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被告今日(6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丁淑芬(52歲,報稱工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裁判官鄭潤聰將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指出,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並協助她與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遭對方即時拒絕並向上司匯報。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被告又於2024年12月16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信中更指該300元為“處理費”,對方即時拒絕接受並向上司匯報。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被告聲稱文件沒有寫不收費一事純屬狡辯。被告曾在審訊中稱當時“不小心”,又指因生日“想喜慶啲”,但裁判官認為,被告把現金券從櫃檯空隙遞給職員,遭制止後再嘗試把鐵罐遞上,其後寄出的信件更寫明300元為處理費,行為明顯屬故意。而且兩項控罪相隔四個月,被告與兩名職員事前不相識、並非朋友關係,故不可能與慶生有關。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判刑方面,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在求情階段詢問被告背景,被告透露她與丈夫和兩名兒子同住,兩名兒子已20多歲。裁判官向被告指出控罪嚴重,不少案例均指須即時判囚,惟被告竟反問“咁即係依家取消咗”,又問“我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裁判官多次向被告解釋不果,基於被告未能清晰回應法庭問題,決定押後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廉署提醒市民,行賄公職人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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