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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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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他的文章
@ 常樂:夏博義攻擊香港國安法的險惡用心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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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常樂 一周以來,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夏博義的連串出格言論,引起了香港法律界及政界的熱議。夏博義視香港國安法為「恥辱」,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基本法和國安法的解釋權高於香港終審法院是「香港制度的一個缺點」,反對進行司法改革,主張與特區政府協商「修改國安法中最具爭議的條文,或新增一些條文」,以「爭取與歐美多國恢復引渡協議」云云。 這些謬論無不顯示出這位所謂大律師公會主席、「人權大狀」站在歐美立場歧視中國、無視中國對港主權以及妄圖繼續充當香港「洋大人」的醜陋心態與嘴臉。 圖為「三條戰線」招魂 夏博義的上述言論,似乎有一個長者的「仁慈」,一個資深大律師的「專業水平與精神」,一個外國人所信奉的「普世價值」。但是我們千萬不能被夏氏冠冕堂皇的幌子所迷惑。要知道,歐美九國之所以暫停或廢除與香港的引渡協議,正正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在香港頒布實施了國安法。 按此邏輯及現實政治演進,要想讓歐美多國恢復與香港的引渡協議,必將是廢除或暫停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因此,夏博義的修改國安法,其直接目的就是想將國安法改造成為符合歐美國家所謂「標準」的法律,最終讓國安法成為「無牙老虎」。 夏博義的修改國安法,一方面講人情,一方面崇學理,頗具迷惑性。為了讓他的系列「險惡」目的實現,他同樣採用了西方反對勢力一貫使用的居高臨下、先入為主、威懾恫嚇等手段,以讓香港普羅大眾虔誠地相信:「國安法真的要改、必須要改」。 夏博義的邏輯推理及煽動言論是: 一、國安法「濫捕」,將香港由民主政制變為威權的「警察國家」(這一用語更顯露出其鼓動「港獨」的險惡用心)。夏氏認為,一方面,國安法實施半年多來,以涉國安罪被捕人數近百人,而至今只有四人正式落案起訴,有「濫捕」之嫌;另一方面,他認為近日警方國安處大舉搜捕非法「初選」參加者及組織者,國安法無疑將香港進一步推向「警察國家」。 二、國安法「無效論」。夏氏接受採訪時說,疫情過去後,港人很可能再次上街遊行,因國安法並不能為香港帶來真正的平靜:「說國安法是用來阻止暴力示威發生,這說法是完全不真實的……北京將這些遊行示威說成外國勢力指使的,我完全看不到任何證據去證明。我見過不少有份參與示威的人,他們都是對事情有很強烈意見的香港人,他們絕對不是受什麼勢力唆使。」 三、用國安法進行「恐怖動員」,讓港人感到「人人自危」。夏博義臚列國安法第43條、46條、55條、56條,認為這些條文都明顯「違反」基本法及《聯合聲明》。尤其對港人進行恐怖動員:「我們需要坦率地承認,內地沒有獨立的法官,沒有我們香港所理解的公平審訊。如果有人可以被帶回去內地受審,這是挺可怕的,也可以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在夏博義如上絲絲入扣的演繹推理、威懾恫嚇下,港人怎不「贊成」他所推銷的修改國安法建議,怎不「埋下」對國安法及政府「仇恨」的種子,怎不「嚮往」回到國安法實施前的日子?朋友,如果你這樣想了,你就中了夏博義設下的「圈套」了。 夏博義修改、廢除、「抹黑」國安法的深層目的,就是妄想恢復到以往外國勢力可以操縱香港攬炒派開展議會、街頭、國際三條戰線,阻撓特區政府施政、挑動社會政治對立、挑撥香港與內地關係,最終渾水摸魚,將香港變成最大程度實現和保障歐美利益的自由之地。 有時候,為了保障西方經濟利益,甚至以「人權」為幌子的政治利益,西方人士及其在港代理人也是「敢於」走上前台公開其觀點和「維護其利益」的。但是對於帶有終極性質的主權、管治等內容則鮮有所及,即使有也都以「法律」的名義來包裝。這是香港政治的一大特色,也是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一大特色。由於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也是香港管治底色,因此「法律」就成為西方反對勢力及其在港代理人熟練操弄的最為常用、最為有效的重要武器。 最終目的是奪取管治權 外部勢力及其在港代理人操弄「法律武器」,主要有兩大手段:一是香港法律「合不合法」他們說了算,基本法和《聯合聲明》是他們手中的常用工具;二是他們可以操弄香港司法過程,攬炒派所鼓吹的「違法達義」,就是香港的哪些法可以「違」,以達西方哪些「義」;還可以「宣布」香港的哪些人不該抓、哪些人不該判、哪些人應該放,不一而足。通過這「兩手」,就能夠實現其眼中的香港「司法獨立」。並且這種「司法獨立」,特區政府改不得,中央更不應「置喙」。因為現在這是外部勢力在香港的最後一塊「自留地」,保持了這種「司法獨立」,就保持了他們在港的「絕對權力」。這就是回歸以來香港司法體系政治化以及司法部門不斷擴權,從「司法獨立」到「司法獨大」的深層原因。 外部勢力及其在港代理人幻想,通過司法及立法擴權,通過選舉過程,最終可以奪得香港的管治權,進而以香港為基地逐漸滲透到內地,掀起連串「顏色革命」,讓世界上的兩大制度和兩大意識形態重歸於一。這就是夏博義修法的最終目的。 通過層層剝筍,當我們知道了夏博義之流的真面目與真目的之後,我們就會對他們「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的「壯舉」感到可哀和可嘆,現在應該還有不少西方人生活在虛幻縹緲的「落日輝煌」之中吧。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為暨南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研究員 來源:大公報
@ 常樂:憲法適用於香港毋庸置疑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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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常 樂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17日舉辦基本法頒佈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負責人出席論壇並發表講話,由此引出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基本法的理解及運用、基本法的與時俱進等重要理論和實踐話題。 基本法是「一國兩制」香港實踐的核心與中樞,回顧歷史我們知道,採用「一國兩制」方針和平解決台灣、香港、澳門等歷史遺留問題,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進程而開啟的。在中國對內改革、對外開放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對於如何運用「一國兩制」方針妥善解決港澳臺問題,法律起到了開路先鋒和保駕護航的作用。 港澳回歸祖國後,港澳基本法正式實施。包括特區政治架構、職權劃分、居民權利以及社會各領域的基本制度都由基本法規定並實施。由於基本法還規定了中央在特區的相關具體權力,因此港澳兩部基本法不僅規限中央與特區關係、也是中央管治特區的基本準繩。由於港澳特區實行與國家主體不同的社會制度,並且基本法具體規定了特區的基本制度,因此回歸以來,中央靠基本法管治特區,特區各政權機關也靠基本法管治特區。 正如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論壇所講,近年來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出現了一些亂象,諸如非法「佔中」、「修例風波」等等,這都是因為香港不少人在認識理解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時,沒有準確理解「一國兩制」。將本土利益、個人利益、外部利益最大化,反而置國家利益於不顧。 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制度 因此,為了不斷適應新情況、有效解決新問題,就要求我們把基本法當作一部「活的法律」,通過立法解釋等辦法,放大基本法的適應性,也需要在基本法之外,通過多種方式,不斷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體系。 港澳是中國的香港和澳門,特區是中央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地方自治出現偏差,中央必然需要出手補救,當然這還是要採用大家都能夠接受的法治手段。 新時代以來中央對港澳管治的一個十分明顯的特徵,就是在基本法之外,完善法律體系,此舉除了上述的糾偏以外,也是為了彌補基本法「一法治理」之形單影隻與力量不足。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是提出了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的憲制基礎,意在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適用於特區。再就是香港國安法的制定、頒佈和實施,進一步鞏固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加大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規制和懲戒力度。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系列釋法和相關決定,如上都成為彌補和輔助基本法管治香港的有力法律武器。 因為憲法明確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問題,並且根據特區創立的實踐過程,完全可以說沒有憲法就沒有特區,就此而言,憲法在特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另外,就性質而言,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其在包括特區在內的全國範圍適用也是毋庸置疑的。 有兩個錯誤認識需要廓清,一是不能因為基本法規定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且「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就認為憲法不適用於特區;二是也不能因為憲法規定了我們國家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而認為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特區就不適用於憲法。這是一個問題的兩面,有聯繫有區別,但本質相同。 鞏固強化特區「一國」意識 中央一再強調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就是為了強調憲法在特區的適用性。憲法在特區的適用,很明顯就是為了彌補基本法之不足。基本法序言及第一條和第十二條作為整部法律的「題眼」與根本性條款,雖然明確規定了港澳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是由於基本法明確規定了不在特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加之中央也極度約束自己在特區應有的憲制權力,這就讓特區一部分人錯誤地將國家與特區、「一國」與「兩制」、中央權力與高度自治等對立起來,甚至將後者優先和淩駕於前者,最終造成「港獨」思維冒起,危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嚴峻局面。 強調憲法的效力,就是為了進一步鞏固和強化特區的「一國」意識,並讓特區同胞充分認識和尊重國家主體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進而理解沒有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也就沒有特區的資本主義。憲法在特區適用的另一方面,是為中央對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提供了充分法律保障,進而將「一國兩制」基本方略和作為國家治理一項顯著優勢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在特區確立下來,並推向前臺、逐步實施。 也正是循此邏輯,張曉明副主任才會說: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對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作了總體部署,為我們下一步推進有關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們高興地看到,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正在致力於完善公務員宣誓制度、國民教育制度、立法會議員資格審查制度等相關制度。由此,憲法在特區的適用及效力一目了然。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為暨南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研究員編輯:潘麗麗來源:大公報
@ 常樂:準確貫徹「一國兩制」 香港方能繁榮穩定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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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常 樂 近年來,香港處於多事之秋。由內外反動勢力勾連推動而連番出現「反國教」風波、非法「佔中」、「修例風波」等亂象,讓香港元氣大傷,徹底改變了香港作為世界著名「經濟城市」的底色。而作為香港政治穩定核心的行政、立法、司法關係,也由於立法、司法的不斷坐大、「自我賦權」,動搖了基本法所奠定的行政主導體制根基,並且進一步推高了全社會政治氣氛,令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難以暢順施政。在前兩種力量的擠壓下,香港市民更將上樓、上位之艱難以及經濟結構單一、社會階層固化等深層次問題歸咎於特區政府。於是乎,近年來香港社會民怨高企,人心不穩,尤其是疫情和經濟急挫背景下,國家認同下降,部分香港人對未來和前景產生迷茫及悲觀情緒。 中央一直心繫香港 即使國家的「一帶一路」倡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的實施,為香港預設了充足的發展空間、提供了超越內地的優惠政策,香港部分市民仍是心存觀望、裹足不前。但在內地一日千里的發展態勢下,國家又怎會置香港逾750萬同胞於不顧? 近日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不僅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總體規劃和戰略部署,也是為香港未來發展撥亂反正、立牌指路、堅定信心的工作綱領。 首先,進一步強調和明確了中央管治香港和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本道路是「一國兩制」。《建議》中港澳專章的第一句話,就是要回應和解決當前港澳面臨的經濟嚴重下滑和未來發展方向問題,那就是要「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其基本道路則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 對於如何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港澳系列重要講話已多次表明,這裏強調四點: 一是「一國兩制」是十九大確立的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方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指導作用是長期的、有力的、實質性的。 二是「一國兩制」是十九屆四中全會確立的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項顯著優勢,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裏突出強調了「一國兩制」在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當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彰顯了「一國兩制」的制度自信及其制度優越性和有效性。 三是回歸祖國20多年來的港澳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一國兩制」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這為港澳繼續「一國兩制」實踐提供了堅實的現實基礎。 四是如上所述「一國兩制」由於集萬千寵愛於一身,因此國家將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都界定為「豐富‘一國兩制’事業發展新實踐」,因此大大拓展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地理空間和制度空間。 其次,中央從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域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出發,指明了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具體道路。40年前,「一國兩制」構想之初,就是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交融、競合的產物;40年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內涵已大為改觀,而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也是歷史變動規律使然。 增強港人國家意識 在《建議》的港澳專章中,國內和國際兩大視角十分突出,一方面西方勢力妄想延續「殖民思維」控制香港,而中央則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而採取法律、外交、政治等多種反制措施,「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另一方面為「鞏固提升競爭優勢」,在「支持香港、澳門同各國各地區開展交流合作」基礎上,還要「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域中,香港角色不容或缺,香港自身優勢更能服務於國家發展大局。 因此,在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具體道路中,首先要強調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落實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學校、青年及全社會推進憲法、基本法、國安法教育,增強香港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其次要支持香港鞏固提升競爭優勢,切實解決自身深層次矛盾,加強國家賦予的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一帶一路」功能平臺建設,實現經濟多元可持續發展。最後,要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先行示範區,不斷完善便利香港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為暨南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研究員編輯:潘麗麗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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