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在立法會大會上,筆者就“發展低空經濟”,向局方提出補充質詢。
作為大灣區低空經濟聯盟名譽法律顧問,筆者非常關注低空經濟的發展,因此雖然並非“與《民航條例》相關的4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委員,亦積極參與審議工作,同時知悉局方的目標生效日期為7月18日。丙類無人機的法定最低保額:
25kg-75kg:1500萬元
75kg-150kg:2000萬元
筆者詢問局方:有否在保險產品及服務等的供應上,向業界持續了解,以促進香港發展低空經濟的競爭力?
對此,局長答覆如下:《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參考類似條例(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的相關規定,為進階操作訂定1000萬港元的最低法律責任投保額,並在此基礎上為風險較大的丙類無人機訂立較高的最低法定保額
進行此設定時,已與保險業界(保險業監管局、香港保險業聯會等)保持緊密溝通,鼓勵保險界推出更多保險產品
鑑於數據對保險業做好安全及風險管理非常重要,當局會與保險業界分享其從監管沙盒試點項目中獲得的數據及經驗,協助業界掌握風險管理及市場商業運作需求,從而令相關產品及服務更具競爭力
會議議程: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agenda/cm202506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