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個契機,鼓勵市民與親人談論生死議題,制訂預設照顧計劃(Advance Care Plan,簡稱ACP),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
主要立法建議
🔹就預設醫療指示(AMD)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的立法框架訂定條文,並加強其保障
🔹就AMD和DNACPR,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施救者)提供保障
11月2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身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筆者建議局方在18個月的準備期內就《條例草案》以下方面多作公眾解說:
AMD採取的「慎入易出」原則
「慎入易出」原則:
就訂立指示提供嚴謹保障,亦就訂立者其後改變主意撤銷指示予以便利
「慎入」 | 「易出」 |
| 🔹只需要一名見證人,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行爲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即時撤銷指示 |
AMD和DNACPR的分別
AMD | DNACPR |
| 🔹由專科醫生作出的指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 |
| 🔹必須以紙張形式簽發 🔹必須使用法定表格 原因: 一般在千鈞一髮之際,或者是在醫院以外的環境使用,所以規定必須是方便取得的紙本方式,以便施救者(一般是消防人員)知所遵循 |
| - |
法律保障及法律責任
法律保障 | 法律責任 |
🔹不論醫護人員和救援人員施救與否或是否施行維持生命治療,只要其真誠地行事,法例均予以免責的保障
| 🔹某些民事法律責任不獲免除,包括第三者(例如施治者的僱主)須為其僱員的行為負上源自普通法下的轉承責任,以顧及受損失的人追索賠償的權力 🔹任何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誤導另一人遵從或不遵從AMD,或DNACPR等文書中的某項指令而作出的行為,均需負上刑責;即使是出於好意或情感(例如捨不得病人,違背其意願讓其接受維持生命治療),都不屬免責辯護 |
筆者其他意見
🔹現時AMD在普通法下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並沒有香港法例或案例清楚訂明AMD的法律地位;《條例草案》參考了有關普通法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後編撰為成文法,以明確相關的法律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條例草案》彰顯了「好人法」的部分精神(《民法典》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施救者不必要的顧慮,讓施救者更樂意和更容易就是否施救作出判斷
🔹立法的目的並非只為促使更多人訂立AMD,也不是為了節省醫療資源,而是要尊重病人就晚期照顧,特別是有關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因此,不應只以訂立AMD的「數量」作爲衡量政策及立法成效的依據
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11/20/P2024112000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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