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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5周年|江樂士:香港國安法彰顯香港法治地位與全球公信力

日期:2025-06-28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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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江樂士

|本刊記者 王慧娟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五周年來,其撥亂反正、重塑社會公序的成效有目共睹。正因國安法之實施,香港不僅有力貢獻並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更在國際舞台上彰顯著其法治地位與全球公信力。

香港終審法院通過判例實現了制度兼容。圖為香港終審法院俯瞰圖(圖: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捍衞“一國兩制”的守護神

香港國安法已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及恐怖活動等行為入罪,但相關威脅依然存在。2024年頒布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增設了其他罪行,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然而香港絕不能因此自滿松懈,必須持續檢討國家安全機制。

6月21日,香港特區政府在港舉辦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五周年論壇,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出席論壇時表示,香港國安法是捍衞“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他回顧說,2019年香港曾面臨嚴峻局面,已無法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在此背景下,全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該法以維護國家安全、捍衞“一國兩制”。五年來相關的法律實踐充分證明該法實現了它的立法初衷。

夏寶龍主任指出,正是得益於香港國安法,“那個熟悉的香港又回來了”。他也強調,特區仍需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並警示外部威脅與內部風險仍然存在,包括“軟對抗”及“貿易打壓”等挑戰。

夏寶龍主任強調要重點把握的幾點之一是,“必須切實保障香港居民人權自由”。香港國安法在制度設計層面高度重視人權保障。其第四條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五條更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此外,2020年以來,香港各級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時已反復確認此項原則。

香港國安法同時規定,必須遵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的公平審判保障,並恪守無罪推定及辯護權原則。若違反上述保障,法院有權中止訴訟程序以確保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

換言之,香港國安法制定者竭盡所能保障嫌疑人權益。但是,此類保護機制在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中付之闕如,其“五眼聯盟”情報夥伴國的國安法律亦概莫能外。

在香港法律體系中成功扎根

香港國安法已在香港法律體系中成功扎根,這既歸功於司法機關等傳統機構,亦得益於香港國安法創設的新機構,尤其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自法律生效伊始,其適用始終秉持著審慎穩妥原則,刑事檢控僅在確有必要時啟動。

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期間,香港特區依據香港國安法、2024年頒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煽動罪,以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名起訴了185人及5家公司。其中約170人及1家公司已完成全部司法程序。國安案件逾九成五的定罪率充分證明:警方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秉持著高度審慎,檢方僅在理據充分時方提出檢控。與普通法地區慣例一致,香港法院必須達致“排除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方可判罪,如此高的定罪率足見已審結案件證據確鑿。

鑒於香港國安法設有創新程序,部分人士曾擔憂其與現行法律體系的兼容性,然而這種擔憂實屬多慮。香港法院在處理香港國安法時秉持合理、公正的司法解釋原則,在多元利益訴求間實現了務實、平衡。例如基於該法的國家法律性質,各級法院明確解釋:不得以所謂抵觸香港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由,判定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款違憲或無效。

香港法院亦明確裁定:“某行為是否屬於國家安全利益範疇”的認定並非純粹法律問題,而是涉及政策考量與專業裁量。與英格蘭、威爾士及其他普通法管轄區一致,香港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相關判斷予以尊重——因行政機關在國家安全領域具備專屬評估資格。

儘管香港國安法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設立了分級刑罰的新量刑機制,但香港終審法院已將其規定納入現有法律框架內落實。香港慣常司法實踐是由立法機關設定罪行的最高刑期,再由原訟法庭根據加重/減輕情節裁量具體刑期;而香港國安法則明確規定了精確的量刑區間。這一差異最終通過終審法院判例實現制度兼容。

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例,其量刑結構呈現出三級梯度:主要罪犯情節嚴重者處十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監禁,次要角色則處三年以下監禁。該量刑機制雖具創新性,但終審法院已就其運作規則作出司法解釋,同時釋明了減刑因素的適用標準,以及犯罪人刑責程度變化導致量刑區間層級調整的具體情形,如被告人悔罪表現、犯罪地位變化等(終院刑事上訴案FACC 7/2023)。

在可行範圍內,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量刑,法庭應始終堅持充分考量減輕量刑情節,並精準實現罪罰平衡。任何因危害國家安全罪定罪的被告人均可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部分被告已行使此項權利。儘管律政司司長有權以“判刑明顯過輕”為由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但在所有國安案件中無一需要啟動該程序。足見法庭對最適切刑期的判定精準得當。

彰顯中央對香港的信任與信心

香港法官應深刻體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嚴重性及震懾潛在犯罪者的必要性。2024年,45名反中亂港分子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獲刑,該團夥圖謀非法操控立法會、癱瘓特區政府管治架構,最終被裁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判處四年零兩個月至十年不等監禁。此案警示世人,凡危害國安者必遭嚴懲,任何妄圖損害中國主權之人,無論身處何地,終將自食其果。

香港國安法一項日益凸顯的特性,在於其內在的靈活性。該法律體系嚴密完備,卻在諸多領域為裁量權預留充分空間。此舉既彰顯了法律根基的合理性,亦促進了其與現行法律的有機融入。

儘管國安案件嫌疑人在候審期間保釋的難度較高,但若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罪行,仍可准予保釋。同理,國安罪犯雖可能無法享受候審期間的“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之一”的待遇,但該減刑機制非自動生效,須經香港特區國安委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後方可裁定。

在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中,原訟法庭雖可採取三人法官合議庭模式替代陪審團審訊,但此非常規程序,須首先滿足嚴格法定條件。若免陪審團決定屬惡意作出,利益受損方可申請司法覆核。行政長官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申請雖擁有酌情審批權,但非一概禁止,每宗申請均須基於案情實際情況獨立裁斷(參見終院判例FACC 12/2024)。

香港國安法允許特定國安案件移送內地審理的條款曾受批評者非議,但該機制僅適用於極端特殊情形——即若在香港審理將導致被告人完全逃脫法律制裁。歷經五年實踐印證,此類擔憂實屬杞人憂天,迄今無任何案件轉至內地審理。

香港國安法的設立和實施充分彰顯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信任與信心,既確保了其恪盡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同時也恪守著“一國兩制”方針的精髓。

香港國安法頒布五年來,其撥亂反正、重塑社會公序的成效有目共睹。正如夏寶龍主任所言,“制定香港國安法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衞‘一國兩制’,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實踐充分印證此言非虛。正因國安法之實施,香港不僅有力貢獻並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更在國際舞台上彰顯著其法治地位與全球公信力。

(作者係香港特區政府前刑事檢控專員、法學教授、資深大律師,原文為英文,經本刊記者編譯,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5年7月號)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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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博揚 校對:劉雨桐 監製:連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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