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飛龍
今年是《香港國安法》實施5周年,是“一國兩制”進入新階段、譜寫新篇章的重要節點,是統籌發展與安全取得制度性進展的重要年份。《香港國安法》是總體國家安全觀在“一國兩制”領域的創造性運用,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立法典範,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以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國家安全制度安排。五年來,這一新制度安排及其在香港的執法、司法與社會實踐,以及在國際社會的理解和認同過程中,逐步呈現為“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世界各國在全球化與自由開放環境下統籌發展與安全、開放與穩定及構建更為穩健、合理、進步、互信的國家安全文化和國家安全制度提供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當前世界矛盾疊加,逆全球化、地緣政治衝突與系統性脫鉤風險不斷上升,和平赤字、發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不斷加重,全球安全公共品的匱乏與各國“泛安全化”的趨勢更加凸顯,在此背景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就具有了獨特的探索與標桿意義。香港實踐充分彰顯了“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和價值理念,生動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科學內涵,極大豐富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實踐,更好統籌了開放發展與安全穩定的關係,從而構建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的優良制度基礎。
《香港國安法》充分彰顯了“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和價值理念。
第一,《香港國安法》彰顯了“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系統的憲制安排,是“一國”之本與“兩制”之利的有機結合。習近平總書記在香港回歸25周年紀念大會上提出,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實踐的底線、紅線與靈魂。《香港國安法》以維護國家安全及憲法與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為根本目標,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香港國安法》進行有效的銜接、兼容和補充,並將該原則寫入了條例。香港實踐體現了中央是“一國兩制”的基礎立法者和最終守護人。
第二,《香港國安法》彰顯了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尊重和賦權。香港國安立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立法典範,從“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來看是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尊重與賦權。從《香港國安法》的權力配置來看,實行中央政府機構管轄與香港本地機構管轄的雙軌制,立法賦予了香港本地機構從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執行到法治教育的完整管轄權,並授權香港特區設立各管轄環節的專門部門與人員,成立具有領導機構性質的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要求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依法全力支持特區政府管轄。從國安案件管轄實踐來看,香港本地機構管轄具有主體性和優先性,駐港國安公署保持權力行使的高度節制,充分尊重和支持香港本地機構優先管轄,至今未實際管轄具體案件。
第三,《香港國安法》彰顯了“一國兩制”的價值理念。“一國兩制”深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脈絡之中,是“大一統”與天下秩序理念的當代運用,同時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政治智慧與世界體系思維,有着普遍的價值理念和實踐優勢。習近平總書記在澳門回歸25周年紀念大會上精闢總結了“一國兩制”蘊含的價值理念,即和平、包容、開放、共享。這些理念既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是以和平發展為內在倫理、超越冷戰對立、致力於人類文明新形態塑造的高尚理念,是中國對世界政治文明的重要貢獻。
《香港國安法》生動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科學內涵,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創新。
第一,香港國安立法從法理上解決了“一國兩制”國安立法的觀念難題。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在內地與香港是否應當遵循相同的國家安全概念和國家安全觀,曾有不同理解和意見。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並運用於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在“一國兩制”領域,“一個國家只有一個國家安全概念”逐漸成為法理共識,並運用於香港國安立法的實踐。國家安全概念的同一性、國家安全的國家事權屬性、國家立法的主導性與特區自治權的憲制責任,成為香港實踐的理論基礎。
第二,香港國安立法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香港國安法》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實質性內涵,《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國家安全概念作為立法概念,表明香港本地法律體系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正式確認和吸納。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國家安全觀的統一與具體制度安排的差異並存,這是“一國兩制”的立法特色。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一種國家安全哲學,也是一種科學立法思想,必將對香港實踐起到長遠指導作用。
第三,香港實踐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長期保障。作為正處於民族復興階段的大國,“一國兩制”領域的系統性風險必須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高度進行研判和應對。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中,涉港涉外法律鬥爭依然具有挑戰性,包括“貝萊德涉港交易案”在內的國家安全新風險與新課題仍需研究和解決,香港在國家高水平改革開放中承擔新的戰略功能仍需國家安全制度的積極保障,這些都需要總體國家安全觀繼續給予科學指導。香港實踐典型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外部安全與內部安全、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與共同安全的科學內涵,對香港繁榮穩定起到基礎性和長期性的保障作用。
《香港國安法》極大豐富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實踐。《香港國安法》既是“一國兩制”下國家安全法治體系與香港特區法治體系的有益增量,又對涉澳、涉台的國家安全制度建設有推動作用,還是普通法體系中“國安普通法”的法治探索,在多個層面推動了國家安全法治理念與制度的創新發展。
《香港國安法》更好統籌了“一國兩制”下的發展與安全的關係,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體現。對任何國家而言,發展和安全都是必須兼顧與平衡的基本價值與目標,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安全是發展的基礎,發展是安全的目的,二者相輔相成。《香港國安法》及其制度實踐針對的是香港亂局與內外挑戰,要保障的是香港繁榮穩定、長治久安的制度條件,以實現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為制度目標。《香港國安法》提供了高水平安全,其目標是保障和促進高質量發展。香港實踐所確立的統籌發展與安全的動態平衡的國家安全觀與制度理性,不僅對“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起到關鍵支撐作用,更是為各國借鑑和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提供中國香港的智慧和方案。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