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傅健慈
香港警方國安處在25日依法懸紅通緝19名境外人士,包括袁弓夷、何良懋等人,指控其涉嫌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活動,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被通緝人士包括9人組織“香港議會”選舉,以及10名參與選舉並宣誓就任的所謂“香港議會議員”。
香港警方指出,“香港議會”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所謂“香港憲法”,當中袁弓夷、何良懋、霍嘉志及蔡明達早前已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各被警方懸紅港幣100萬元通緝;其餘十五名被通緝人士,警方今日各懸紅港幣20萬元通緝歸案。
此舉嚴格依據《香港國安法》第37條的“屬人管轄”原則和第38條明確展現該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法“保護性管轄”原則,即任何主權國家均有權對境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行使司法權。
國安法賦予香港特區法律權力,對境外組織或個人的危害國安行為進行追責。此次通緝行動不僅體現特區政府堅決執法的決心,更釋放明確信號:任何企圖破壞香港穩定、挑戰國家主權的行為,無論發生於何地,都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香港警方的行動合法、必要,有力震懾反中亂港勢力,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香港社會長治久安。
奉勸這些被通緝人士懸崖勒馬,立即停止一切不法勾當,盡快回港自首,接受公平公正審訊和法律應有的制裁。若繼續執迷不悟,不僅將終身背負“國安通緝犯”的罵名,更可能與在港親人天涯永隔,承受法律與家庭的雙重代價。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