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培剛:黃之鋒罪有應得

日期:2026-11-06 來源:紫荊號 瀏覽量: 字號: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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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培剛

近日,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判囚,外界及網絡上不時有錯誤言論混淆視聽、誤導市民。作為立法會議員,本人認為必須以事實與法理澄清是非、以正視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香港的法律效力,本人在此不再贅述,有疑問的朋友可翻查我8月25日在Facebook發表的相關言論。《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權利與自由必有邊界,是古今中外一脈相承的法治基本原則。

黃之鋒已當庭認罪,他多年來串謀境外勢力,乞求外國對中央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採取敵對行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動搖香港繁榮穩定的根基。這種出賣國家與同胞利益的行為,絕非正當的政治表達,實屬損害國家利益的漢奸行徑。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他仍不收斂,持續充當境外勢力代理人,本案是獨立的刑事罪行,法庭判決彰顯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

本港法律始終充分保障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與自由,但任何權利都絕非絕對,必須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本案與他先前服刑的案件性質、案情截然不同,法庭獨立審判,基於嚴重的犯罪情節作出量刑,合法合理、罰當其罪,正是通過懲治極少數害群之馬,守護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鞏固香港的法治根基與長治久安。

(作者係第八屆立法會議員、觀塘區議會議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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