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刊憲,為私營醫療機構引入新規管制度,進一步保障病人安全和權益。《條例》規管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營辦人必須領有牌照或豁免書,方可營辦有關私營醫療機構處所。
政府正按照私營醫療機構類型及其風險程度,分階段落實《條例》的規管制度,其中針對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的牌照制度已於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由今年10月13日起,衞生署將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申請,以及小型執業診所提交的豁免書要求。
規管診所
在《條例》下,診所是指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不設住宿而病人不會持續逗留超過12小時的私營醫療服務處所。相比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只能進行較低風險的醫療程序。《條例》規定營辦診所必須領有牌照,而持牌人須時刻遵守《條例》、牌照條件和衞生署署長發出的實務守則。衞生署已根據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制訂營辦診所在房舍、人手及設備等方面的要求。衞生署署長今年5月已將《診所實務守則》刊憲,並指明今年10月13日生效,以配合牌照申請安排。
作為過渡安排,若診所於2018年11月30日(即制訂《條例》的刊憲日期)或之前已運作,其營辦人可於今年10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間提交診所牌照申請。衞生署會按申請資料作評估,考慮發出暫准牌照,容許有關診所在獲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暫准牌照會在醫務衞生局局長指明的相關條文失效日期,或持牌人獲發正式牌照,或在正式牌照申請被撤回或拒絕時屆滿,以便營辦人爭取更多時間作出改動。
小型執業診所豁免
營辦診所須領有牌照,惟任何人營辦小型執業診所(即不多於五名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並符合《條例》特定要求的診所),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發出豁免書,豁免領有牌照的要求。根據《條例》,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
上述安排旨在集中規管規模較大或法團組織管理的診所;而小型執業診所一般規模較小,並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全權營辦和管理,現行規管醫生及牙醫專業行事的法規已可提供安全保障。
為令業界了解申請詳情,衞生署將會舉辦多場免費簡介會,詳情如下:
有醫生執業的診所的簡介會:https://www.orphf.gov.hk/tc/whats_new/events/aclrlespccmp
有牙醫執業的診所的簡介會:https://www.orphf.gov.hk/tc/whats_new/events/aclrlespccdp
亦可瀏覽衞生署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頁了解詳情:www.orphf.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