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本人今天(7月2日)於立法會就北部都會區核心區發展的議員議案辯論中,建議為河套香港園區制定數據安全條例,並以“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形式,適用於香港及深圳園區,確保跨境數據流動的安全、便利與規範管理。

本人認為,北部都會區核心區要素跨境流通至關重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涉及深港數據基礎設施互通,在跨境數據中心建設背景下,面臨結構性挑戰與系統性風險,尤其需防範敏感數據被竊取。目前,河套園區跨境數據存在兩大挑戰:
一是法律與監管框架不完善。香港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數據跨境治理方面薄弱及過時,與歐盟及內地法規相比差距明顯。
二是內地與香港法律體系、適用法律和合同規定不同,跨境訴訟、仲裁與調解困難,影響數據使用規範性與公平性。
為推進跨境數據安全流動建設,本人提出三項建議:
一,參考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及香港《私隱條例》,以普通法形式,制定一套專屬河套園區(包括香港及深圳園區)的數據安全條例,幷透過“港資港法”適用于深圳和香港園區。
二,平衡監管與吸引力。建議條例強化監管同時,避免過於嚴苛。以香港普通法為基礎,設立靈活安全的數據傳輸框架;設立“河套仲裁中心”,並透過“港資港仲裁”方式,專門審理一園兩區的商事糾紛。
三,制定“河套專用標準合同”,供進駐園區企業參考使用,推動一園兩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作者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