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慧敏:深化粵港澳合作 大灣區「協同立法」需遵從三大原則

簡慧敏:深化粵港澳合作 大灣區「協同立法」需遵從三大原則

日期:2026-04-10 來源:紫荊號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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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習主席親自謀劃、部署和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十五五」規劃》有關「區域發展」的篇章提出,要強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強化科創、經濟、公共服務等方面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港澳」篇章再強調,深化粵港澳合作,持續在重點領域實現突破。

近日有議員提出「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案,筆者正好藉機會與大家分享看法。事實上,早在上屆參選時,筆者已大力提倡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有意見認為要開展三地「協同立法」的研究,筆者認為要符合《憲法》、《基本法》、「一國兩制」方針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協同立法」非「統一立法」

第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將「探索區域協同立法」作為「深化立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據筆者的理解,內地的區域「協同立法」是在「一國一制一法域」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授權,多地人大常委可探討共同關注的範疇,在各自的權限內「協同立法」並予於實施。而政府回應中也明確,內地相關法律不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灣區的「協同立法」,必須有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法律支撐,既要保持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之間的清晰分野,同時在制度之間建立聯繫。

換言之,灣區的「協同立法」不可以理解為「統一立法」。然而,粵深港澳四地的立法機關及法律部門更緊密的交流與對接固然是好事。

灣區「協同立法」三大原則

筆者認為在灣區探索「協同立法」要遵從3個原則:首先,要充分尊重「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性;其次是要在行政主導下「因時和因地制宜」;最後是要找準試點的範圍。

世界其他灣區及內地都有「協同立法」的例子,但都是在一個國家一種制度內進行,有重大制度差異的粵港澳大灣區是不可比的。事實上,筆者認為只要用好行政主導的優勢,充分利用現時「合作專班」的機制,就專班已經涵蓋的北都、金融、商貿、法律等多個重點合作領域,先求政策層面的協同,再按各自制度特色展開立法將政策落地。早前筆者到重建中的皇崗口岸現場調研。口岸設在深圳土地,「港深口岸規劃建設工作專班」就皇崗的「一地兩檢」安排正是「協同立法」的生動例子:先由全國人大常委作出深圳土地上的港方口岸依照香港特區法律實施管轄的授權決定,以及國務院批覆港方口岸具體範圍及土地使用期限,然後港深雙方就各自權限各自立法。

此外,由特區政府與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簽署的「兩地判決互認及執行安排」的實施路徑亦不是「協同立法」。內地透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香港透過立法機關通過法例,分別實施有關安排。可見處理「一國兩制三法域」制度差異不限於「協同立法」。

「加快北都發展」已被寫入國家「十五五」規劃,「北都」的發展務必要在「十五五」期間大有作為。否則在「十五五」規劃收官之年,我們又可以拿出怎樣的成績?局方透露「北都」專屬法例主體法例6個指明範疇中,已成熟的附屬法例包括「指定地區」(例如河套園區)的跨境人員流。筆者期待「北都」的立法邁出重大的一步,使其他的「三流」(即貨物流、資金流、數據流)盡快與深圳方加緊對接,使「四流」高效便捷、安全有序流動。

發展時不我待,探索「協同立法」是衆多提速發展的路徑之一。期待粵港澳三地真誠合作,走出一條未來高速發展的路。

轉載自:明報經濟版

來源:紫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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