席會議,須在有關會議開始前通知立法會秘書處並說明原因;在立法會大會會期內,議員如須離開香港超過48小時,須於離港前通知秘書處其離港時段,這些新增規定,強化議員的自我紀律,提升公眾對議會和議員的信任度,同時為議會和議員塑造良好形象。
此外,在議會內,議員的舉止、衣飾形象須保持莊重,同時不得干擾會議進行,包括對其他議員、官員及與會者作出冒犯性或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或阻撓官員、與會者和其他議員出席或離開會議;此舉除了塑造議會的莊嚴,更是向其他地區看到香港的文明禮儀,讓境外投資者對香港經濟前景建立信心。議會的理性秩序也獲得保障,擾亂會議秩序或製造混亂的行為、發言離題或未按次序喧嘩等不遵守會議規則的行為、阻礙秘書處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也將絕跡議會,議會有規有矩,秩序井然有條,更能顧全議會應有的職能和形象。
議員須恪守維護憲制秩序、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行政主導體制、盡忠職守的基本準則,繼續堅守法治、廉潔奉公,承擔履職的責任感,持續聯繫市民或所代表業界持份者,將是社會之福。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