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產管理試點業務實施細則》21日發布,支持境外投資者投資海南自貿港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細則自今年8月21日起生效,初始試點總規模上限為100億元人民幣。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戰略部署,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近日聯合制定該細則。細則涵蓋試點機構條件、報備程序、資管產品範圍、境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賬戶開立與資金匯兌、試點規模管理、投資者保護及糾紛化解、統計監測及監督管理等內容。其中提到,發行及銷售機構接受港澳台個人投資者購買試點資管產品的資金,不受中國人民銀行對港澳台居民個人每日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戶人民幣匯款限額的限制。
試點初期,境外機構投資者限於境外持牌金融機構或合法中資企業境外機構,暫不接受其他境外投資者以境外資金購買試點資管產品。
據稱,試點業務有利於豐富跨境金融產品供給,為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市場探索新渠道;有利於吸引境內外資產管理機構到海南展業,助力海南自貿港建設。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門將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符合條件的試點機構做好試點業務,確保細則平穩落地實施,推動跨境資產管理試點業務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