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雜誌(記者 莊蕾)北京報道: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時遴選發布7個懲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引導公民提高法律意識,避免成為電詐受害者或者幫助他人實施電詐犯罪的“幫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汪斌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意見》共五部分,十六條。就辦理幫信犯罪及其關聯犯罪的總體要求、依法認定幫信犯罪、准確把握刑事政策、堅持綜合治理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主要內容和特點如下:
(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難題
在梳理幫信犯罪既有立法、司法規定以及充分調研基礎上,就實踐爭議大、認定難的問題,提出明確的適用規則。《意見》根據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發展需要,調整和整合了《幫信解釋》《電詐意見(二)》等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涉“兩卡”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准,以及幫信罪與掩隱罪、詐騙罪等關聯犯罪共犯的區分規則,有效解決了法律適用和司法認定不統一的問題。
(二)堅持綜合認定,避免客觀歸罪
《意見》明確規定,應在全面准確把握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否“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構成要件基礎上,綜合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幫信罪,並突出強調在涉“兩卡”幫信犯罪案件中,應先行查證流入資金中被幫助對象涉嫌犯罪金額等,是否達到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相關信息網絡犯罪的入罪標准,防止僅依據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情節嚴重”一項情形,即一概認定構成幫信罪,切實避免客觀歸罪。
(三)堅持嚴格標准,注重有效懲治
為更好適應涉“兩卡”犯罪的形勢變化,《意見》對《電詐意見(二)》和相關會議紀要規定的涉“兩卡”犯罪“情節嚴重”認定標准進行了整合調整,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將原規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准,明確為出售、出租本人三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准。同時,針對當前涉電話卡違法犯罪活動高發的新情況,還將原規定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於“情節嚴重”情形,調整為不再區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20張以上,即認定屬於“情節嚴重”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
(四)堅持寬嚴相濟,突出打擊重點
根據當前幫信犯罪日益職業化、組織化、隱蔽化、智能化趨勢,《意見》規定,辦案機關要全面准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於組織性、職業性和跨境協同實施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以及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骨幹成員等,依法從嚴懲處;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以及處於犯罪鏈條末端、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從寬處理,並分別對從嚴、從寬的具體情形予以明確,便於辦案人員准確理解適用。
(五)堅持系統治理,強化行刑銜接
《意見》規定,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辦案機關要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充分發揮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和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強與金融、電信、網信、教育行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協作,共同推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綜合治理。同時,《意見》就做好行刑銜接、落實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制發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問題,細化了具體規則和落實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 “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組合拳”,做實幫信犯罪的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