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9日,筆者獲邀參與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的“一國兩制”學術研討會,並在“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分論壇上發言,深感榮幸之餘,亦覺使命在肩。這次研討會以“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周年回顧與展望”為主題,薈萃內地、香港、澳門及來自英國、葡萄牙、馬來西亞等11個國家近100位嘉賓、專家學者,從歷史的視野與文明的高度,闡釋“一國兩制”的現實意義、時代意義和世界意義。在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背景下,研討會不僅是一次學術交流,更是一場對“一國兩制”實踐歷程與未來展望的思想盛宴。
國家安全是經濟發展的基石
今年是習近平主席創造性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第11年。二十大報告強調:“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這一論斷在香港的實踐中得到深刻印證。
回顧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香港經歷了回歸以來最嚴重的社會動盪,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國安法》的及時出台,猶如定海神針,迅速止暴制亂,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點。
有言論對“國安立法影響營商環境”表示關注,香港以亮麗的“成績單”給出有力駁斥——《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不僅沒有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反而促進了香港經濟在“由治及興”的道路上持續發展。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GDP迅速扭轉2019年出現的十年來首次負增長,在2021年實現了6.5%的增長。今年,香港再次被評選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重回世界第3,世界競爭力上升兩位至第5,人才競爭力重返全球前十。
海內外企業也對香港投以信心的一票。根據香港美國商會的調查發現,超過7成的會員認為在香港經營順利,超過80%的會員對香港法治充滿信心,該比例已連續3年同比增長。
在招商引資方面,母公司位於境外的駐港企業從2019年的約9000間,增至去年接近10000間,創下歷年新高,其中超過1400家為地區總部。同年,香港的初創企業數量接近4700家,比2020年增長40%。
自公司遷冊立法在5月23日正式生效後,安盛保險、宏利人壽等國際保險公司宣布從百慕達遷到香港。
凡此種種均說明了安全穩定的環境是國際投資者信心的來源,香港的簡單低稅率、普通法制度及營商優勢更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
統籌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香港實踐
香港的發展從來與祖國緊密相連。在“十四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及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下,香港憑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積極發揮“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作用。
近年來,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香港不僅鞏固其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的地位,更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中國企業“走出去”。寧德時代等優質企業紛紛來港上市,今年首5個月,本港新股集資額超過770億港元,較去年同期增加超過7倍,目前位列全球第一,港交所表示,目前還有超過150家企業正在等候上市。可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大力發展科技金融,成為內地企業“走出去”的重要平台,大有可為。
港股市場方面,近期呈現出顯著的活躍態勢。今年5月平均每日成交金額超過2000億港元,同比上升50%。
要進一步推動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動態平衡,香港更需要按照兩會《政府工作報告》的對港要求,深化國際交往合作,擴大朋友圈。不論是5月30日王毅外長與32個來自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歐洲的國家齊聚香江簽署《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見證全球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法律組織正式落戶香港,還是香港積極推動與安全與發展息息相關的涉外法治建設的努力(例如特區政府接納筆者在其中一次行政長官答問會中的建議,而設立的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都充分證明只有把握“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香港才能在國家發展大潮中找准定位,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
攜手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完善選舉制度的落地,讓香港社會重回正軌,為經濟創造良好環境,國際社會對香港的信心不斷恢復。
這幾年來,國際形勢風雲變幻,香港在“一國兩制”實踐中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中國社會科學院作為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最高學術機構和綜合研究中心,是國家重要智庫,這次為“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研究搭建這次的跨領域、跨學科、跨界别高端研討交流平台,讓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能夠齊聚一堂,恰逢其時,也實屬難得。
與會專家學者的精彩分享,讓筆者深切感受到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是一個有機整體,“一國兩制”擁有強大的生命力與廣闊前景。
路漫漫其修遠兮,“一國兩制”的實踐沒有終點。香港特區的實踐證明,只有築牢國家安全底線,才能充分釋放“一國兩制”的制度紅利,讓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更加穩固,讓“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角色更加鮮明。
作為特區立法會議員,筆者在推動特區政府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的同時,必定會繼續積極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與社會各界一同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國家的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作出新的更大貢獻。